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雇佣社区内共有7处劳务市场,它们分别是:G劳务市场、L劳务市场、W劳务市场、S劳务市场、P劳务市场、Q劳务市场和M劳务市场。对于这7处劳务市场,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村级劳务市场;另一类是基层劳务市场。一般而言,村级劳务市场的雇工人员较少,很少突破50人,因而它们主要是满足自己村落内部的雇佣需求和供给。村级劳务市场的村落之所以有自己的劳务市场,主要源于这些村落内部有着或大或小的企业,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雇佣需求。如H村、小S村和W村三个村庄相互毗邻,H村只有3家大的用工企业,从而本村内部就没有劳务市场,村内的雇工主要是去G劳务市场用工;而小S村和W村内部各有7~8家用工的企业,因而在其村落内部就有自己的劳务市场。在上述7处劳务市场中,L劳务市场、W劳务市场、S劳务市场、P劳务市场、Q劳务市场和M劳务市场这6处皆是村级劳务市场。而G劳务市场是基层劳务市场。与村级劳务市场迥异,基层劳务市场主要起着调节一定区域内部的雇佣需求和供给。如经常去G劳务市场用工的有8个村落的雇工,而其辐射范围在5~10里不等。
G劳务市场的起始时间较早,据劳务市场的管理者L介绍,早在1988年时就成立了这一劳务市场,距今已有二十三个年头,是上述所列五处劳务市场中成立最早的一处。“俺爹那阵就干过短工市,给人家扛过短,当过觅汗。分地后(1979年,笔者注)俺开过木炭窑,也跟着别人干过。1988年的时候就开了这个劳务市场,开始的时候人少,一天也就七八个人,来雇人的也少,主要是雇人忙庄稼活路。咱就领着他们跑活路,可说起来了,那时候咱这边厂子也少啊,没有厂子就庄稼地里的活路还需要多少人啊。后来砖瓦厂、耐火厂、碳素厂、机械厂多了,这需要的人就多了,来这的人也就多了”。[26]对于G劳务市场的规模和用工范围,L介绍道:“人多的时候有二百来人,人少的时候也有八十来个人。主要是男的,女的少,就二十来个人。”“来这找人干啥的也有,砖瓦厂、耐火厂要的人多,去了给他们装车、卸车、盘窑;再就是煤场里装碳、卸碳;再一个就是盖屋、拆屋、杀树;也有庄稼地里活找人干的,不过少点,现在一家就那么点地,再说都机械化了,打上除草剂也不用锄地了,就使不着人了。”[27]
1.雇佣的程序
对于劳务市场中的雇佣程序,L和佣工的B分别作了介绍:“他来咱这,咱就先给他登上名,谁来得早咱先给谁介绍,干啥不得有个先来后到。”[28]“你要想找个活路,你就得早去,早去叫劳务市场那边给你早登上名,可好早点找到活路。”“早晨一般6点来钟就到那,咱庄离着他那近,骑摩托车十来分钟就到了。到那你就等着,他们雇人的7点多钟就过去,这时候劳务市场就招呼人,不到8点咱就跟着雇人的车去干活了。”[29]
2.中介人的报酬
早在民国时期,河北地区短工雇佣市场中的许多中人就收取一定的费用,当然那时的费用主要是雇主支付的些许粮食。而至现今,既然雇佣市场是个人开办的企业,其利润就体现为帮助主雇双方介绍所收取的费用。对于介绍人的报酬,L提及:“就是介绍1个人1天,雇人的给咱4块钱,原来是3块来,这不从去年开始人工涨钱了,咱这就加了1块钱。”当笔者问及“这笔中介费什么时候给”时,L说道:“生一点的过来,雇着人就得给,你领了几个人走,就给几个人的钱;熟一点的雇着人给的有,也有的是干完活让干活的给捎回来,不过这样的少。”对于这样的给付方式,笔者有一个疑问:若雇主与雇工在你这商量好了,可到了现场又不干了,这样的话中介费是否还给?对此,L说道:“发生这样的事也挺多的,本来在咱这说好了,可到了那一看活路重或者是活路多,一般是再给加点钱,要实在干不了就算了。不过中介费就不退了,他雇人的也知道咱这不是成心的。干咱这个讲究的就是个诚信,要不这么多劳务市场,人家来咱这雇人啊。”[30]
介绍人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收取方式虽简单明了,但在其中却隐藏着很大的漏洞,即当雇主第1天雇佣雇工时支付的是1天的钱,而之后很多天连续雇佣,这些天的中介费用劳务市场就无能为力。对此,L也心知肚明,但是也没有办法制约。于此种情形,B曾举了一个例子。“望京的有个耐火厂有回叫我去给他们盘窑,他们当官的看我盘得挺有技巧,就说,老孙你到明天还来吧。连着干了5天。咱干了5天,可那个耐火厂就给了劳务市场1天的钱。”[31]
3.中介人的职责
根据笔者的调研,劳务市场介绍人的职责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介绍、谈价和要账。首先是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中介人的职责是“合适配对”,即把合适的雇工配给合适的雇主。当然,在介绍的过程中,首要的也是前述提及的是要遵循“先来后到”原则。“咱主要的就是把人介绍给雇人的,这中间可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一个是先来后到,你登的名早,咱就先给你早介绍活路。再一个是你得看人,看他能干了这个活路不,要干不了,你干活的耽误工夫,人家雇人的不也耽误事啊。”“人家要装车、卸车的,你肯定得给人找个中年的,年老的不行,没有劲,年青的也不行,和你这样的,看着有点劲,不过不耐糙,一阵就赎出来了,他们装车的1天1个人得装35吨,你想想你行吧?”
其次,中介人的职责还有谈价,即在劳务市场中,是由中介人和雇主协商雇工的工价。“再一个呢,就是谈价钱,这工钱是咱说了算,他们干活的就听着,咱和雇人的商量价钱。”笔者曾问及L和众多雇工为何是由中介人和雇主商谈工价,而不是由雇工自行与雇主商量,根据他们的回答,笔者总结了两点原因:一是中介人负责定价可以有效地杜绝雇工内部的竞争,雇工之间面临着一种囚徒困境的博弈,由此为了克制此种博弈中的弊端,在雇工群体内部就需要达成一种统一。民国时期的“顺价规范”和“底价规范”是此种应对的规范举措,而现今的应对措施主要是由中介人统一协商定价。二是中介人定价相对公正,在自己报酬确定的情况下,中介人会更好地维护雇主和雇工的利益,毕竟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工皆是中介人的“衣食父母”,假若不公平,双方皆会行使自己“用脚投票的权利”。“咱定价钱公道点,工钱定低了,干活的不来了,咱没有饭吃;工钱定高了,雇人的不来了,咱也没有饭吃。现在这劳务市场多了,光咱这附近就四五家了。”[32]
对于工价的协商和议定是否有一个基础?于此,L认为是这样的:“工钱基本上有个大行市,你说1天50块钱,基本上都是这样,他们长干的也知道。”[33]“卸车,不管你是卸啥,基本上都是1吨3块钱,这是官价了。装车,不一样,装砖瓦、耐火砖的是1吨4块钱,装碳的是1吨5块钱。要是往楼上抗东西,基本上是80~100斤1层1块钱。”[34]
当然,雇工对于自己的工价也并非完全没有发言权,对于具体的工价,雇工还具有一个“微调机制”。“劳务市场定了工钱也能调调,不过就是调的少。你装车、卸车的,去了一看活路多、活路累,你就和雇人的商量商量再加点钱,不行就上午管顿饭,给盒烟抽,他掂量掂量也就给你加上十块八块的了。”[35]
最后,中介人还需要负责替雇工要账,即碰到雇主不支付工钱,是由中介人而非雇工去找雇主索要工钱。“他还得负责给咱要账,一般的是干完活你就得点钱,也有些不给的,这时候你劳务市场就得负责给咱要钱了。你给介绍出去的,你不负责要钱谁去要啊。”[36]“干完活不给钱的不多,都是这近处的,大家也都认的,一般是不好意思的。可也有那样的人,干完活就嫌干的活不好扣钱,这时候咱就得负责要钱了。”[37]对于要账的职责,L给笔者提及了一个案例:(www.xing528.com)
“前年有一个这样的事,前坡有个人来咱这说要找个人铺地面,俺就找了个匠人,他一问两间屋四十来个平方,自己干不了,就又找了个小工。说好匠人一天一百(元),小工一天六十(元)。干了两天,干完了没给钱。人家两个人找回来,俺就骑车去了。一问,原来是给人家铺的地面不平分,人家不给钱了,那家人还领俺去看了,说走那地面都能绊倒人。俺回来就问那两个人,他们说是第一天铺得好,第二天铺不完了,那雇人的非得要赶工,说第三天就不给钱了,那他们就赶紧铺,一赶时间就铺坏了。”
“这个事俺两边都问了问,算起来都有责任。四十来个平方,本来两个人两天就能忙活完,可那雇人的备料备晚了,就怠了小半天工,这就干不完了;那两个干活的要好好干,加点班也能行,不能铺成那样。不过都铺完了,又不能起了重新来,两边就都让了让算了。第一天还是按一百、六十算,第二天就是八十、四十了。两边让让这事情也就过去了。”[38]
4.中介人的调解责任
前述言及,劳务市场介绍人的职责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介绍、谈价和要账。此外,中介人还负有一定的调解责任,这从L尽力撮合双方的努力中可以看出。当然,一如定价职责,中介人之所以具有调解职责也是与他们地位居中和利益超脱分不开。中介人的调解责任在下述两个案例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案例1 K一直在L劳务市场上找工,有次被安装钢结构的雇主J雇佣,到离此地三十余里的普集安装,这是在劳务市场上雇佣的,J给了中介人四元钱的中介费。到普集后,J让K爬到钢架顶上去安装,K说自己从小就怕高,一到高处就腿软,爬不上去。J就说,你上不去俺雇你干啥?K说,除了爬高,啥都能干。J说,安装钢结构,除了爬高就剩指挥了,你来指挥,俺去爬高啊?一来二去,两人就吵起来了,最后J当场把K辞了。恰好K没带钱,周边的人又不认得,只好走了三十里路回家。当然,正是这三十里路增加了这次纠纷的悲剧色彩。K回去后越想越气,就找劳务市场中介人评理去了。
“俺爬不了高,干点别的也行,那还有那么多活,非得叫俺爬上去。俺去了也给他忙活了两个小时了,装车、卸车、抬架子,不爬高就不让干了,一分钱也不给。俺那天没装钱,你好歹给俺个十块钱俺坐个车也行啊,三十里路就让俺自己走回来了,你说这多窝囊。”[39]
“他走回来觉得屈得慌,俺那天少个人干活,俺黑天八点多才完工,一个干活的就多支了二十,四个人就多支了八十,俺这个账找谁算去?再说谁叫他出门不带钱了?带着钱不就能坐车回去了?章丘到周村的车有的是,五块钱就到咱这。”[40]
“这事论起来怨不着谁,关键是当时没说清楚。要早说爬高,老孙也就不去了。当时他们雇人的没说,老孙也就没问。这事就是都凑巧了,两边都是老实人。”“这事也不大,不过传出来就不好听,三十里路让人家一个人走回来毕竟不好,后来J就买了条哈德门烟让俺给老孙了,这事情就算了了。”[41]
案例2 X也在劳务市场上干活,有次被C雇佣去拆南屋,共四间。双方说好是按天算钱,一天八十元,中午和晚上C管饭,和他同去的共有三个雇工。吃中午饭时,C拿了瓶白酒让大家喝了点。吃完饭后干活,X跑到屋脊上拿瓦时,一不小心从屋顶上摔下来了,造成腿骨折,前后共花去一千余元。为了这件事情,在X和C之间发生了争执。
“俺听说发生了这事,抓紧就去了,这人不是从咱这找的活路嘛。按说呢,不关咱的事,可他们两个不闹着嘛,俺就过去听听看这事咋办。”“这事两边都有点责任,X呢,人家来找人时就说了是拆屋,干这活你还不小心点。再说当时人家不让他上屋,他喝了点酒非逞能上去,你看摔下来了。再说C,你明知道X是一个酒疯子,你上午吃饭还让他喝,这不是找事。后来两边说合说合,都花点钱长点教训吧,C赔了X五百块钱。”“这事之后,X养了两个月,好了后又来俺这找工,不过俺从来没安排他。给这样的人介绍就是给自己惹麻烦。”[42]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见,中介人在调解主雇之间的纠纷时主要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调解的目标是雇佣纠纷的完全解决。此处的“完全解决”主要指的是雇佣纠纷在民间调解的范围内得以解决,而不是跑到调解之外进入诉讼的渠道中。于此,L解释道,“虽说现在打官司的也多了,可打官司毕竟不是件好事情,费时费力,钱都帮着打官司的赚去了。咱就寻思着他们两边是咱这介绍的,咱就尽量把两边的矛盾给解决掉,一个这对双方有好处,二一个对咱也有好处。咱这这么多人过来,咱干的时间长是一个方面,再就是咱公道,帮大家的忙,把矛盾、纠纷解决掉”[43]。二是调解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主要是“天理人情”和习惯规范,而非国家的法律规定,这在案例2中有着鲜明的体现。根据国家的法律,案例2中的雇主应负担雇工伤亡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调解人的调解,雇主只是承担了部分责任。由此可见,与法律规定相比,人情在调解之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当然,人情的此种作用不只体现在与国家法律的对比中,即便在与习惯规范的交锋中,天理人情也是占据上风的。如案例1中,根据习惯规范在此种情况下雇工是不会获得任何报酬,但是雇工毕竟平白无故地走了三十里路,此种感情色彩的作用就使得调解的结果是雇主象征性的赔付了一条哈德门烟。三是调解的结果基本上是责任的平均分配。我们看到,无论是案例1、案例2,还是先前的“铺地面”的案例,三者所呈现的都是责任的平均分配,即过错所造成的后果是需要由双方承担,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纠纷的发生不是哪一方单独造成的。由此,责任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如“铺地面”的案例中,雇工各自损失了二十元钱,而雇主是损失了自己一部分平坦的地面,从而需要忍受不平地面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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