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履约体系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全面有效履约,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文件化和结构化的体系。所谓海事履约体系文件化是指我国在作为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的角色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立法转化过程中,不仅要将立法转化的内容落实到具体的立法转化形式上,而且要将履约立法的愿景、目标、计划、战略、执行国内法的措施、实施和执行公约的相关文件等都以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我国在国际海事公约条款的立法转化上,基本上都以文件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履约立法较好,但是分析我国履约立法实践与IMO审核标准之间的差距,笔者认为存在的不符合项和待观察项主要集中于法律文件的缺失,包括记录、改进、向IMO报告、认可组织、检察官制度等,因为IMO的履约审核对各国履约要素的审查简单来说就是从书面证据来证明该国是否履约。关于“认可组织”的问题在不符合项和待观察项中都存在,我国政府可以对认可组织的管理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包括制定和实施对认可组织的监督计划和监督程序,与认可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并公布,制定检验工作细则等。关于记录问题的解决可以建立和保存各项履约活动的相关记录,并且制定有关记录的程序和标准。关于向IMO报告问题的解决可以制定向IMO通报履约战略、立法、特别指令等相关信息的文件化程序,制定通报的通信机制和框架,以及通告信息的方式和记录都要保存下来。关于改进问题的解决可以建立一个覆盖全面的海事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将规则要素转化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素,并予以控制,将规则要求的审议和评估工作的要求纳入体系文件。[17]关于检察官问题的解决则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安排中制定标准化和程序化的培训方针和指南,制定专业的培训计划,对培训师资进行详细的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国海事履约规则》和《海事履约体系管理标准》。《中国海事履约规则》内容包括履约的目标、战略、总则、范围、履约立法和安排、信息沟通、记录和改进以及我国作为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的履约义务。《海事履约体系管理标准》内容包括制定和实施海事履约战略,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保证海事履约相关工作符合要求的工作程序和须知,确定不符合情况的报告和处置程序,确定海事履约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确定内部评估和审议程序。可见,我国在海事履约立法机制的构建中已经非常重视履约法律体系的文件化,要求必须建立一个文件化的记录控制程序,所有海事履约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文件都必须处于有效控制之下,包括文件的批准、发布、修订、废止、保管等。[1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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