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上述目标放置于我国的法律场域中,并对它们进行具体化的认知,笔者认为有两项原则需要特别予以保护,这两项原则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实践下述具体的制度构建。
如同上文,在《保护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草案)》中,委员会也列出了9项保护原则,这分别是:反映有关社区的愿望和期望原则;平衡原则;尊重并与其他国际和地区协议或文件相协调原则;灵活和全面保护原则;承认文化表达的特殊性质和特点原则;与传统知识的保护相协调原则;尊重土著人民和其他传统社区的权利与义务原则;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表达的习惯用法和传播原则;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将这些保护性原则放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则可以综合为两项保护性原则,分别是利益平衡原则和尊重习惯原则。
所谓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需要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关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利益衡平就是指当事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分配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观念。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106]各类主体的利益关系中包括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权利与义务间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只有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关系,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传承和创造。平衡利益关系所教会我们的是:“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的制度设计,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以形成一种精巧的利益平衡机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矛盾冲突中,不存在孤立的群体利益、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107](www.xing528.com)
所谓尊重习惯原则,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国家和社会其他主体应当尊重习惯法和惯例,这主要是尊重那些依据习惯法和惯例使用、开发、交流、传承和传播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做法。尊重习惯原则,鼓励传统方式,这包括按照传统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配必要的利益等。但如果随着整体社会形势的发展,个人、社区和群体等各类主体认可了改变习惯法使用和分配的行为方式,则可不被认为是对于习惯法和惯例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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