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5000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提出甲的妻子曾经向其借款8000元,要求甲与妻子偿还。
被告乙的请求能否构成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反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本诉被告享有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原告”。
反诉的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法院对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以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民事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便于判决的执行。
反诉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1款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请求,也就是说,通过反诉使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地位的双重性,本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引例”中,被告的请求不能作为反诉提出,因为不符合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的特点。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被告提出反诉的前提在于承认本诉的存在,只是以反诉实现抵销或者吞并的对抗性目的。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本诉的被告既可以以反诉的形式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出,以达到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实现抵销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也可以以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反诉通常在本诉的一审中提起,而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然,在第二审程序中也允许原审被告增加反诉请求,为了保护当事人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反诉的条件
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的请求,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www.xing528.com)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本诉尚未开始,即不存在被告提出反诉的问题。
3.反诉应当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从理论上看,为了实现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的目的,反诉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所谓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是指反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有牵连,这种牵连既可以是法律上的牵连,也可以是事实上的牵连。基于这种牵连性,反诉与本诉可以相互抵销或者吞并。《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对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反诉与本诉能够适用同一程序。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就不能实现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达到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因此,反诉与本诉能够适用同一程序,是反诉提起的条件之一。
5.反诉不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常常采用反驳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的反驳有程序上的反驳与实体上的反驳两种方式。程序上的反驳,是指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适格等;实体上的反驳,是指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反驳与反诉不同,反驳是一种防御行为,而反诉是一种积极进攻行为。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只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驳斥,不具有诉的性质。
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会因被告的反诉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即本诉的被告成为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则成为反诉的被告;而反驳则不会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改变。
3.提出的前提不同。反诉是与本诉相对而言的,被告提出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只是以反诉实现对本诉的抵销或者吞并;而反驳则是以直接否定对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主张为前提的。
4.提出的主体不同。反诉的提起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而反驳的提出主体则可以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5.产生的效果不同。被告的反诉成立,就会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会产生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被告的反驳成立,将产生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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