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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与民间惩罚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机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个家庭的信誉是相互间信任的前提性条件。诚如上言,信誉的问题也是一个惩罚的问题,一个民间惩罚的问题。因此下面主要分五个方面对乡土社会中民间惩罚的机制予以说明:⒈民间惩罚机制中的互助保障制约性因素。⒊民间惩罚机制中的权威性制约因素。尽管有上面两种惩罚性措施对于信用的保障性作用,但是因不遵守习惯规范而产生的信用降低和贬值的家庭还是有的,虽然数量比较少。

习惯法与民间惩罚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机制

乡土社会中乡民间的信任问题可以转化为各个家庭的信用或信誉问题,即当我们在探讨乡土社会中乡民们为什么相互信任时,也就是在探究为什么乡民们都具有信用或信誉,因为只有在各个家庭都有信誉或信用时才能使得信任得以发生。各个家庭的信誉是相互间信任的前提性条件。那么现代乡土社会中各个家庭为什么具有信誉?诚如上言,信誉的问题也是一个惩罚的问题,一个民间惩罚的问题。因此下面主要分五个方面对乡土社会中民间惩罚的机制予以说明:

⒈民间惩罚机制中的互助保障制约性因素。由于国家的力量有限,因此在现阶段的乡村中,国家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对生活困难的乡民们提供各种帮助,如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各种保险等社会性的福利,这就使村民们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非常脆弱。而当一个家庭在碰到一件大事时如子女入学、家庭盖房、家人生病等就会发生经济性的困难,俗话说:“谁家都有手短的时候。”而克服这二者的一个较为简便、安全的渠道是乡民间的互助性帮助,在南方的许多地区有许多各种各样的“会”如在福建罗源的八井村就有一种“人情谊会”[17],这是多个家庭相结合抵御风险的一种自发性措施,只是由于政府的控制才使它没有发展为大规模的组织。而在山东各地区,一般没有这样体系化的组织,村民们只是基于亲戚、街坊邻居间帮助的便利而在相互困难时予以帮助,它没有一种外显的成形的组织形式,只是村民们基于“礼尚往来”自发性的一种应对措施。当然这种应对措施对于相互间合作以共同抵御风险具有极大的好处,但是这也使亲戚间、邻居间具有了一种极其重要的相互制约手段。在这种情形下由信任而产生的信誉就是一个大问题了。如若一个家庭信誉不好或不值得信任,即使是亲戚之间也会被排斥,何况邻居之间?毕竟“亲属不管怎样的亲密,终究是体外之己;虽说痛痒相关,事实上痛痒是走不出皮肤的”[18]。对于那些不守信用的家庭,“‘不要脸’乃是严重的指责,意指那个我并不在乎社会对他品行的评价。他随时准备不顾道德准则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是,假如有那么一天,这些人发现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就不会在道义和物质上予以支持。他们就不能指望社会关系网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因他们已经因藐视道德准则而孤立了自己。的确,社会向他们表明,他们的失败或不幸乃是他们藐视社会戒律应得的惩罚”[19]。因此,村落中的各个家庭就特别的注意和爱护自己的信用,以免被排斥而得不到有效的帮助。

⒉民间惩罚机制中的名声制约性因素。其实我们也可以说一个家庭的信誉问题也是一个家庭的名声问题或面子问题,信誉是名声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它还不是名声的全部。“一个满铁调查人员曾将信任和‘面子’等同起来。在经济交往中,一个人的可信度很难与他的贫富状况及在社会中的地位分开。”[20]“民无信不立”由此也看出信誉关乎名声,而名声则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对一个家庭的综合性评价。在乡土社会中,一个家庭的名声是至关重要的,若是名声坏了,那它在这个熟人社会中也就没有立足之地了。因为名声关乎着一切,与乡民间的日常生活交往、相互间的买卖乃至家庭子女的婚姻问题,这都与一个家庭的名声相关,媒人给主家交待的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这家的名声如何。在乡土社会中“每个人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惜自己的荣誉、品行,生怕被别人视为品行不端、道德有缺,如果在社区中某人被指为‘缺德’,它就会被千夫所指,不能正常地生活或与别人交往”[21]

一个小家庭的坏名声不只是关乎自己,也关系到自己父母、血缘及姻缘的各个家庭。这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人们基于“龙生龙、凤生凤,生下的老鼠会打洞”这样的俗语,认为人品、信誉、道德水准很大程度上是天生的。既然是他(她)的兄弟(姐妹)家的信誉这样差,那对于他(她)家最好也提防着点。二是人们认为信誉、品行也与一个家庭的家教有关,“有人生,没人养”这话尽管对父母带有极大的侮辱性,但人们认为它还是有道理的,正是家教不好才导致他(她)家如此不守信誉,那他(她)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好不到哪里去。如若人们存了这样的心思,犹如《韩非子》中智子疑邻的富人,那么在乡土社会琐碎的日常生活中乡民们是没有找不出由头的。这样一个家庭的坏名声,就不只是自家的问题,它也拖累自己血缘和姻缘亲戚的家庭,当自家的名声涉及十几个家庭的名声,而面对着十几个亲戚家庭同时给予压力时,人们对于名声或信誉就不得不加以注意了。乡土社会中的一个家庭不只是代表着它自己本身,更重要的它还是由它的亲缘和姻缘所织就的网络中的一个结,这张网中任何一个结都关乎这张网的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适用的,“牵一发而动全身”也是适用的。由此对于单个家庭名声的制约性作用我们是可以想象的。

⒊民间惩罚机制中的权威性制约因素。尽管有上面两种惩罚性措施对于信用的保障性作用,但是因不遵守习惯规范而产生的信用降低和贬值的家庭还是有的,虽然数量比较少。上述两种手段之所以对于少数这样的家庭不起作用,是因为在这两种手段中惩罚的主体不是集中的个人或单个家庭,而是相当分散的数个或者更多的个人和家庭,这样大家就会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大家都想别人对于此人或此家庭不遵守习惯规范的行为予以制约或惩罚,但是大家都不愿自己实施惩罚措施而得罪此人或者此家庭,于是就会产生第三种惩罚措施,那就是乡民们会找乡土社会中的权威解决纠纷让他们实施惩罚。传统社会中的权威主要是士绅,由他们解决乡土社会中绝大部分的纠纷。降至当代,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主要是村里的书记、村长(即村委会主任——编者注),还有本族的族长及本家的长辈。尽管二者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如村长、书记主要属于“政治权威”;而族长及本家的长辈主要是“家族长权威”。[22]一般而言,在本家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乡民们是不会找族长的,同样,族长可以解决的纠纷是不会找村长和书记的。这不是基于如政府科层制所存在的权威的大小问题,本家长辈及族长调解、解决纠纷的效力、权威并不比村长、书记所解决的权威低,这主要还是一个范围的问题,乡民们并不想把事情弄大,毕竟“家丑不可外扬”。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们评判、解决纠纷所依赖的主要是风俗、惯例、传统、乡规民约等属于习惯规范内容的诸多规范,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的一些自然风俗性的规范,无疑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的。由于大多数的纠纷主要是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问题,因此即便是村长在处理纠纷时,国家法规范一般也不会予以适用。此诚如汪辉祖所说,民间调解“是以妥协而不是以法律为主的,它的目的不在于执行国法,而在于维持社会的和睦人情关系”。[23]由于多数纠纷都是前代纠纷的重复,是以前纠纷的“当代版”,因此权威们在处理时,是有章可循的。如若真碰到棘手的纠纷,既没有规范也没有先例可以参考,那么“天理良心”是最好的原则,“天理良心”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一如“诚信原则”在当今民法中的地位,是帝王条款,甚至作用还要大,因为它又是万能的,依此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们可以把事情分析得头头是道,使纠纷双方以自己认可的方式心悦诚服。在乡土社会中纠纷的解决是一门高超艺术,这些权威们既是卓越的法官又是伟大的政治家,因为纠纷不只关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还有他们背后的家族,他们各自的关系、面子……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土社会中的经济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最为典型的就是做各种生意、小买卖的日益增加,而生意、买卖无疑是最关乎信用的,因此生意上、买卖中发生的信用性纠纷日益增多,毫无疑问传统的权威们虽说可以处理,但毕竟其中夹杂着许多的“专业性”知识因素,由此当代乡土社会中权威的类型就又多了一种即“经济强人权威”,他们是乡土社会中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他们是市场经济中的弄潮儿,他们虽然经济上富足,但身处于中国这样的特殊的国情中,他们也渴望有好的名声,获得乡民们的尊重,因此对于乡民们的请求,他们是不会拒绝的。“在市场规律和国家政权皆未能完全左右经济关系的乡村社会,农民及其家庭往往依赖地方强人,或者称保护人来实现契约、在交易中求得平等待遇并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作为回报,保护人得到农民的感激和忠诚,他以此作为自己的政治资本。”[24]而乡民们之所以信任他们首先是因为他们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给予他们各种帮助。其次是因为他们走南闯北、见多识广,接触的新知识较多,可以较好地处理一些生意、买卖纠纷。再次就是这些“经济型强人”本身就是做生意的,因此了解许多生意上的“道道”,这就使他们有“专业”的知识处理纠纷。当然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把他们以三种类型即“政治权威”、“家族长权威”、“经济强人权威”予以分开,但是在现实的乡土社会中,他们往往是一身而兼或不易区分的,如可能他既是“政治权威”又是“经济强人权威”。(www.xing528.com)

⒋民间惩罚机制中的舆论性制约因素。在乡土社会中,除了上述两种权威之外,还有一种权威,只是这种权威不是单个的个人,而是乡土社会内部中的每一个人。诚如上言,由于在乡土社会中信息传播的多渠道性、迅捷性、无成本性,使的乡土社会中所发生的纠纷可以为乡民们所了解、获知。乡民们对这一纠纷所发表评论就形成了乡土社会社区内部的公共舆论,这些公共舆论具有极大的作用,对于失信的家庭乡民们会“采取歧视、疏远的态度,或者传播嘲讽的笑话,编唱讽喻的歌谣,传呼嘲弄的绰号,甚至对违规越轨者的困难不予帮助,群体的娱乐活动也不欢迎越轨者参加等等都属于非正式的惩罚”[25],也即是民间惩罚。因此乡土社会中的舆论就使乡土社会社区内部中的每一个人都变为纠纷的裁判者,这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乡土社会中争取大家的理解、舆论的支持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纠纷双方为获取乡民们支持的方式有许多,最为典型的就是骂街,我们常说“泼妇骂街”,其实在乡土社会中,并非只是泼妇才去骂街,一般的家庭的主妇在纠纷中都会去骂街的,因为骂街并不代表着个人修养的水平、文化程度的高低,而是乡土社会中一种必要的生存手段。乡民们一般认为骂街的都是有理者,“没理你去骂街不是找骂嘛!”之所以认为骂街者有理是因为她家吃亏了,她需要骂街去表达冤屈,如若对方有理对方更会去骂街的。如果双方同时骂街则会形成对骂,这绝对是乡土社会中的一道风景。骂街时乡民们会饶有兴趣地观看,从骂街者的口中获知事情的真相并加以评判,由此舆论形成了。当然这其中也掺杂着许多复杂的因素,如对骂者的口才,这是顶重要的因素,由此乡民们都知道哪个家庭主妇的嘴是厉害的,是可以骂死人的。还有就是家族的力量,乡土社会中大姓家族往往会在纠纷的解决中占尽优势,所以有理者不一定会获得舆论的支持。当然还有许多其他获取舆论支持的形式,如哭诉,笔者曾在自己的家乡见到过一次: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因为自己儿子借给邻居200元钱,不知什么原因邻居不承认了,儿子没有办法,老太太就在自家的门口哭诉这件事情,情真意切,令人心悲。乡民们在听了老太太的哭诉后都指责邻居道德败坏,一时间群情激愤,邻居在多年前许多失信的事情也被乡民们翻出,以此加以证明,仿佛邻居成了十恶不赦之人。最后邻居迫不得已,不仅还了钱而且还摆了一桌酒席赔礼道歉,这当然是好的结局。而对于那些有理而得不到舆论支持、同情的乡民们,有许多想不开并且性子烈的就会自杀,这在乡土社会中并不鲜见。发生这样的事后舆论就会霎时间为之转变,不管另一方有什么理由,有什么势力,毕竟对方家里死了一个人。这时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们也会介入,并随着舆论的方向对另一方予以强烈的指责,赔礼、道歉甚至赔偿一定的钱款这都是必需的。而这些措施同时也会刺激另一方,笔者曾听说因为一件小事,纠纷的双方都有人自杀的,虽然这是极端的例子。但应引起我们的反思,也许不受制约的舆论本身是真正的刽子手,由此也可见乡土社会中舆论所起的重要作用。

5.民间惩罚中的天道报应制约性因素。由于受乡村中生活卫生条件、医疗条件及乡民们思想观念的制约,有许多疾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尤其是精神方面的疾病,由于无从查找病因,许多人就将此联系到神鬼迷信方面。还有就是日常生活中潜藏着许多不可预料的风险,如天灾人祸,许多是我们所不可预测、也是我们不可抗击的,于是“命运”、“天道报应”等在乡土社会中就特别的流行,乡民们普遍的有一种宿命感,并由此生出一种对冥冥之神的畏惧与乞求,“轮回观”、“善恶报应观”、“天命不可违的心理”时时在提醒着乡民们对于神灵的信奉。“人们认为,村庙是赏善惩恶的最高权威,这也是世俗组织借助于宗教势力的一个原因。吴店村一土地庙内总写着4个字:‘你也来了’,而且年年更新,村民们认为其含义是指人人都逃不脱神灵的最后审判。”[26]

对于人们为什么信任“天道报应”一说,我们可以借助于下面这句话加以理解,“我们记住了一些事件,这些事件的记忆对某种特定的精神倾向极其重要,因为这些记忆推进了某种重要的潜在运动,同样我们也忘掉那些有损于计划完成的事件”。[27]同样的在乡土社会源远流长的历史中有少数的“天道报应”的成功事例和绝大多数的失败情形,但依着乡民们对于“神鬼”信奉的需要或其他的社会原因,绝大多数失败的事情被历史的筛子刻意地漏下而剩下的只是成功的情形,历史积累下的如此众多的成功情形使乡民们相信“天道报应”的存在。即使在现代的乡土社会中人们对于“天道报应”的存在也是持一种区分的态度。

对于名声好的家庭摊上这种事情,乡民们会表示出同情,除了感叹好人没有好报之外偶尔也会咒骂老天的不公,有时还把这一切灾难的原因归之于这人的前世;若是一个名声不好的家庭遭遇这样的事情,乡民们对此的解释就是“天道报应”了,“苍天开眼”了。因此乡民们普遍信奉“头顶三尺有神明”、“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之类的观念。在乡土社会中,乡民们所信奉的“神”是多方面的,如观音菩萨、如来佛祖、太上老君玉皇大帝等许许多多,可以说是多神崇拜的,并且乡民们并非是真心的信仰而只是信奉,因为他们都秉持浓厚的实用理性的色彩。但这并不否定乡民们的普遍性信奉,由此对于那些失信以致做其他坏事的人而言就有着强烈的制约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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