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条文是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规定,是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
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实现民事实体法的立法宗旨,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是《民法典》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和延伸。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过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反驳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等方式实现。当事人自己决定提出诉讼请求的性质、对象、内容、形式,究竟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究竟是要求赔偿损失还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还是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是否要求对方赔偿预期可得收益?提出全部请求还是仅提出部分诉讼请求?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程序的启动和退出(程序的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参加诉讼的形式以及进行诉讼的方式。例如,要不要起诉?究竟是向甲和乙一并提出诉讼请求,还是只诉甲而不诉乙?起诉之后,出现新的情况,是否撤诉?向A法院起诉还是向B法院起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还是自己亲自进行诉讼?同意不同意调解?对这些诉讼事项当事人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www.xing528.com)
对处分权的绝对化理解,必然导致对处分权的滥用,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侵害。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滥用,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就会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干涉,或者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分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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