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习惯法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是在解析两者概念的基础上,窥探二者之间的可能联系。在借鉴诸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本书认为习惯法是指在长期的生活和劳动过程中,民众就某一特定事项反复实践所逐步形成的通行于某一区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分配性质的一系列社会规范[12]。由这一概念可知,习惯法属于社会规范,所以社会规范就是习惯法的上位概念。与之相区别,文化的概念稍显复杂,其原因在于文化概念界定的多样性。根据某些学者的统计,现今学界中关于文化的概念有数百种[13],由这一点也可见文化概念的纷繁复杂。当然,此种现象比较容易理解,毕竟不同的概念界定是服务于不同的学术对象和目的的。由此,本书既然是在文化变迁的意义上谈及文化的概念,则学者们对于文化是如何界定的?于此,笔者主要考察了古迪纳夫、斯特劳斯和格儿茨等人类学家对于文化的界定。
古迪纳夫认为,所谓文化就是指“人们为了以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方式行事而需要知道和信仰的东西”。由此,“文化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事物的形式,是人们洞察、联系和解释这些事物的方式”。[14]同样,斯特劳斯也认为,“文化是人类心智积累性创造的一种共享的符号系统”。[15]承续两位学者的见解,格尔茨认为,文化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一种“交流体系”,从而是“由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它不是由“头脑窟窿之中的神秘过程所构成”,而是“由能指符号的交流所构成”,由此研究文化就是研究“人们之间共知的代码”。[16]基于上述三位学者对于文化概念的界定,本书认为在文化变迁的意义上,所谓文化就是指导人类行为的一套知识系统。对于文化概念的如此界定,本书主要是从文化和人类行为间的关系入手,由此而言文化就是由社会规范、行为准则、价值观等人们精神或观念中的存在所构成的。前述言及习惯法的上位概念是社会规范,而文化又是由社会规范所构成的,由此习惯法与文化之间就是一种从属关系。由习惯法文化和文化之间的从属关系,则文化的变迁机制就可以借用于对习惯法的变迁机制展开分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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