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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公开审判例外及其合理性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开审判是诉讼程序正义的首要要素。依此理推之,所有案件都应公开审理才对。(一)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因此,为避免上述境况的出现,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在此种情形下,不公开审判不具有合理性。

《民事诉讼法学》:公开审判例外及其合理性

阳光是天然的防腐剂,不过,过于强烈的直射阳光也可能导致皮肤癌变。公开审判也是如此,不可绝对化地理解和适用。公开审判是诉讼程序正义的首要要素。依此理推之,所有案件都应公开审理才对。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开审判可能会泄露一些秘密信息,使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生活遭受损害。此种情形下的公开审判是弊大于利的,是以过高的实体正义的牺牲为代价的,因此,从寻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矛盾最小化的整体正义观考虑,设置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是必要的。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判的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另一种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一)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3]国家秘密包括: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4]国家秘密是与国民的公共信息知情权相对的,只有国家秘密之外的公共信息,国民才享有知情权。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就不应当公开审判。

个人隐私指当事人不愿为社会公众所知的隐秘性信息。隐私的特定性很强,同样的信息,如财产与收入状况,对一类主体是隐私,对另一类主体可能就不是隐私。不过,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时,隐私被认为是可以由法官发现和查明的,可以适用统一标准判断的,因此,涉及隐私的案件被列为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5]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www.xing528.com)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力中的关键要素,有时一个配方、一项专利、一个固定的大客户可以使一个企业起死回生。这些信息的泄露也同样可以使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为避免这种境况的出现,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婚姻生活是个人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婚姻满意程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认为是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离婚意味着对自己感情失败的承认。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有不愿为外人知悉的一些情感挫折、心理体验,如果公开审判,可能会使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不能使婚姻纠葛得以真正解决;如果公开审判,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不愿为外人知悉的隐秘信息泄漏,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为避免上述境况的出现,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

为什么采取“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呢?这主要是考虑到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有些企业并不认为涉案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不在意自己的婚姻内幕公之于众。在此种情形下,不公开审判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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