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最早的演变雏形是“无形文化财”,而这一名词来源于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在这一法案中,日本首先提出既要保护有形的文化财,如建筑,也要保护无形的文化财,如民间艺术。无形文化财这一名词对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开创性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缔造者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认识也有一个演变过程,这体现在从最初的民间文学艺术(fo1k lore),到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再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最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系由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提出。在这一法案中,教科文组织界定其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社区或反映该社区传统艺术期望的个人所发展和持有的产物”。[2]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主要有四种基本形式,分别是口头表达、音乐表达、行动表达和有形表达。随之,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建议案》,这一法案明确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等”。[3]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来源于1997年的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大会审议了摩洛哥当局提出的草案,即保护人类口头遗产的动议。1998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议案,认为所谓“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是指那些“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4](www.xing528.com)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源自2001年教科文组织在都灵召开的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操作性定义”,与会专家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被告知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构造;这些过程给现存的社区提供了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感觉,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此后在2003年,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这一公约中,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5]同时,我国2011年颁布生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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