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习惯法中,有5个要素是特别需要注意的,下面分别述之:
1.达成初步意向:乡村中房屋买卖一般首先由买方提出。买方在购买之前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与这家的关系如何,这处宅院的风水如何,价格是否负担得起,宅院的面积是否合适,这处宅院周围的邻居是否好相处等等。在考虑这许多因素适合自己后就可以找一个中人到卖家打听情况。卖家也会考虑许多因素:两家彼此的关系如何,买方是否能够支付买房的费用,买方一家的品行如何等。
2.中人间的协商:通常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有两个中人,在买方找一个中人甲打听情况,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卖家也需要找一个中人乙。买方的条件和卖家的要求由中人甲、乙各自传达,而且对于诸如房屋的价格,宅院内的树木、石头等物品如何处理,房屋的面积等涉及房屋买卖的具体事项一般均由中人直接协商。
3.签订契约:在中人协商好,买卖双方对于条件都认可满意后就可以签订契约了。一般由买方、卖家、中人甲乙、代书人、见证人甲乙汇聚在买者家中,由代书人按照草拟的契约代写正式的契约文本,一般为一式三份。书写完后由中人甲、乙和见证人甲、乙核对契约文书,确定无误后交由买卖双方核对,在买卖双方确定无误后由买卖双方按手印以示确认,然后由见证人按手印以示证明,一般中人不会在契约文书中出现。契约文书由买卖双方人手一份,另一份交村委会保管,有时契约文书会书写五份,另两份交由两个见证人保管。(www.xing528.com)
上述乡村房屋买卖的步骤,不只是一个签订契约的过程,也是一个通过民间仪式展现传统文化的过程。“仪式,通常被界定为象征性的、表演性的、有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它可以是神圣的也可以是凡俗的活动,这类活动经常被功能性地解释为在特定群体或文化中沟通(人与神之间,人与人之间)、过渡(社会类别的、地域的、生命周期的)、强化秩序及整合社会的方式。”[3]
4.中人:“中人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极其重要,而且习惯法上,他们的活动也已经充分的制度化,以至于我们无法想象一种没有中人的社会、经济秩序。”[4]乡村中中人一般由同姓家族中的“能人”担任,而且需品行良好处事公平平等。中人应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他们一般都是长久担当房屋买卖中人的角色,有丰富的房屋买卖经验,对于在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都清楚明白。
5.见证人:见证人有时又叫作中证人,一般由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作为乡土社会中的“家族长权威”,他们对于不遵守契约的人具有强烈的威慑力,并且在村内有着较强的话语权。只是近年来,伴随着老一辈乡土权威的消亡,和对于乡土权威界定标准的改变,“强大的政治权威的威权,使得一些行使家族长权威的领域逐渐被政治权威所取代”。[5]使现今的见证人一般是由村主任或村委书记担当,如此做也有两个重要的现实原因:一是为办理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方便,二是产生纠纷时对于法院证明力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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