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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和裁判结果,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进行的制度。公开审判的对象是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与宣告判决阶段的活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民事诉讼法学: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和裁判结果,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进行的制度。完整的审判过程由审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形成、宣告判决四个阶段构成。公开审判的对象是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与宣告判决阶段的活动。原告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案件进入审前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双方通过法官的沟通和平等协商,争议很可能调解或和解解决,并不需要进入审理阶段。案件处在审前准备阶段,将案件信息的传播控制在小范围内,会防止不必要地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在较为宽松的气氛中使案件得以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因此,审前准备活动是不公开的。裁判形成,即裁判者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形成判断的活动。从裁判者的角度看,裁判形成包括独任法官的裁判形成与合议庭的裁判形成两种类型,合议庭裁判形成的过程,被称为评议。从过程上讲,裁判形成分为心理判断形成与裁判文书形成两个阶段。裁判者心理判断形成的活动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活动。在“隔音空间”、宁静的心态下,远比在“噪音空间”、众目睽睽之下更有利于理性心理判断的形成。因此,为避免裁判者受到不必要的干扰,避开常人难以抵御的心理困扰,裁判者心理判断形成过程是不公开的。作为心理判断形成过程纸面化的裁判文书的形成就是裁判文书的写作,基于同样的理由,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也是不公开的。判决是审理过程的最终“产品”,判决要具有说服力,就得有说理性。需要说明的是,裁判者心理判断形成过程是不公开的,但是,心理判断形成后,心理判断形成的逻辑线索与依据有必要清楚地体现在判决书中,以便体现裁判者判断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与审前准备、裁判形成阶段不同,案件的开庭审理与宣告判决阶段具有较强的“可视性”。开庭审理、宣告判决过程向公众公开有其内在合理性与独特功能。具体而言,公开审判指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和质证、公开辩论、公开宣判。

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有两个层面的内涵:①对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②向新闻媒体公开,指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过程进行采访报道,以使社会知悉审判过程。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1]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上是由人民法院斟酌案情和各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的。

(二)公开审判的功能

1.恣意限制功能。法官不是圣人,而是也会受到个人偏见、心理定势、外界压力、利益影响的凡人。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完全依靠对法官的信赖并不一定能保证程序性与实体性的法律规则得到准确的应用。当法官在事实认定与选择法律适用时受到个人偏见、心理定势、外界压力、利益的左右时,就很难成为“法律的代言人”,很可能只是其个人意志的实现者,这就会产生恣意的审判。审判是国家提供给全体国民的公共服务,公正是审判这项公共服务的生命。一旦审判异化为恣意的审判,这项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这项公共服务存在的价值也令人怀疑。恣意的决定往往是在自我中心倾向严重的心理判断下作出的。如何避免使法官陷入自我中心倾向的心理判断的误区呢?公开审判就是非常有助于法官走出自我中心倾向心理判断误区的制度。公开审判使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与最终的宣判处在旁听群众与新闻媒体的注视之下,使法官基于畏惧非议的潜意识的作用自动校正自我中心倾向的心理判断,对事实作出审慎、周全的衡量,对法律作出基于立法原意的解释。

2.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正当的程序能产生使审判结果被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的功能,这种功能被称为程序的正当化功能。当事人不仅仅关心审判结果,审判程序是否公正也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对公正的感受。正当程序的要素中,首要的要素就是程序的公开,在审判中,审判公开是审判程序具有正当性的首要要素。在当代,公开、透明的程序往往被视为公正的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的程序常被疑为“暗箱操作”的程序。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公开的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偏袒的猜测、对外界不当干预的疑虑、对法官缺乏慎重考虑作出草率判断的担心;另一方面,审判公开使诉讼程序以当事人和社会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使审判成为阳光下的审判,有助于强化对审判行为的监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防止任何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限制或者侵害。基于上述理由,公开审判具有使审判结果正当化的功能,对审判公信力的提高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www.xing528.com)

3.舆论监督功能。并非每个法官都能不折不扣地遵循“慎独”的道德准则。使法官的审判行为处于公众舆论的关注之下,通过公开审判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对促进审判独立、审判公正,提高审判的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背景资料】

有学者认为舆论监督包括两种形式,新闻监督与法学学理监督。法学学理监督是过去很少提到的监督方式,但却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法学学理监督主要是通过从事法学研究或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对判例的学理评析来制约将来的审判。因此,法学学理监督与新闻监督相比具有事后性。由于对判例的学理分析是以寻求法律适用的科学性为目的的,因此,这种学理评析无疑会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公开审判制度为判例公开提供了依据,从广义讲,判例公开也可以说是公开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判例公开是指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经过和结果通过某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例如,在专门的判例杂志上刊出)。判例公开实现了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结合,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水平,也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判例公开尚未公开化、规范化是导致我国审判不透明、法学研究空洞化、虚无化和法学教育书本化、教条化的原因之一。[2]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确立了我国广大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查阅权,大大促进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新闻监督与法学学理监督。

4.法制宣教功能。旁听群众通过自己的旁听,其他群众通过阅读、收听、观看新闻媒体对庭审、宣判实况的报道,真切地感受到法庭庄严的气氛,诉讼程序的步骤,法官、律师、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中获得了诉讼的常识。在获得诉讼常识的同时,旁听或者通过新闻媒体了解一个案件审判情况的群众,也会了解到这个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知识,对类似争议的法律后果形成初步认识,注意适时地校正自己的行为。公开审判这种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并将随着群众、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关注程度的提升而更为充分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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