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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而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中,有三项原则是特别需要铭记的,分别是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人本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相类似,整体原则也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逐渐确立的。这集中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成果

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构建,本书拟通过三部分进行论述,分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原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具体制度。

1.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目标

维护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生命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目标,这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可以明确看出。《公约》第2条指出,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促进、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就具有高低两层:一是低层次的,也是防御性的措施,即确认、立档、研究和保存,这主要是指利用现代社会中的诸多科学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制下来归类存档,作为资料保留和保存,以便让后人也可以如同我们一般欣赏到美不胜收、精妙绝伦的诸多艺术珍品。当然,之所以言及是低层次的,主要在于此项措施更多的是针对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已濒临灭绝而又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二是高层次的,也是拓展性的措施,即保护、促进、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这些措施的目标在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让这些项目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不单是保存,更在于发扬光大、传承创新,正是如此,教科文组织将是否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保护的重要条件。

2.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原则,是指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诸多准则。这些准则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是公法保护的目标,即保存和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启下是公法保护构建的具体制度,这些准则即是公法保护具体构建的纲领,具体制度的构建要围绕着这些准则展开。综合而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中,有三项原则是特别需要铭记的,分别是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人本原则。

所谓真实性原则是指我们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原生态的项目,是这个项目的本真面目。真实性原则之所以被提出,主要是在民俗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存在着诸多加工、篡改、伪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背道而驰的。真实性原则的认识和提出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的,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真实性原则的迫切性和内涵逐渐被不同国家的学者所认识和讨论。真实性原则的提出始于20世纪60年代,即在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中提出了真实性原则,而后在1994年的奈良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正式提出真实性原则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www.xing528.com)

所谓整体原则是指,我们所要保护的不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紧密相关的文化生态环境也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此项原则之所以被提出,主要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具有特色,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外,周边的文化生态环境也是重要的促进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休戚与共,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赖以生成的文化生态环境。与真实性原则相类似,整体原则也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逐渐确立的。《威尼斯宪章》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2005年在西安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23届大会上指出,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的独特贡献,有必要保护和延续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意义的存在,以减少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整体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

所谓人本原则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维护人权和发展公民文化权利的原则,必须遵循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强调,本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些国际人权文书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之所以提出人本原则主要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在于人,存在和传承在于人,发展和创新在于人,且更为根本的是,我们之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于让这些项目带给我们这代人和后代人更高的享受,是为人服务的,因此“人”居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心位置。

3.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制度设计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首要涉及的问题是保护的主体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尤其是在面对经济大潮时的脆弱性,这就需要政府承担起精神家园守护者的责任,以维护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首先需要选定一定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政府管理机构的功能包括提供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法律、确保资金投入和参与国际合作四个方面。当然除了文化主管部门外,相关的保护主体还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或群体、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机构、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和大众传媒、其他社会力量等。这集中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34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35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在具体的保护措施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的《保护民间文化创作建议案》中提出相关的保护措施,这包括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其中,鉴别是为了建立登记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存是为了能够让研究者进行研究,并让普通民众欣赏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的措施是建立研究机构或者博物馆、艺术馆等;保护是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传承,这主要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要求政府在正式的课程及校外课程中,以适当的方式设计并引入民间文化的教学和研究,在个人或团体研究、推广、培训或扶持民间文化项目时给予道义和经济上的支持,促进有关民间文化保存的研究。同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其主要用意在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同时,《公约》还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通过拟定清单、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构、培养保护队伍、加强宣传、传播、教育等来确认、展示和传承这种遗产”。[103]我国2011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借鉴世界和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主要有调查、保存、确认、维护、传承、发展、教育、研究、传播、开发和利用等。这体现在第3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12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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