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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中习惯法的变迁机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的变迁包括两种机制,分别是文化濡化和文化涵化。对于乡村中此种教化的作用,费孝通认为是一种权力,名之为“教化权力”。强制发生了权力,[20]自然就是教化权力,对于习惯法的教化也是同样的过程。在这其中,心理意识对于习惯法的遵守更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对于习惯法遵循的心理意识主要源于习惯法的价值内化。整体而言,习惯法的价值内化首先是一种学习的过程。

乡村社会中习惯法的变迁机制

文化的变迁包括两种机制,分别是文化濡化和文化涵化。所谓文化濡化(enculturation),是指“人类个体适应其文化并学会完成适合其身份与角色的行为的过程”[17]。濡化的概念是美国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在其《人及其工作》一书中提出的。具体而言,它是指在一个文化体系内部,文化拟子在同种文化主体之间复制和传承的一种变迁机制。文化濡化的特征有:首先,文化濡化主要表现为一个历史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是极其曲折漫长的,对每一个体,可纵贯其整个生命历程”[18];其次,文化濡化的手段主要是教化和学习,通过教化而注入文化拟子,通过学习以保持文化传递;再次,文化濡化的对象主要是某一文化区域内部的个体,因此濡化主要指的是对于某种文化拟子的学习和模仿过程;最后,文化濡化的目的是使得某种文化模式得以保存、维系和传承。借鉴上述文化濡化的讨论,习惯法变迁的濡化主要包括两种机制,分别是习惯法的教化适应机制和习惯法的内化学习机制

1.习惯法的教化适应机制

由于民初至今华北乡村基本是处于一种同文化的传承状态,因此包括习惯法在内的社会文化的变迁就主要表现为一种濡化机制,即习惯法由上一代人传递给下一代人,从而是一种代际之间的传承。“人由于‘出生’的偶然性而被‘抛到一个特定社会里’,这个特定的社会自然有一整套特定的传统。如果这个人要展开自己的生命历程,就必须适应,或者说大体上适应这套传统。”[19]在这套传统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即是习惯法,在村民的成长过程中,这些习惯法就会慢慢地深入其意识和观念之中,最终成为其心理结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格儿茨认为,濡化机制中所传承的是“一种共享和共知的代码”,而赖尔称其为一种“默会知识”。在这种心理结构的影响下,其外在的行为表现就是遵守习惯法的规定,而不做那些有违习惯法的事情。就华北地区的乡村而言,乡村内部的家庭有许多种促使习惯法获得遵守的技艺,而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教化的方法。所谓教化,是指通过说明一种观念或事物的价值、功效等来使被说服者相信它们存在和延续的合理性,它是一个年长者向年幼者、位尊者向位卑者传输和教导的过程。对于乡村中此种教化的作用,费孝通认为是一种权力,名之为“教化权力”。费孝通认为:“每个要在这逆旅里生活的人就得接受一番教化,使他能在这些众多规律下,从心所欲而不碰着铁壁。”同时在教化的过程中,须“不怕困,不惮烦,又非天性;于是不能不加以一些强制”。强制发生了权力,[20]自然就是教化权力,对于习惯法的教化也是同样的过程。

教化的首要场所在家庭,包括父母在内的长辈皆是村民受教化的传承者。元代《礼记集说·冠义》曾言:“所谓成人者,非谓四体肤革异于童稚也,必知人伦之备焉。亲亲、贵贵、长长不失其序之谓备。”由此而言,孩童与成人的区别,不仅在于形体这一生物指标,更在于所掌握的社会规范方面。在孩童所接受的社会规范中许多就属于习惯法的范畴,H村的王洪涛给笔者讲述了孩童时他认识“拾花生”习惯规则的过程:“有年俺和俺二哥去拾花生,到东山一块地里,看人家刨完了,俺们接着刨,那回拾得多,差不多得有小半袋。俺和二哥挺高兴,可第二天前街王家就找来了,原来人家只刨了一遍,还没有拾,俺爹给人家说好听的,最后还把俺刨的还给人家了。听俺娘说才知道,拾人家东西也有规矩。麦子人家割一遍,拾一遍,你才能拾;地瓜和花生是人家刨一遍,还得再翻一遍,你才能去拾。”[21]

教化的主要场所在社会,家庭所教化给村民的习惯法毕竟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的习惯法是村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习得的,正如康芒斯所指出的:“个人不是凭空从‘新人’开始的——他们作为婴儿开始,然后继续作为儿童,后来参加工作,学习使自己适合于习俗。”[22]H村的尚贞伟给笔者讲述了他认识“本利贯”[23]习惯规则的例子:“咱没借过高利贷,不懂其中道道。去年时候,俺干活那厂子趴了,老板听说就是借高利贷还不起,和老婆孩子跑了。那高利贷可狠了,俺老板借了他们一百万,十个月还清,打借条的时候,就直接打了二百万的借条。听说他们借高利贷的都这样打借条,一分息这还是看面子,要是别处,有一分半、二分的。你说咱庄家百姓的谁敢碰那玩意。”[24](www.xing528.com)

2.习惯法的内化学习机制

对于单个的村民和家庭而言,当他面临着一个村落社区内部其他村民和家庭皆遵守习惯法时,此时习惯法就会赋予他一定的义务感和道德感,让这一村民和家庭觉得自己有必要遵守此种习惯法。青木昌彦曾言:“这种道德判断既不是来自抽象的超自然的公理,也不是被外在的权威所强加,而是可能从习俗中变迁出来的。”[25]村民们所察觉的此种义务感和道德感,不单在于其他村民和家庭的遵守,且其他村民和家庭的遵守对于维护一个良好的秩序具有好处,还在于此种规范在长时间的施行过程中已经内化入主体的意识和心灵中,从而自己给自己一定的压力和满足感去执行此种习惯规范。换句话说,村民自身之所以具有动力去遵守习惯法,一是基于利害关系,即良好的秩序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具有益处;二是基于自己的心理意识,即遵守和按习惯法行事已成为这一主体的第二性本能。在这其中,心理意识对于习惯法的遵守更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

对于习惯法遵循的心理意识主要源于习惯法的价值内化。所谓价值内化是指把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和社会刺激符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发生作用和影响,内化进人们的主观需要之中而对人们的行为所进行的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是通过人的精神因素的影响进行的,是一种间接的内在控制”[26]。整体而言,习惯法的价值内化首先是一种学习的过程。这一过程自家庭开始,而后通过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等其他机构得以加强。赫斯科维茨曾将学习界定为:“濡化经验的那个部分,通过了学习的过程,使一个人能够进到他的位置上而成为他的社会中的一个成熟分子”。[27]习惯法内化为个人的价值观念,同时也是一个社区主体模仿与适应的过程。生活于村落社区的内部,村民每天都与社区内的其他主体打交道,每一位村民要想获得生存并有所发展,就必须获得适应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必须遵守相应的习惯法。通过每一个村民的不断学习,习惯法就被内化为个人的价值观念。对于此种内化学习作用,林毓生曾言:“在一个稳定而不僵固的传统架构之内,当学习与模仿在我们工作范围之内我们信服的权威人士具体行为所展示的典范的时候——亦即当学习与模仿他们在遵循普遍与抽象规则而获得的创造活动与风格的时候——我们始能于潜移默化中学到普遍与抽象的规则。因为抽象的规则无法形式化,所以没有按图识路、明显的步骤可循,只有在学习与模仿具体范例的时候,才能于潜移默化中学到,并使之变成‘支持意识’的一部分,借以发挥我们的创造能力,经由这种过程学到的普遍的与抽象的规则,对其权威性自然是志愿地服膺与遵从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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