(一)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又称为积极回避,是指回避主体在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应当回避情形时,自动提出回避申请,要求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程序。
2.申请回避,又称为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回避主体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主体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程序。
(二)回避程序
1.回避申请的提出。申请自行回避的,回避主体应当在知道有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停止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与诉讼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主体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才知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时,应当提出事实并说明理由。
2.回避申请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除了案件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主体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以前,回避主体都要暂时退出案件的审判工作和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在审判实践中,多数公开审判的民事案件无人旁听,也无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即使有人旁听,除法学专业的学生外,大多也是当事人的“亲友团”或者利害关系人。新闻媒体只对极少数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具有社会轰动效应的案件有采访、报道的兴趣。结合审判实际情况,你认为怎样做才能充分发挥公开审判制度的功能?
2.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有何利弊?
3.如何改革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
4.如何评价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5.怎样理解回避事由?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8日起实施。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3]《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
[4]“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参见《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0条。
[5]我们认为,因为隐私特定性的存在,诉讼实践中很难确定隐私的统一标准。将其列为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更为合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8、9条。
[7]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非常大的进展,不过,办公区大、审判区小,审判法庭在新建人民法院中仍然不够用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www.xing528.com)
[8]章武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9]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10]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及构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11]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12]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提出多元化审级制度构建设想的还有:曾宪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期;景汉朝、卢子娟:“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载《司法改革论评》2002年第1期。
[13]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14]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43页。
[15]齐树洁:“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论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16]该主张参见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17]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页。
[18]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19]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39页。
[20]齐树洁:“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论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21]齐树洁:“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论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22]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23]参见章武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24]“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沈德咏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日。
[25]“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沈德咏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日。
[26]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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