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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习惯法及其调研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制度的具体建构,主要是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法律关系,这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前述言及,利益平衡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此项原则集中体现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的权利限制方面。

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习惯法及其调研成果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制度的具体建构,主要是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法律关系,这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方面。下面即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作为一种特殊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立法者根据其特征量身定做一套特别保护体制,以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了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笔者建议,从长期规划着眼,应当分别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和《传统知识保护法》,以建立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的特别保护体制,正如美国所制定的《印第安艺术和手工艺品法令》,“目的在于制止对版权的侵害,并给本土艺术家的传统作品以特别保护”,它“是对华盛顿及美国境内假冒印第安艺术的最大震慑”。[108]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建立特别保护体制外,仍然可以寻求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彼此并不排斥。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特征,其权利主体大多是特定社区和群体,有时个人也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当然,有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国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制度设计则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定。我国没有《公约》所指的社区的概念,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包括社区。同时,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当丰富,如果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那么特殊权利的统一行使对于政府来说将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并且也不利于发挥来源群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权利的权利主体应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个人有时也可能成为权利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其中,精神权利包括要求注明出处的权利和禁止歪曲、滥用的权利,经济权利包括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使用,法律不应将其归入应当取得许可的范围之内,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使用,则必须事先取得权利主体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由使用者和权利主体协商确定。(www.xing528.com)

前述言及,利益平衡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此项原则集中体现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的权利限制方面。利益平衡原则要求我们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过度保护所带来的垄断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弘扬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需要在必要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我们既要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一定的独占专有权利,同时又需要对其权利给予合理的限制,因此在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体制时,应确立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项权能限制制度。基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基于公平、正义和公共健康等公益目的,在非营利使用、标明了来源地又不侵害到其他主体权利的情形下可以不用事先告知和支付报酬而使用。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为了保护、发展和弘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允许使用者对已经在国内普遍公开,且广为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利用,且无须征得权利主体的许可,但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等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时,国家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批准他人有偿使用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责任,主要指的是当某些主体侵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者的权利或者逃避某些法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参照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规定,当某一主体侵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者的权利或者逃避某些法定义务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停止损害、恢复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或者处以行政罚款等;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侵权者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可对其依照刑法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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