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会主义行为的研究主要来源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由此对机会主义行为最具有影响力的定义也就出自这一研究领域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指的是,“欺骗性地追求自利,这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比较明显的形式,如说谎、偷盗、欺骗。机会主义更多地涉及更复杂的欺诈形式,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形式,事前的和事后的形式”。[46]这一领域的其他研究者对于机会主义行为的界定也大多由这一概念生发出来,或者是在其基础上进行修订,或者是对其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说明。本书对于机会主义行为的界定也是如此,它主要是指的是,雇主或雇工由于有限理性和雇佣相对方的信息劣势,违反双方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从而有目的地以隐瞒、欺骗等方式寻求超额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主要包括下述基本要素:(1)机会主义行为之所以发生,源于雇主与雇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就导致了“道德风险”行为,而有限理性则主要诱致基于博弈次数的短期化行为。(2)机会主义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主雇双方所签订的雇佣劳动合同。(3)雇主或雇工主要是以隐瞒真相或自己的实际行动、有意欺骗等方式来实现其利益目的。(4)雇主或雇工机会主义的结果是寻求单方的超额利益,并由此给雇佣交易的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对于机会主义产生的原因,学者们普遍认为主要源于人类的利己之心。亚当·斯密认为,市场的运作主要得益于人类的利己之心,即市场机制可以巧妙地利用人的利己之心,从而把人们增加自己利益的行动引导到增加社会福利的方向上来。但是斯密并没有同时看到,人在利己之心指引下的损人利己的一面,从而正是由于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于雇佣劳动合同的执行产生了诸多负面性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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