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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学视野下传统知识的界定与习惯法的调研结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知识是知识的下位概念,若要界定传统知识的概念,首先需要厘清知识的概念、特征和必要分类。在这五类知识中,传统知识主要体现为实用知识和精神知识。当前学界对传统知识的界定主要有两类意见。第一类意见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由于大家众说纷纭,因此没有必要对传统知识进行界定,核心观点有三:一是传统知识的“传统”无法确定。[24]二是传统知识的“保护”无法确定。

知识学视野下传统知识的界定与习惯法的调研结果

传统知识是知识的下位概念,若要界定传统知识的概念,首先需要厘清知识的概念、特征和必要分类。研究知识的学科被称之为知识学,它是“关于知识与知识活动的科学,是研究知识的本质与功能、知识的形成与演化规律,知识生产、加工、组织、传播、利用等一系列知识活动的理论与方法,为人类社会的知识记忆与创新提供保障,并作用于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一门综合性科学”。[18]

对于知识的概念,学者们的界定大致相同。D.贝尔认为,知识是“一组对事实或概念的条理化的阐述,它表示了一个推理出来的判断或者一种经验性结果,它可以通过某种通信工具以某种系统的方式传播给其他人”[19]。鲍丁认为:“知识即想象和存在,它是可以被观察的或者至少是可以通过语言工具被描述的,并且可与主体的想象相结合。”[20]马克卢普认为,“知识是关于以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21]此外,其他学者也有类似的界定。总体而言,学者们皆认为知识是人类实践的一种产物,知识既包括真理和信念,观点和概念,也包括判断和展望,方法和诀窍等。基于知识概念的界定,阿利·V认为知识有12种特征,分别是知识是零乱的;知识是自组织的;知识需要一种共同体;知识需要语言来描述;知识约束越多,损失也越多;试图牢固控制知识是徒劳无功的;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知识是进化而非永生的;个人不能控制集体知识;人们不能为知识设立规则与系统;可用不同方式在多种层次促进知识发展;如何定义知识决定了如何管理知识[22]。依照不同的标准,知识有着不尽相同的分类。最为主要,也是最先发展的是知识的原始分类,借鉴弗里茨-马克卢普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知识分为实用知识、学术知识、闲谈与消遣知识、精神知识、不需要的知识五类[23]。在这五类知识中,传统知识主要体现为实用知识和精神知识。

当前学界对传统知识的界定主要有两类意见。第一类意见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由于大家众说纷纭,因此没有必要对传统知识进行界定,核心观点有三:一是传统知识的“传统”无法确定。如英国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在其《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报告中认为,“如何定义传统知识呢?虽然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并且都是古老的,但其却是不断地被精炼并发展出新的知识。这就如同现代科学进程是通过持续不断的改进而前进,而不是通过几个主要的跳跃来前进一样”。[24]二是传统知识的“保护”无法确定。之所以无法对传统知识进行定义,或者虽然已经有诸多定义,但学界还没有达成一致,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该保护的目的是什么都还存在令人困惑之处”。三是当前传统知识概念纷繁芜杂。就当前传统知识的研究实际而言,虽然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等国际组织对于传统知识进行了大量的界定,且此种界定随着认识的增加和深入也在不断地演化和完善过程中,但不可否认的是两大组织之间和各个国家的学者之间,甚至于一国内部不同的学者对于传统知识的界定也是不同,甚至是相异的,由此界定一个能够为多数学者所认可的概念就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第二类意见认为,传统知识的概念不仅有必要界定,而且也是可能界定的,只是各位学者和各个组织在具体的界定形态和界定范围上又有着不同。在界定的形态方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在界定传统知识的概念时,将界定的重点放在传统知识的外延方面,尤其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方面。“关于传统知识之保护,可以将重点放在事前决定的保护客体上,但未必需要一个明确的定义,因为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而言,它并不是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25]基于此类想法,这些组织和学者对传统知识的界定主要是罗列和描述传统知识所包含的对象,如“传统知识包括,为医疗农业使用的生物或其他材料的信息,生产方法、设计、文学音乐、宗教仪式和其他技术和工艺。这一宽泛的内容也包括功能和美学性质的信息,即所有可以用于农业或工业的方法和产品以及无形的文化价值等”。[26](www.xing528.com)

第二种观点是在界定传统知识时将界定的重点放在概念的内涵方面。如CBD第8条J款就认为,传统知识是指那些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创新’指的是土著与地方群落的一种特征,是以传统活动作为过滤器而实现的创新。从此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传统的研究与应用方法,而不一定是特定知识的应用。”[27]“传统”,是指世代相传,基于特定族群或地域,并随环境不断变化而发展的知识体系、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与之相类似,人类学家Martha Johnson认为,传统知识是“特定部族人民在长期与大自然紧密相关的生活中形成并世代相传的知识体系,它有不同的分类,具有体系性、经验性和科学性[28]

在界定的范围方面,也主要有两类意见:一类是广义界定的传统知识;第二类是狭义界定的传统知识。学界和各国际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认识存在着一个渐进的过程,以WIPO为例,在初始的时候所认定是广义的传统知识,即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发现、设计、标志、称号或象征、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智力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29]。但是在近期召开的会议和学术研究中,WIPO逐渐趋向于采用狭义的传统知识的概念,即所谓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狭义的传统知识主要是指传统的科学、技术和习惯类知识,这包括农业知识、医学知识和传统习俗等。相比较广义的传统知识概念,狭义的传统知识主要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出去。就现今学界的动态而言,狭义的传统知识的概念更为学者们所认可,其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所包含的内容是不同的,它们所对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也是不一样的,一者侧重于著作权,而另一者则更接近于专利保护;二是狭义的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具体保护措施上有所不同,狭义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主要是私法保护,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更主要依赖于公法的保护。

基于上述学界的动态,并将传统知识置于知识学的视野下,本书认为,传统知识的概念是可以界定的,且在界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内涵和外延的并重。基于此,本书认为所谓传统知识是指土著民族、部落和地方社区的民众在适应自然环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并经世代相传不断演化而发展的集体智慧结晶,它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形成的、反映其对社会及自然环境,所施加挑战的人类活动的知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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