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一)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也就是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具体包括: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③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起诉与应诉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④依法不享有或者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二)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实质上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包括: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如借款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和婚姻纠纷案件;②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民事诉讼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③民事非讼案件,即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债务人还债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等;④商事纠纷案件,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提起的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公司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⑤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⑦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此外,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三)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之日起生效;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条文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的条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订的条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之日起失效。现行《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对于2017年《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此前《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2017年《民事诉讼法》。
(四)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我国驻外使领馆、悬挂我国国旗的船只和舰艇、我国的航空器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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