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命价制度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其产生主要是用以替代“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血亲复仇,用财物赔偿替代血亲复仇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这在西方社会和东方社会中皆有着明显体现。西方社会中赔命价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日耳曼民族的赔偿金制度,《日耳曼尼亚志》言及,“宿仇并非不能和解,甚至仇杀也可以用若干头牛羊来赎偿,这样不独可以使仇家全族感到满足,而且对于整个部落更为有利,因为在自由的人民中,冤仇不解是非常危险的事”。[84]而东方社会中赔命价的代表则是藏族的赔命价制度。当然,除藏族的赔命价制度外,我国其他的少数民族,如女真族、党项族、瑶族、羌族和彝族等也有大致相同的赔命价制度,如女真族的律法规定“杀人者偿马牛三十”,而党项族律法也规定“杀人者纳命价三百二十千”。
藏族的赔命价制度历史久远,早在吐蕃时期的律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如《狩猎伤人赔偿律》、《唆(纵)犬伤人赔偿律》和《盗窃追赔律》这三部律法中皆规定了人身伤亡赔偿规范。藏族的赔命价制度,主要是指在发生杀人和伤害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缓解或消除由此案件引发的纠纷和矛盾,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士,如部落领袖后裔和佛教活佛等讨论案情并议定,由加害人向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支付一定的金钱和实物作为补偿,以换取受害者及其家属放弃报仇,并最终达成和解的一项制度。赔命价在初始时主要体现为死者的命价,即是对受害者的明码标价,但随着赔命价制度的不断发展,命价所包含的内容也渐趋增多并不断完善,至今为止,命价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调头费,即将受害者家属从复仇的情绪中调回头来,阻止受害者亲属复仇的费用;丧葬费,即受害者葬礼支出的费用,包括停尸铺垫费和盖尸布费等;抚恤金,主要是对受害者亲属包括子女、配偶和兄弟的抚恤费用;伏法、洗手费,是给部落首领和宗教领袖的费用,表示加害人已经认罪伏法,接受审判结果;审稿费,即审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类似于今天的诉讼费;煞尾费,即以一头牦牛在其尾上挂一把扫帚,系仪式性费用,表示尽弃前嫌;超度费,主要是用以超度受害者亡灵的费用。
当代社会中藏族的赔命价制度由于其固有的某些缺陷而日益受到部分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批判。如有学者认为,赔命价习惯法“助长了血亲复仇这一原始残余习俗的沿袭与发展……助长了宗教干预法律、干预行政行为的死灰复燃,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淡化了人们的法制观念,使社会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无法落实”。[85]还有学者认为,赔命价制度“不问案件事由,不管致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违反国家制定法,只要致人死亡伤害,就要赔命价,从而混淆了罪与非罪、违法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86]法律实务界也持同样的批判立场,如,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政法委颁布了《关于坚决禁止“赔命价”问题的暂行规定》,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州委也颁布了《青海省黄南州委关于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禁止赔偿命价的决定》,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www.xing528.com)
尽管如此,作为一项传统刑事制度,由于其代表并满足了一定地域和一定族群民众的内在需要,赔命价在过去、现在,乃至一定时期的将来仍对藏族民众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每一个赔命价个案的审视,我们可以看到赔命价在处理伤害和杀人案件后,加害人往往能够取得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从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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