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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基于H村调研的乡村社会现实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环保习惯法众多,且种类多样,形式不一,依据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尽一致的分类。如以民族为标准,则环保习惯法可分为藏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回族习惯法和侗族习惯法等。此种特点就决定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保护林木的习惯法主要集中于贵州、云南和广西等地的少数民族。在这些少数民族中,苗族、侗族和壮族等对于林木保护的习惯法最有特色,下面择其要点进行介绍:苗族榔规中的林木保护规则。

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基于H村调研的乡村社会现实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环保习惯法众多,且种类多样,形式不一,依据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尽一致的分类。如以民族为标准,则环保习惯法可分为藏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回族习惯法和侗族习惯法等。以民族为标准的划分,优点在于能够体现出各个民族保护环境习惯法的独特性,如藏族习惯法的佛教影响、回族习惯法的伊斯兰印记、侗族习惯法的侗款特色、苗族习惯法的榔规特点等。而其缺点则是此类区分不甚清晰明了,原因在于各少数民族多混杂聚居在一起,如青海地区是藏、回、土和蒙古等民族聚居,而云南、贵州则是苗、侗、土家和布依等少数民族混居,从而这些聚居区的各民族习惯法就相互影响,大家所遵从的习惯规范也渐趋一致。更为重要的是,各个少数民族中的环保习惯法本身内容即多数相同,如苗族、侗族和土家族等皆有封山育林的习惯规范,从而若分民族挨个进行介绍,则相关的论述就会多有重复和雷同,且我国的少数民族众多,也无法面面俱到地一一论述。

无论法律规则还是习惯规则,二者对行为的规制皆是建立在行为模式的基础上。以规制视角观,则行为模式可分为“可以为”、“不得为”和“必须为”三种类型,相应的习惯规则模式就划分为授权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必为性规则三类。以习惯法的规则模式为标准,则环保习惯法就区分为禁止性习惯法,这主要表现为各类禁忌;必为性习惯法,这主要表现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承担的各类个人义务、社区义务和族群义务等;授权性习惯法,这主要表现为保护环境资源的个人或社区的各项选择性权利。以习惯法的规则模式为标准,此类划分的优势在于使得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类环保习惯法主要是禁止性习惯法,即融合了世俗规范和宗教规范的习惯禁忌。此类划分的劣势在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即我们只看到了对习惯规则的分析,但对各族习惯法的整体却无法做到全面观。

民族和规则模式之外,习惯法的内容也是划分环保习惯法的一个重要标准。以习惯法的内容为标准,则环保习惯法可分为保护植物的习惯法,如对于林木、植被等的保护;保护动物的习惯法,如各族对于自己本族图腾、神兽等的保护;保护其他资源的习惯法,如对于高山、湖泊、土地和水源等的保护。以习惯法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其优势在于大小兼顾,大处我们可以看到环保习惯法的整体,小处我们也可以微观透视习惯法的各类要素;同时,以此为标准还可以克服民族标准划分的弊端,从而整合各民族的习惯法整体进行论述。基于以上两点,本书就以习惯法的内容为标准对环保习惯法进行论述。当然,还需注意的是,在以习惯法的内容为主要标准的前提下,本书也兼采了民族标准和规则模式标准。

1.保护植物的习惯法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植被普遍保护较好,这既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关,更为主要的是,这些植被受到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所保护,下文重点是对于这些保护植物的习惯法进行介绍。

(1)保护林木的习惯法。我国幅员辽阔,但森林资源较少,且地区差异较大。全国绝大部分森林分布于东北、西南山区和东南丘陵,西北地区森林资源贫乏。此种特点就决定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保护林木的习惯法主要集中于贵州、云南和广西等地的少数民族。在这些少数民族中,苗族、侗族和壮族等对于林木保护的习惯法最有特色,下面择其要点进行介绍:

苗族榔规中的林木保护规则。议榔是苗族传统社会中的一类重要组织,它是由一个村寨或若干个村寨集体决议,共同制定某类规范并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组织,议榔所制定的就是榔规。议榔对于苗族社会和民众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新中国成立后议榔逐渐取消,但榔规却在苗族社会中存留下来,对于当今苗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在榔规中就有着诸多保护林木的习惯规范。如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榔规规定:“村寨公有山林、田土不准村内外私人侵占,违者令其退出,风景树被砍,令其补栽,以上处罚不服,另罚一只鹅或鸭。”[58]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榔规规定:“偷砍他人林木的,按所盗林木的价值予以罚款,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的还将另罚偷盗者拾粪、修桥、补路。”[59]“偷砍护寨树、风水树,罚银九两”等[60]。苗族榔规重要的表现形式是理词,苗族理词言:“议榔育山林,议榔不烧山;大家不要砍树,人人不要烧山;哪个起歪心,存坏意,放火烧山林,乱砍伐山林,地方不能造屋,寨子没有木料,我们就罚他十二两银。”[61]

壮族的山林禁例。壮族村落中的山林禁忌大体相同,这主要体现为,任何人不得砍伐村口的树木,因为这关系到全村落的风水;墓地中的树木和寺庙中的树木也不得砍伐,否则就会惊扰和侵犯到祖宗和神灵;此外,村落前后高岗上的林木也不得砍伐,否则有碍村落的风景。

傣族的山林保护。傣族对于林木保护的习惯法主要体现于《布双郎》和《土司对百姓的训条》中,如“不要砍菩提树”,“不要砍龙树”,“寨子边的树木要保护”,“寨子上和其他地方的龙树不能砍”,“龙山上的树木不能砍”等。

侗族的禁山禁约。为了维系自身的生存环境,侗族民众会定期封山育林,被封的高山被称为“禁山”,封山有“封约”,封约的执行人是管山员。“凡属封山地区,均立有禁碑标明,周围树上捆好草标,或挂上涂以鸡血的白纸,以示此山已封禁,众人盟誓,不得有犯”。除此之外,侗族民众对于风水林也非常重视,在黎平县长春村有石碑,碑文曰:“吾村后有青龙,林木葱茏,四季常青,乃天工造就之福地也。为子孙福禄,六畜兴旺,五谷丰登,全村聚集于大坪饮生鸡血酒盟誓:凡我后龙山马笔架山上一草一木,不得妄砍,违者,与血同红,与酒同尽。”[62]

(2)保护植被的习惯法。青海三江源的守青制度。青海少数民族地区蓄养的牛羊等牲畜较多,为了保证村落内部的庄稼和高山的植被不受到牲畜和村民的践踏及破坏,当地就设立了守青制度。守青之人被称为“守青的”,一般由村委会和寺管会推举。守青的内容主要是由守青之人看护村民的庄稼和高山上各个田地之间的无主植被,守青日期一般自春天庄稼种植直至秋季庄稼收获。对于违反守青制度,即村民或牲畜践踏破坏村民庄稼的,由守青之人根据情节给予劝告、罚款、罚粮或罚工,当然此处罚也可以由村委会或寺管会作出。罚款、罚粮归村委会和寺院所有,罚工一般是维修寺院或村小学设施。

藏族的药材保护。青海和西藏草原上有着种类繁多的中药材,为了防止人们破坏性挖掘,藏族习惯法就增设了许多保护药材的习惯规范。如理塘藏区部落法规定:“木拉地区禁止人们挖药材,不论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挖,都要罚款。双人挖药罚30元藏洋,2人罚60元,余类推。”[63]

2.保护动物的习惯法

植物保护相类似,少数民族地区也通行各类保护动物的习惯法。相比植物(除粮食外),动物与人类饮食关系更为密切,从而动物的保护也就更为艰难,由此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动物保护习惯法更多地体现为各类禁忌规则。

藏族捕猎动物的禁忌。基于万物有灵和灵魂不灭的观念,藏族民众认为许多动物是神兽,是诸多部落灵魂的寄魂物,因此禁止捕猎杀害。如天葬习俗中的鹫鸟,被认为是帮助人们灵魂升天的神鸟,所以禁忌打杀。“丹顶鹤乌鸦喜鹊是整个岭部落的寄魂物,野牦牛、熊、蛇和鸟是江部落的寄魂物等,从而对其特意加以保护。”[64]在藏族地区还有“放生”的习俗,被放归神山的牛、羊、马等被视为“神物”,禁忌捕猎杀害。同样,神山和草原中的兔、虎、熊、野牦牛等野生动物亦被视为神兽,禁忌打猎。甘加思柔、仁青部落法规定:“禁止在甘加草原上捕捉旱獭,如发现外部落成员捕捉旱獭,罚钱10至30元。部落内部,郭哇到年终挨家查问,是否捉了旱獭,如果说没捉则让他吃咒发誓,不敢吃咒即罚青稞30小升(每升5市斤)。”[65](www.xing528.com)

侗族的捕猎禁忌。在流传千年的习俗中,侗族民众将诸多动物视为神兽和吉祥物,从而就生出禁止捕猎这些动物的古老禁忌。如禁止捕猎在家做窝的燕子就是一例,燕子在自己家做窝被侗族民众视为一种吉利,预示着自家风水好,因此家家户户都会打扫干净,做好燕窝等燕子入住,反之若自家今年没有燕子居住,则会预示着自家今年诸事不顺,因此捕猎燕子就成为侗族民众的一项禁忌。

3.保护其他资源的习惯法

除植物和动物外,还有诸多其他资源也受习惯法的保护,如高山、湖泊、水源和草原等,对这些资源保护的习惯法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藏族的“水”“土”敬仰。藏族民众通常会在新年的第一天将“新水”和“新土”供奉于自家的神龛上,烧香、叩头以示对“水”和“土”的敬仰,并表达对养育自己水土的深厚感情。与之相对,藏族民众对破坏草原和水源的行为,处罚极为严重。如莫坝部落规定:“引起草山失火者,罚其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二”[66];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烧草原者属大案,罚款很重,一马步罚1.5块银元。”[67]按照藏族习惯法的规定,“青苗出土至收割结束前,不准在河里洗澡洗衣服,以防因污染河水而触怒神灵招致天罚”。[68]

藏族的“活地”禁忌。藏族的游牧民众认为,是土地和草原养育着牲畜和家人,因此要敬畏土地和草原。他们认为,草原和土地不应受到破坏,一旦被挖掘,土地和草原将被剥去皮肤,从而失去了自然和圆满,而土地和草原也将由“活地”变为“死地”。因此,藏族的游牧民众严守“活地”禁忌,不在草原和土地上胡乱挖掘。

藏族的神山、神湖禁忌。基于万物有灵的观念,藏族民众认为高山和湖泊皆有灵魂,每一个区域内皆有一座高山,它俯视大地,保护这一区域内的人和牲畜,湖泊也是如此,由此藏族民众认定这些高山和湖泊为神山和神湖。如地处藏区的嘉仁湖、鄂仁湖和卓仁湖被藏族民众称为“寄魂湖”,作为神湖,藏族民众每年夏秋之交都要辗转千里,来此祭祀神灵,因此他们通常会像对待自己生命一样敬仰、崇拜这些神山、神湖。

羌族的祭山会。为了保护山川及山川中的树木和动物,羌族会在每年的四五月份举行祭山会,祭山会一般以村落为单位,通常是在村落的神林中举行。祭山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庄严隆重的仪式让村民盟誓,以便封山育林和禁猎、禁伐、禁樵采等。“有的羌区还在集体盟誓中当众把一只狗吊死在‘吊狗树’上,村民轮流上前向死狗吐口水且痛骂死狗,并宣誓谁违犯封山誓约必遭死狗一样的下场。”[69]

纳西族的水源保护。纳西族的《东巴经》规定:“不得在水源地杀牲宰兽以免污血秽水污染水源;不得丢弃污物于水中;不得在水源旁大小便;不得在水流中洗涤小孩的尿片、妇女的衣裤等不洁之物等,否则将触犯水署神。”[70]

4.违反习惯法的惩罚措施

借鉴法律规则内部要素的相关论述,则上文所论述的主要是习惯规则的行为模式,而行为模式的实施有赖于法律后果的施行,因此下文主要阐述习惯规则的法律后果。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财产性惩罚。这点在藏族、苗族和侗族习惯法中有着明显的体现,如青海藏族刚察部落的习惯法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捕杀一匹野马,罚白洋10元;打死一只野兔哈拉(旱獭),罚白洋5元。”[71]毛垭地区习惯法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雪猪(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72]贵州施秉县高坡苗寨的榔规规定:“在古巴山只能捡干柴或砍马桑树小米树,其他树种不能砍,砍一捆罚大洋5块。”[73]从江县高增侗族的《高增寨款碑》规定:“凡进入封禁的山林砍柴一排,伐杉、松木一株,罚黄牛一头,白银五十两,大米一百斤,泥鳅一百二十斤。”

财产性惩罚在水族畲族习惯法中也有典型体现,这主要是对违反封山育林公约的惩罚性措施。水族对违反封山育林公约的村民会处以一定的罚款,并“将罚款尽数用来邀请当地的文化演出单位或放映队为村民演出或放映电影,一方面对违规者进行惩罚,一方面对村民进行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74]畲族的此种处罚被称为“罚酒禁林”,但却将处罚的罚款“用来置办酒席,邀集全体村民聚餐,并由犯事者在席间当众赔礼道歉,保证不再重犯,较好地起到了惩前毖后的教育和警示作用。”[75]

布依族也有类似的惩罚措施,但规定更为细致,“砍护路树一棵罚款10元,失火烧山罚款50元以上,伤古树、毁坟山罚款100元以上,并罚杀猪一头封山。偷瓜果菜等罚款10元,牛马遭害照赔,毒害一只猫罚款3元,纵容违约不报者罚款3元。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举报毁林事件者,每次奖20元;抓获毁林者,一次奖40元。每年元月6日颁奖一次,对文明家庭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文明行为给予批评处罚。”[76]

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有些法律后果是人身性惩罚。如藏族的史诗格萨尔王》中就有相关描述:“觉如(注:格萨尔王)上山捕鹿,取鹿茸,拿石块打黄羊,用绳索捕野马,打杀周围山上的野兽,然后用尸肉垒屋墙,拿兽头围院落,使兽血汇成海子。”觉如打猎虽是生活所迫,但仍为此受到被驱逐的严厉惩罚。同样,苗族对于违反榔规和榔约的行为,“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名誉乃至开除寨籍的处分”等。

仡佬族对于破坏规约进行人身性惩罚有相关的案例,1984年,市坪申姓家族的小孩砍了韩姓家族老虎岭风水林的一棵树。韩家不要申家赔树赔钱,而是抓来申家那位砍树小孩的父亲并割掉他的一只耳朵,以示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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