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与道德规范也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范畴,二者之间的混淆之处主要在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会不加区分地使用二者,且二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从而在日常生活中二者常常是混同在一起的。如韦伯就认为,“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每一种伦理体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惯例的支持,也就是说,违背道德的行为将受到谴责(也就是耶林所说的‘心理压力’)”。[52]当然,日常生活虽然如此,但在学理上我们仍然有区分的必要。若我们对二者加以区分的话,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下述两个方面的要素:
(1)习惯法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功能,而道德规范或者没有此种分配功能,或者没有明确地标示出此种分配功能。可以说,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功能是习惯法首要的识别要素。下文试以“试工”这一习惯法和雇主、雇工之间称呼这一道德规范之间的区别为例说明。
试工规范是一条在华北众多雇佣市场社区中流行的习惯法,如在山东招远,“长工出雇如非熟人,虽经中人介绍,约定了工资,但仍须有一个短期的‘试工期’,看是否合用。长工即到雇主家试工三日(如熟知者即无须试工),试工期间无工资。试工满意,约即成。立如雇主认为不合,或长工认为活重或饮食不好,原约即可宣告无效”。[53]通过这一条习惯法,我们可以看到雇主与雇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明确的。当然,诚如我们所知,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同时也是总量平衡的,雇主的权利对应着雇工的义务,而雇主的义务则意味着雇工的权利。由此,对于上述习惯法的分析,本书主要以权利的分析为主。习惯法之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习惯权利,由此基于习惯权利的分析,则雇工的权利首先体现在“试工三日”的时间规定上面。由于试工期间无工资,因此试工期间越长对于雇主越有利,相应地则不利于雇工,由此习惯法中“试工三日”的规定就保证了雇工的权利不会受到雇主的侵犯。否则若习惯法中没有此项规定,则雇主与雇工可能约定三日,也可能五日,更有甚者有十日的,时间越长对于雇工越为不利。其次,试工期间雇工有获得免费食宿的权利。习惯法规定,试工期间雇工的食宿是需要由雇主免费提供的,这样就保护了雇工一定的利益。最后,试工之后,雇工享有与雇主签约与否的权利。相应地,在试工期间雇主主要享有下述几项权利:一是试工期间雇主对于雇工的劳动无需承担工资,仅需负责食宿即可;二是雇主享有在试工之后与雇工签约与否的权利;三是试工期间雇主享有保护自己的农具、牲畜等安全的权利,则相应的雇工就负有“善意”地管理和使用雇主所提供的农具及牲畜的义务。与试工规范作为一项习惯法不同,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称呼主要是一项道德规范。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称呼通常保持着一定的尊卑规范,“雇工与雇主没有平等的人格,有的雇工一生没有大号(名字),雇工比地主低一辈。西苑是个穷庄,多雇给东苑地主当长工,在很早以前即规定比东苑晚三辈,一般地主、富农都是叫长工小名”。[54]“在大部分村子里,长工不能以熟人的方式称呼其雇主,而要称雇主为‘掌柜’,称呼其成年儿子为‘小掌柜’。雇主及其家人则称雇工为‘伙计’。有时连同姓氏,以资区别。例如‘李伙计’;或者再附上一些前缀,如‘大伙计’,‘二伙计’,‘三伙计’等,有时索性叫工人的名字。”[55]由上述对于雇主与雇工之间称呼规范的描述可知,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称呼并不具有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功能,即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称呼规范并没有赋予雇主享有什么样的权利,雇工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它仅仅是反映了雇主与雇工之间一定的尊卑地位关系。
(2)习惯法能够作为裁判纠纷的依据,而道德规范则不具有此种功能。当然习惯法的此种功能与它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功能是紧密相关的,正是由于习惯法能够分配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裁决相关的纠纷时,才能界分清楚纠纷双方的利益,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为了说明习惯法的此种特点,本书引述了长工尚德祥所讲述的一个关于“雇工其他待遇”的案例。(www.xing528.com)
主家和扛活的关系再好也有起矛盾的时候,两口子睡一张床上都还磨牙了。当年和俺一起在六叔(雇主尚路江)家扛活的一个叫尚慎亿的,家是和家的。那伙计活路好,人也勤快,唯一不好的就是太较真,也是太穷给闹的。他来扛活第一年过完麦子,六叔让我们扛活的都背点干粮回家。六婶一锅蒸了十三个馍馍,可我们是两个扛活的,把馍馍切开不好看,也不吉利。尚慎亿来得晚,就给了他六个,我七个。一看俺七个馍馍,他六个,尚慎亿不干了,也非要七个馍馍。六婶又不能费火再蒸一锅[56],就不给,双方就闹起来了。为这请了五爷(尚信学,当时村里红白事的总管,笔者注)来评个理。按照六叔的意思,工资不少给,这本来就是过麦子太累,犒劳下扛活的,给多给少还不是主家说了算,就是不给,你扛活的也说不出啥。况且他(尚德祥)就是比你(尚慎亿)来得早,多给他你也说不着。尚慎亿的意思:一个是,过完麦子背干粮都是这样,别的主家给,你这也得给,再说当时来的时候就说好了的。二个是,你主家得一碗水端平,不能搞特殊,我(尚慎亿)又不比他(尚德祥)少干活,凭啥少我个馍馍。五爷听了他们说的,就断开了。他说,一个是这馍馍该给,通常规定就是这样的,别的主家给,你家也得给。何况当时上工时就说好了,就是没说好,冲着扛活的过麦子时没白没黑地给你干活你家也得给。二个是得一碗水端平,活干一样的,东西就得给的一样,要不以后谁还服你老六,你家扛活的就不听你的了,这是规矩,也得讲良心。三个是,老六媳妇这事做得不对,锅大锅小你蒸个双数不行啊,也不是第一天干活了。四个是,既然这样了,还得费火,现和面,粮食、柴火都金贵,这次就先记着,下次八月十五给人家补上。
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获知,尚信学正是基于“雇工其他待遇”这一习惯法来裁断这一纠纷的,当然在这其中他所援引的并非只是习惯法的规则,还包括诚信原则(说好了)、权利对等原则(雇工没白没黑地干,所以需要犒劳下)和公平、平等原则(一碗水端平)这些雇佣习惯法的原则性规定。上述两条是习惯法区别于道德规范最为主要的标准,当然这些标准主要是形式性的,于此两点,梁治平也曾提及,“习惯法特别地关系到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到利益冲突的处置与均衡”。[57]也正是由于习惯法的这一特点,使其更具有确定性和操作性,从而也更适于裁判和调解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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