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述及,习惯法是传统知识的一部分;除此之外,传统知识与习惯法的关系还体现在习惯法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手段。当然,并非所有的习惯法都能够保护传统知识,而仅是某些习惯法能够对传统知识提供保护,这些习惯法主要归属于两种类型,分别是传统知识的传承习惯法和传统知识的社区习惯法。
1.传统知识的传承习惯法描述
传承习惯法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有助于确定传统知识的归属问题。现有的绝大多数传统知识案件都是侵权诉讼,而侵权诉讼的关键是确定传统知识的归属,正是在归属问题上闹不清楚,才致使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进而司法诉讼。
我国的传统知识数量众多,涵盖广泛,但能够产生争执和纠纷的都是那些在当今市场上具有竞争性和营利性的传统知识,或者是具有潜在竞争性和营利性的传统知识,如对张小泉和泥人张的争夺。因为能够带来很大的利润和财富,所以这些竞争性和营利性的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就对于其传承分外注意,总会设立这样和那样的规则予以限制知识的外流和扩散,如“葡萄常”的创始人常在,为了保证玻璃葡萄的绝技能够掌握在自己家中,就设立了“不外传、不传媳、传女不传子”的规则,这些规则即是本书所要研究的传承习惯法。既然这些规则为传统知识的传承而制定,则通过这些规则也就能明了传统知识的归属问题。
当然,除了上述这些“绝技”、“秘方”的传承外,更为重要,也更为大量传承的传统知识是一般的知识和技术,如医疗知识、建筑知识、酿造知识、刺绣技术、雕刻技术和裁缝技术等等。其实,这些知识和技术也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乡村社会中的乡民们,掌握这些知识和技术就意味着有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有保障的收入和相对体面的生活。“家财万贯,不如一艺在身”,“赐子千金,不如教一艺在身”,“一艺在身,胜如田庄在手”,“一艺在身,一生无忧”,这些各地的俗语都充分说明了乡村社会中知识和技术的重要性。既然如此重要,因此这些知识和技术的传承也有着习惯法的规制,它们也属于传承习惯法的范畴。对于传承习惯法,本书以传承的方式为标准,主要介绍三类,分别是综合性的传承习惯法、师徒传承习惯法和家内传承习惯法。
(1)综合性传承习惯法。所谓综合性非指习惯法的综合,而是指传承方式的综合,由综合性的传承方式派生出综合性的传承习惯法。由此,所谓综合性传承习惯法是指针对某一种知识和技术有多种传承方式,规制多种传承方式的习惯法的总称就是综合性传承习惯法。于此,本书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医药传承习惯法为例进行介绍。
根据学者的调研,少数民族地区的医药传承主要有四种方式,赵利群等调研的云南迪庆藏药传承主要有寺庙内部传承、师徒传承、家族内部传承和院校培养传承,而赵富伟和薛达元调研的四川、贵州等侗医药、苗医药和彝医药的传承方式主要有祖传、师传、自学和学院教育,龚济达调研的云南德宏州景颇族医药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综合而言,师徒传承和家族内部传承是主要方式,而这也是习惯法作用较为广泛的传承方式。具体的规则描述如下:
①继承人选取规范。家族传承的习惯规范是“传子不传女,传内不传外”,如“景颇族传统医生在选择继承人时首先考虑自己的子嗣,而且通常只为一名男性。只有在缺乏男性子嗣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女性及姻亲关系的继承人”。[122]师生传承的习惯规范是师傅在选取徒弟时,重点考虑徒弟的德行和年龄。侗族、苗族和景颇族等的医者特别讲求医德,因此对于徒弟的德行就格外看重,只有品德良好、心地善良的人方能成为学医弟子;没有血缘关系的弟子要始终善待师傅,如此方能获得师傅的真传和倾囊相授。少数民族的医者认为年龄太小心智不成熟,既无法行医救人,反而伤害自身,因此认为只有心智成熟的年龄才能行医。
②药方继承规范,徒弟对于习得师傅的药方要妥善保管,认真用药,不能随便更改,否则药方将失去效用;秘方的传授一般仅限于直系血亲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徒弟很难获得师傅的秘方。如“按照老藏医的习惯,家传秘方只传家人,如果没有传承者,就会随着藏医的圆寂而失传”。[123]
(2)师徒传承习惯法。所谓师徒传承习惯法是指在师傅传给徒弟知识和技术时,双方所要遵循的诸多习惯规范。于此,本书以白族木工技艺的传承习惯法[124]为例进行介绍。
云南白族的木工技艺在历史上即以技艺高超而闻名,至明代时大理国的漆器还被人珍视为“宋剔”。白族的木工技艺之所以高超,有多方面的原因,最为主要的有两点:一是源自于白族的居住文化。白族的民居讲究“一正两耳”、“三枋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六合同春”,这其中需要大量的木工操作,由此就培养了大批技艺高超的木匠师傅。二是得益于白族木工技艺的传承习惯规范。白族木工技艺的传承习惯法细致而严谨,既保证了木工技艺的代际传承,同时也促成了木工技艺在同代之间的有序竞争,从而使得白族的木工技艺不断发扬光大,这其中尤以“木匠之乡”剑川地区的传承习惯法最为突出。剑川地区木工技艺的传承主要有家内传承和师生传承两类,家内传承主要是父传子、兄传弟,所涉及的主要是家内的伦理规范;而师生传承主要是师傅传承学生,所涉及的就是制度范畴的习惯规范了。剑川地区木工技艺的师生传承规范,按照学艺的先后顺序,主要有下述几种:
①拜师规范,木工师傅若是收取外村的徒弟,则此徒弟不仅要去师傅本村的主庙拜祭鲁班神,还需拜祭师傅的祖先;此外,还要举行隆重的拜师仪式,徒弟除要行大礼外,还要孝敬一定的腊肉、烟、酒和茶献给师傅;师傅此时要给徒弟讲明行规和自己的要求,待徒弟应允后,方正式确立师徒关系。
②学艺规范,木工技艺的学习主要靠师傅的言传身教,一般是做活的过程中师傅讲解,徒弟帮着打下手,徒弟一边观察,一边模仿。徒弟对于师傅要毕恭毕敬、惟命是从,师傅对于徒弟学艺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训斥和惩罚权。
③待遇规范,徒弟在学徒期间的工作没有报酬,师傅仅提供一日三餐,所做工作的收入归师傅所有。学徒一般是三年时间,且在三年满后还需要为师傅无偿工作一年,以答谢师傅,因此有“跟师三年,谢师一年”之说。
④禁忌规范,徒弟在出徒后,可自立门户,但不能在师傅从业的地区揽活,而需要到异地他乡,以避免与师傅抢活。
上述剑川地区的木工传承习惯规范不仅保证了木工技艺的有序传承,也使得木工技艺在代际间精益求精、发扬光大。
(3)家内传承习惯法。无论汉族地区,还是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内部的传统知识大部分是家内传承,这既源于家内传承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也在于家内传承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长远性。家内传承所依赖的习惯规范较为单一,主要是“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此条习惯规范不单在时间上具有长久性,古代社会和现当代社会中皆广泛流行;即便在地域上也具有广泛性,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皆普遍存在。
古代社会中之所以产生“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这样的习惯规范,主要是基于家族生存的考虑。古代社会中的家族既是一个伦理单位,同时也是一个生存共同体。为了家族的生存,对于那些具有竞争力和营利性的传统知识就要自己独有。此外,考虑到古代传统知识的技术含量并不高,极易复制,为了保证技术不扩散,因此“传内不传外”的习惯规范就产生了。女儿虽然也是家族的成员,但考虑到女儿的外嫁,若将技艺传给女儿,则面临着技艺外传和扩散的风险,所以在“传内不传外”原则的框定下,“传子不传女”也就顺理成章了。
古代社会中有着诸多“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例子。其中最为悲惨的要数郭公砖的例子。郭公砖是一种空心砖,最初在战国至西汉时期用于砌筑墓室。由于郭公砖年代久远、造型独特、纹饰华丽,且仅出现于我国的河南地区,故宋代以后逐渐成为收藏品。明代王士性在其所著《广志绎》中曾言:“今三吴所尚古董皆出于洛阳。……郭公砖长数尺,空其中,亦以甃冢壁,能使千载不还于土。俗传,其女能之,遂杀女以秘其法。”在这一例子,郭家的女儿习得了制造郭公砖的技术,为了怕女儿出嫁致使技术外泄,不得以郭家只好将自己的女儿杀死。当然,在“传内不传外”的框架内,也有“传女不传男”的例子,最为出名的莫过于葡萄常。葡萄常的创始人常在曾立下家规“不传外,传女不传男,不传媳妇”,为了既达到“不传外”,又可以“传女不传男”,常家的两代五个女儿只好终身不嫁,成为毛泽东笔下的“葡萄常五处女”。
自古代至现当代,虽然历史的车轮在中国大地上留下了深深的车辙,但乡村社会中“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的家内传承规范却没有多大改变。以笔者调研的H村为例,传统知识的传承扔以家内传承为主,只有在自己家的子弟实在不愿学习或者有着更好的出路的情况下,这些传统知识的掌握者才会考虑师徒传承,这一点在营利性较强的科技类传统知识上体现得尤为明确。榨油传统知识上,四处油坊三处是由各自的自己儿子开设的,原因在于他们掌握了最为主要的提纯秘方,即便还有一处是女婿开设,但这还是在答应养老送终的前提下。H村还有一个较为厉害的手艺人P,他既会酿酒,还会吊粉皮,尤其是他吊的粉皮,不仅色泽透明,而且劲道,口感好,被称为“水晶粉皮”。P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虽然六个孩子现在都在吊粉皮,但只有三个儿子获得了粉皮中所加的原料,而三个女儿仅知道吊粉皮的技艺。
2.传统知识的社区习惯法
社区对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从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中就可以窥见。当前学界对传统知识的界定多从狭义,如WIPO的界定,传统知识是传统社区在千百年来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由此,传统社区或者社区就成为传统知识的主体。(www.xing528.com)
“社区”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ommunities,意指伴侣或共同的关系和感情。其首次被提出是由德国社会学家F.腾尼斯在他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125]。随后美国学者查尔斯·罗密斯把德语的Gemeinschaft翻译成为英语的Community。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学界又把英语的community翻译为中文的“社区”。对于社区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界定。腾尼斯认为,社区指的是“一种存在于前工业社会的,具有共同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并由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彼此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126]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认为,社区是指“在一个地理区域里,围绕着日常交往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群人”。[127]日本社会学家横山宁夫认为,“社区是具有一定的空间地区,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活共同体”。[128]费孝通先生也认为,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家族、氏族)或社会组织(机关、团体)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的在生活上互相关联的大集体”。[129]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社区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从功能出发,认为社区是一群相关联的人组成的社会团体;另一种从空间结构出发,认为社区是由一个地区内共同生活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单位。
同时,学者们还普遍认为,社区主要是由下述几个基本要素构成:①地域。地域是一个社区存在的物质基础。作为区域性社会,占有一定的地理位置是社区存在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②人口。人口是社区活动的主体,没有一定数量的人口是不能被称之为社区的。同时社区人口既有量的一致要求,同时还有质的不同规定,即区分为同质人口与异质人口。一般而言,传统社区的人口多是同质性的,而现代社区的人口主要是异质性的。③共同的社区文化和制度。共同的社区文化和制度是一个社区迥异于其他社区的基本特征所在。社区成员的社会化是接受社区文化的结果,同时又是形成共同文化和制度的前提。“社区的共同文化和制度指导并控制着社区的行动,促使社区构成一个整体。”[130]④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社区的居民对自己所属的社区具有一种情感上和心理上的凝聚力。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共同的意识,如具有共同的伦理观念、共同的习俗等;二是一定地方的乡土观念,对于家乡的风俗习惯、家乡的口音等具有深深的认同感。
传统知识的主体是社区,传统知识是在社区中产生、发展和演化的,由此社区中的制度就可以为传统知识提供保护。“传统社区的习惯法通常会对传统社区如何传承、发展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规定,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利用的方式、收益分享,有关争议的解决等等。”[131]“将习惯法应用于那些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是一种授权土著社区的方式,而这些土著社区自殖民化以来已经无力保护他们的遗产。虽然改造那些遗失的习惯法将付出巨大的努力和很长的时间,并且将花费更多的时间颁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当条款,但对于土著社区来说这是一项值得的努力,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的法律在努力保护他们的遗产。恰当的观念,配上更为适合的框架,对于土著社区来说是最好的方法以保护他们珍贵且脆弱的财产。”[132]我国乡村社会中的社区制度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和反映习惯法内容的村规民约。下文就以少数民族地区的两种社区制度——苗族的议榔和榔规、瑶族的石牌律为例予以介绍。
(1)苗族的社区习惯法
与其他少数民族相比,苗族传统习俗中最具特色的是它的议榔和榔规,而这也是苗族社会中的基层社区组织和社区习惯法,由此下文就主要介绍苗族社会内部的议榔和榔规情况。
由于苗族内部各地区分立,因此议榔在各地苗族社会中的称呼也不尽一致。如在黔东南称之为“议榔”或“议榔组织”,而在广西大苗山则称之为“栽岩会议”或“埋岩会议”,此外还有“勾榔”、“勾夯”等称谓。尽管“名”众多,但这些“名”所指向的“实”都大致相同,即苗族社会内部的一种基层政治组织。在这些“名”中,“议榔”这一概念逐渐获得大多数学者的采纳,本书也采用此种称谓。
虽然议榔是苗族社会内部最为重要的基层政治组织,但这一组织却非常设,它最为主要的职能在于制定和执行榔规——这一苗族社会内部最为重要的习惯法形式。此外,议榔还兼具组织血亲复仇和武装斗争的职能。议榔之所以是一个非常设组织,主要是由其服务对象榔规所决定的。只有当现有的榔规无法回应和解决社会新出现的事例或者现有榔规的执行效力出现问题时,议榔才会成立。议榔有大小之分,小的所辖地域如一个鼓社或者寨子,大的所辖地域包括几个寨子甚至是某一地区。议榔在成立之前,通常先有各寨的寨头们商议榔规内容,然后召集所有民众举行大会,“由寨头手持芭茅和梭镖(代表权力和权威)宣布议定的习惯法的内容”[133]。为了保证榔规的神圣性,也为了以后榔规实施的有效性,大会的举行通常伴随着严格而神圣的仪式,“凡有事,专剁牛相约,食片肉,即死不敢忘性”。[134]“人们认为石头有超自然的力量,祭石以后,对石头发誓,谁要违反誓言,会受到惩罚。”[135]通过超自然的力量或者大家集体盟誓,使得议榔所制定的榔规为民众所信从,并做到有所敬而不敢犯。
议榔的组织者一般被称为“榔头”,也有的地方叫“娄方”或“理老”。寨子内部的榔头多是自然产生而非依靠选举,这主要源于榔头自身的素质,包括对榔规的熟习,处事的公正,德高望重且在寨子内部有着相当的威信,苗族的榔头有些类似于汉族地区红白事的大总。少数几个寨子或者地区的榔头是由小寨子的榔头选举产生的。
议榔所产生的规范被称为榔规,榔规是苗族社会内部最为重要的习惯法表现形式,也是维护苗族社会内部秩序稳定最有力的保障。由于榔规多是口头性的,因此文本并不多见,在此笔者主要摘录一份民国时期雷山县的榔规进行分析。“五、本乡居民以后如有起心不良,偷牛盗马,一经拿获或查出者,处罚大洋叁拾贰元,赔偿花红在外;六、本保居民以后如有为非作贼,挖墙过壁,偷猪盗犬,一经拿获或查出者,处罚大洋贰拾元,赔偿在外;七、本乡居民以后如有偷稻谷、小米、苞谷、高粱等类,一经拿获或查出者,处罚大洋贰拾元,赔偿花红在外;八、本乡居民以后如有偷园瓜、小菜、田鱼等类,一经拿获或查出者,处罚大洋叁元陆角,赔偿花红在外;九、本乡居民以后如有偷砍杉木或剥取木皮者,一经拿获或查出者,处罚大洋贰拾元,赔偿花红在外;十、本乡居民以后如有起其贼心,偷柴盗草,一经拿获或查出者,处罚大洋贰元肆角,赔偿花红在外。”[136]通过分析这份榔规可见:一、榔规中皆是禁止性规范,即规制民众“不得”的行为模式,由此榔规的作用主要是维护日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二、违反榔规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财产性惩罚,且惩罚的数额与盗窃的金额成正比。如牛马价值大,罚款的数额是32大洋,柴草的价值小,罚款的数额是2.4大洋。三、榔规主要涉及的是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有牛马、猪犬、稻谷、瓜果、林木和柴草等,基本涉及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所有用品,由此也可见榔规所维护的是苗族民众的日常生活秩序。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三大改造和人民公社等基层政治经济制度的推行,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推动和影响,议榔和榔规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各寨子和村落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历史上,榔规是苗族社会内部习惯法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而至当代,村规民约则成为苗族社会中习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当然,苗族社会内部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寨子的村规民约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而有些寨子的村规民约则包含了丰富的习惯法规范。“在雷公山地区的一些苗族村寨,不再举行议榔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上的榔规已经被村规民约等形式所取代,由于村规民约中很好地体现了习惯法的内容,没有必要举行议榔立法。”[137]下述村规民约系雷山县脚猛村《村规民约》的部分规范:“在村属集体山地和别人的山地偷砍柴火、树桩、干毛柴,割垫圈草、秧青、草等,违者先罚款30元外,另每挑罚款20元。砍松木柴的每节罚10元,偷砍树木者先罚款60元,另,杉树每棵罚100元,松树每棵罚80元,砍作扁担用的杉树每根罚20元,松树的每根罚10元;接近马路边的不管是本村山还是私人的山,偷砍者加倍罚款,带斧头和车子进山偷砍者先罚款150元。另砍来的柴、木,按以上条约罚款;偷砍竹子、笋子者先罚30元,另每根罚款10元;偷盗家畜、家禽者先罚500元,另偷的家畜、家禽每斤罚款50元,偷蔬菜类的先罚款20元,另辣子、西红柿每一个罚1元,各种瓜类及茄子、洋芋、豆每斤罚款10元,偷苞谷的一包还两包,处每包罚款5元。”[138]若以上述村规民约的规范与民国时期的榔规规范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两者都是禁止性规范,通过“不得”约束村民的盗窃行为,维护日常生活秩序;两者皆通过罚款的形式以作为违反规范的责任承担方式,且罚款数额也是等级式的;两者所涉及的皆是日常生活中的物资用品。当然,现今的《村规民约》与民国时期的榔规也有不同之处,这主要表现为下述两点:一是现今的《村规民约》更为细致,操作性也更强,如林木细分了杉树和松树,且又分为树木、做扁担用和松木柴三类;二是罚款除了性质罚款外,还有数量罚款,如偷蔬菜类的先罚款20元,另辣子、西红柿每一个罚1元,各种瓜类及茄子、洋芋、豆每斤罚款10元。
由上述榔规和《村规民约》的比较我们看到,议榔和榔规虽然渐趋消失在历史舞台上,但榔规的内容却很好地为《村规民约》所承接,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继续为苗族社会的安定团结所服务。之所以如此,在于苗族民众所处的文化环境具有延续性,苗族民众对于非正式规范的需求仍然存在,由此在变换形式后榔规所包含的习惯法内容仍旧延续存在着。
(2)瑶族的社区习惯法
瑶族的社区习惯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流行于广西瑶族的石牌制,二是通达于广东瑶族的瑶老制。下文主要介绍广西瑶族的石牌制,以此为例描述分析瑶族社会内部的社区习惯法。
瑶族的石牌制最早可追溯到明朝初年,那时瑶族的祖先陆续迁入大瑶山,为了应对大瑶山周边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连续不断的匪患,也为了保持社区内部稳定团结的社会秩序,瑶族民众就自发建立了具有自卫和自治性质的石牌制。作为一种基层社会组织,石牌制是由石牌会议、石牌头人、石牌法、石牌机构和石牌兵等组成。
石牌制是瑶族社会内部的基层社区组织,石牌法是瑶族社会内部的社区法。石牌法的产生与石牌会议密切相关。石牌会议,又名“会石牌”,开会前先有村老和社老制定石牌法的草案,这一草案主要是由社老和村老根据当前社会现象加以揣摩考究而找出的解决办法。待草案完成后,由社老和村老分别就草案内容与村民协商,待村民们同意后,就择定日期召开石牌会议。石牌会议多选在各村道路相近的地方,待众人到齐后鸣四枪由社老宣布会议召开。会议一般先由社老“料话”,而后由其宣读事先拟定的草案——“料令”。宣布料令时,须逐条解释,务使与会者都能听懂。“料令”宣读完后,若众人同意,则须在载有料令的纸上签字,签字时由社老斩落一只鸡的鸡头,将鸡血滴入盛酒的碗内,而后村民们饮酒以歃血盟誓。当然,若是大型石牌会议,则要剽牛,以牛血盟誓,以牛肉聚餐。石牌头人是既是石牌法的制定者,同时也是石牌法的监督者,他们主要负责调解纠纷、裁决案件和教育民众。石牌头人的产生较为多元,有些石牌头人由道教的师公和道公转化而来,有些是由有“才德”的人担任,而另一些则系由老头人培养而成。保障石牌法有序运行的是石牌惩罚,凡是违反石牌法规定的都要接受石牌惩罚,这包括羞辱刑的游村喊寨、逐出村寨,财产刑的罚款、没收家产和做工抵罪,肉刑和一定数量的死刑。石牌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受害者执行、石牌丁执行和血亲行刑三种。
石牌制经历了五个发展时期:从明朝初年至清朝嘉庆年间为发轫期;从道光二年至咸丰三年为发展时期;咸丰四年至光绪八年为低潮时期;从光绪九年至宣统三年为复兴期;从中华民国建立至1930年为鼎盛时期。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下移和对乡村地区控制力的加强,加上一系列破除旧制度的思想文化运动,石牌制和石牌法在瑶族社会中因受到批判而被禁止了。80年代后,随着思想解放、制度放活,且由于当时瑶族地区的社会秩序较为混乱,瑶族民众又重新制定了一系列的新石牌法。新石牌法与老石牌法相比,既有着诸多继承上的相似性,同时又有着许多传承上的差异性。下文试以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长垌村六架屯2007年制定的新石牌[139]为例进行分析。
关于治安方面,石牌的内容有(1)有关偷盗行为的:对偷盗者以批评教育为主,由石牌组织、队委或者召开村民大会对其进行教育;同时,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检讨,通过教育无悔过者处以罚款,罚款数量由村民大会决定。(2)有关赌博行为的:发现有赌博行为要积极检举,由石牌组织没收其赌具、赌款,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罚款数量由村民大会决定。对外来赌博者要加倍罚款。(3)对乱搞男女关系行为者(指破坏及危害对方家庭和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传统方式让当事人履行教育餐,请全村人吃饭,并在席间检讨以警示后人。(4)对有意损坏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行为的,要求当事人采取补救的方式改正错误,或以物、钱等方式赔偿损失,对其行为批评教育。(5)禁止打架斗殴行为,如发生类似事件,首先要求过错方要赔礼道歉,对伤者支付医药费、误工费,并在全体村民会议上检讨。(6)有造谣、无中生有、诬告他人的行为的,经石牌组织或村民大会确认有其事后,当事人要赔礼道歉,并按传统方式向对方挂红(封包),进行书面检讨,检讨书公开张贴。
关于生产生活方面的有:(1)提倡人人参与公益事业活动,对不参加公益事业、不投工行为者,采取补工的方式补偿,或因其他因素确实不能投工投劳者,可按30元/工的方式将钱缴纳给集体,或村民大会决定补偿的办法。(2)人人讲卫生,遵守公共秩序,不乱倒垃圾;牲口要关养,不能乱放出来,有违反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3)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养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禁止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发生,如有违反,要公开检讨。(4)有关涉及土地、山界纠纷行为的。①旱地造林要与水田相隔至少是平水面的5丈的距离。②旱地造林户与户之间(八角、杉林等)各距离中界1米,发生纠纷者,小的树木要求移苗,大的树木应当砍过界的树枝。③户与户之间的界线:两户之间自己协商做标记,如有蛮占、多占、私自移动界线标记,违反者要付调解误工费(误工费以当年当时工价计算)。(5)有关禽畜损害农作物的事情发生,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按农作物损坏程度以当时价格等价赔偿。(6)倡导团结互助,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帮贫助困等良好的社会风气。①对不赡养老人者,对其批评教育,指定其每月付给老人一定生活费。②对有虐待妇女或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者,在群众大会上赔礼道歉。③婚姻自由,不允许买卖婚姻。发现有买卖婚姻的行为,要举报到公安机关;有阻止、干涉自由恋爱行为的,对干涉者进行批评教育。④不歧视老、弱、病、残、幼及经济条件比较差的人,对贫困、弱势人群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有敌视或伤害他们的人或事,令其在村民大会上检讨。(7)妨碍交通行为禁止在交通道路堆放杂物,禁止侵占道路,如有违反,责令其限期清除障碍物,退还侵占道路,保证道路畅通。(8)严禁侵占公共场所,违者责令其在限期内退还,不听令者在群众大会上检讨,屡犯者按传统习俗罚教育餐。(9)公共财物的使用和管理。①不得侵占公共财物,违者限其退还原物,损坏照价赔偿,并在村民大会上检讨。②借用公共财物需履行借用手续,按时归还,损坏照价赔偿;不按时归还者,向其收取租金。(10)与外界发生纠纷时,由石牌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共同分析问题,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拿出处理意见和方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11)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不同民族不同支系的人有自己的信仰。若出现歧视其他民族,不尊重其宗教信仰的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明知故犯者,要做书面检讨。(12)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因不尊重风俗习惯而伤害了民族感情、造成民族隔阂者,对其进行开导、做思想工作。(13)关心孩子的成长教育,重视家庭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和社区教育,支持、配合学校教育,对妨碍儿童健康成长的行为的人或事进行批评,令其改正。
在石牌的创立程序方面,新石牌与旧石牌相差无几,都注重了参与的全面性和民主性。只是起草人和召集人由社老和村老改为了生产队的队长。在石牌内容方面,新石牌与旧石牌也大体一致,主要集中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生产生活两个方面。维护社会治安的有禁止盗窃、赌博、打架斗殴、乱搞男女关系、故意损害公私财物、造谣诬告等。保护生产生活的有划清土地、山界的、禽畜损害农作物、侵占公共场所、公私财物、妨碍公共交通等。相关条款中不得、禁止的词汇较多,因此主要是禁止性规范。只是新石牌的表现形式多为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基本上是按照过去石牌的精神,按照那个规定,但是我们规定呢比石牌的多写一点”[140]。只是在石牌法的处罚规定方面,新石牌法与旧石牌法极大不同,在去除了旧石牌法相关的肉刑和死刑后,新石牌法主要继承了旧石牌法的罚款规定,相比旧石牌法,新石牌法的罚款也较轻。如新石牌法的处罚措施有给被处罚人挂红、罚“三个三十”,即三十斤米、三十斤酒和三十斤肉,请全村吃石牌教育饭等。
除上述两类社区习惯法外,传统社区还有些独特的制度性安排有助于保护传统知识。“本土社区往往有其独特的保存和保护知识的方式……尽管与以前相比,全球化时代,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了,但这个时代对保护传统知识的本土方式有着更广泛的意义。”[141]如乌干达坎帕拉区对于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则有下述方法,如传统知识的非文本化,“他们通过口头形态保存自己的知识,是因为这样就没人知道这种知识并用它来治疗其他病人”。采药和用药所遵循的习惯规则,“在某些药物的挑选和使用方面,他们严格遵循规则,从而也起到了防止知识被盗用的保护机制的作用”。[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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