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录》中山东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共提交了43条债权习惯规范,加上原有物权习惯规范中的18条,山东省实有债权习惯规范共计61条。只是这61条债权习惯规范多有重复,如仅各地“利率”习惯规范就有8条之多,在合并重复的习惯规范且查清H村适用的基础上,笔者共得到债权习惯规范21条[6]。此外,笔者根据对H村的调研访谈,另行增加了7条适用于当地的习惯规范,分别是定金规范、试工规范、中人规范和议价规范、增契实为卖契、吃割食和田房出卖先尽亲邻。依据债权习惯规范的内容,笔者将债权习惯规范主要区分为5小类,分别是会社习惯规范、借贷习惯规范、买卖习惯规范、雇佣习惯规范和租佃习惯规范。下面是它们的比较情况:
1.会社习惯规范
2.借贷习惯规范
3.买卖习惯规范(www.xing528.com)
4.雇佣习惯规范
5.租佃习惯规范
通观上述28条债权习惯规范,可以看到没有变迁的习惯规范有13条,占全部债权习惯规范的46.4%;发生变迁的习惯规范有13条,占全部债权习惯规范的46.4%;部分变迁的习惯规范有2条,占全部债权习惯规范的7.2%。一如上文,没有变迁的习惯规范仍旧通行于H村,继续规范着村民间的债权交往,构织着当地的经济秩序。发生变迁的习惯规范主要集中于会社习惯规范,变迁的原因将在下文予以介绍。部分变迁的习惯规范包括“中人规范”和“议价规范”。其中,“中人”规范的部分变迁在于,民初雇佣习惯规范中的“中人”或者是雇工和雇主的亲戚或者是朋友,间或有职业中人,如笔者调研的山东邹平县临池村的王世庆就是民国时期的职业中人[7];而现今雇佣中的“中人”主要是乡村劳务市场,如H村的村民主要通过H村附近的双沟劳务市场达成雇佣,间或有通过朋友或者亲戚介绍的。“议价规范”的部分变迁体现在,民初雇佣市场中普遍存在着“顺价规范”,即每日农业雇佣市场上的第一例交易工价为此日雇佣市场的基本价,随后雇工交易的所有工价只能比此价格高,而不得比它低,也就是顺着业已确定的工价往上走;而现今的劳务市场中普遍没有此种规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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