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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的研究视角: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习惯法调研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所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习惯法关系的探讨前加上“乡村社会”,主要基于下述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尊重社会事实的考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相似,我国习惯法的根源也在乡村社会之中。其实,对于传统知识的客体,身处乡村社会中的乡民们是最为清楚的。

乡村社会的研究视角: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习惯法调研

之所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习惯法关系的探讨前加上“乡村社会”,主要基于下述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基于尊重社会事实的考虑。我国绝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习惯法都是在乡村社会,只有集中于对此进行探讨方能将问题解释清楚和明白。不可否认的是,城市社会中也产生并存在着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数量偏少,更为根本的是,若追根溯源,它们最初也是产自乡村社会中。如H村所在的周村区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周村烧饼,但其初始源自高塘镇的王家庄。此种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皆根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生活方式,在持续百年的西风东渐后,城市生活和城市文化基本西化了,硕果仅存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生活方式主要在乡村社会中,因此,乡村社会就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最后净土。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相似,我国习惯法的根源也在乡村社会之中。虽然城市社会生活中也孕育着习惯法,且这些习惯法是与当代经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但与乡村社会中的习惯法相比,它们有一项是先天不足的,或者也可以说是乡村社会中习惯法的优势,即乡村社会中的习惯法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伦理文化和传统习俗文化是紧密拥抱在一起的。由此,如果我们想在世界的舞台上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制度道路,我们就无法回避和漠视乡村社会中的习惯法,它们是构筑中国制度的特色基因。舍此,要么我们会泯然同化于西方制度,要么我们就会嫁接出一套与中国民众生活方式格格不入的“四不像”制度。(www.xing528.com)

二是国家法的建构所应秉持的一种谦卑态度。我们在建构任何类型的国家法制度时,不应遗忘乡村社会,既在于乡村社会无论人口还是土地面积在我国都居于绝大多数,更在于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也在变动和前进之中,它不是落后和遗忘的代名词,相反它是我国制度革新和制度创造的基因库,只要国家法在制度建构时眼睛向下,保持一个谦卑的态度,则相应的制度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以传统知识为例,在国家法的制度建构时,如何确定传统知识的客体是一项难题,从而也成为传统知识制度建构的中心。研究传统知识的客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庞杂的传统知识予以细化,并在细化的基础上区分此种传统知识与彼种传统知识,从而为制度设计指明所要保护的对象。其实,对于传统知识的客体,身处乡村社会中的乡民们是最为清楚的。传统知识是由乡民们创生和发展,因此,对于传统知识的客体和归属,乡民们就最具有发言权。“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处于传统知识包围中的乡民,对于传统知识的感知最为敏锐,因而乡民们能够清楚地说出传统知识的客体。与乡土社会之外的法律人相比,乡民也就最有资格对于传统知识的制度建构进行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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