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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习惯法的政治要素变化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至今对习惯法变迁影响最大的政治要素变化莫过于土地从私有到公有,这儿的土地既包括耕地,也包括宅基地。由此,也可见“长孙房”习惯规范的继续有效。政治要素的改变致使乡村习惯法变迁的还有国家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男子早婚及女大于男”的习惯规范之所以被废弃源于《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习惯法的政治要素变化

民国至今对习惯法变迁影响最大的政治要素变化莫过于土地从私有到公有,这儿的土地既包括耕地,也包括宅基地。乡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彻底改变了诸多依赖于土地私有的习惯规范,从而使得它们要么内容得以改变,要么废弃不再适用。如“塌地之所有权仍应存在”这条习惯规范仍旧通行于H村,只是由于土地公有,此处“所有权”的含义就由私有变为集体所有。H村和D村相邻,两村的分界线是一条河道,两村约定以河道中间的老槐树为中心点,两边的河流及其土地归各村所有,这项划界约定早在民国时期即已存在。新中国成立后,河水断流,为了增加耕地,两村就将河道填埋开发为耕地。只是没想到,80年代后雨量增加,上游泄洪,洪水将耕地冲刷自动清理出一条河道,只是由于地势的原因,河道完全集中于D村耕地上。后D村和H村协商,泄洪河道不变,H村在另一位置补偿D村一块耕地。由H村对D村的补偿,可见“塌地之所有权仍应存在”这项习惯规范继续适用。而“典当土地回赎之时期及办法”、“坟地典卖”和“土地转卖原业主得分增价”此三项习惯规范则被废弃不用了,之所以被废弃并非是因为“典”,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民间还是官方对于典一直持认可态度,我国2005年还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而原因主要在于土地的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下村民仅享有承包权而无所有权,因此土地典当、坟地典当一说自无从谈起。与之相关的是,“长孙地”变为“长孙房”,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也就无权分配,而能够支配和继承的只能是房屋。H村内与此条习惯规范相关的有一案例,Q和F有自己房屋4间,去世前和4个儿子商定,由于已经各给儿子盖房了,因此自己的这4间房归长孙所有,只是Q和F去世前由他们自住。由于自家各有住房,且Q和F的这4间房都是50年代的老房子,房子位于胡同内,出入不方便,宅基地也不值钱,因此4个儿子就同意了,觉得这就是爷爷对于长孙一点象征意义的贴补。后Q去世,F还在老房内居住,4个儿子按照约定轮流赡养,相安无事。2005年铁路搬迁,F的老房子也在其中,按照国家的补偿标准,房屋加宅基地共获得25000元。在对这25000元的分配上,大儿子和其他三个儿子发生了争执,大儿子认为房子是长孙的,补偿款当然归自己家所有;而其他儿子认为,现在老太太F还活着,补偿款当然优先用作老太太的赡养费和医药费。由于F小脑萎缩,已失去相应的判断能力,4个儿子不得已只能求助于村委会和族内其他老人的调解。后来达成的调解方案是,15000元归大儿子所有,10000元用于F的医药费,赡养费还是各个儿子自己家出。由此,也可见“长孙房”习惯规范的继续有效。

政治要素的改变致使乡村习惯法变迁的还有国家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相较于授权性规范和必为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于习惯法的变迁影响更大,典型的如婚姻法中的禁止性规范,它们的出台就导致了诸多婚姻习惯规范的废弃。“男子早婚及女大于男”的习惯规范之所以被废弃源于《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而“团员媳妇”此条习惯规范除违反《婚姻法》第6条外,还违反了《婚姻法》的第6条,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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