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应当说,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诉讼虽然是最有国家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未必能够适应各种纠纷的解决。而且,从当今各国司法潮流来看,各种ADR的盛行,正说明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需求还是很大的。
(一)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4]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是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在一些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有共同之处。但仲裁法不属于公法,其本质属性体现了民间性和自治性。因此,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其在程序运作过程和裁决的执行方面需要民事诉讼法强制力的支持,这就使得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之间必然存在着许多密切的联系。
1.在案件受理方面,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有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
2.在保全、执行方面,仲裁的性质决定了仲裁机构不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在申请仲裁前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在仲裁活动中的财产保全,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3.仲裁活动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之间的关系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虽然二者在性质、原则、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但仍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