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针对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的履约立法转化基本上已经建立起初步的履约立法体系。尽管我国在IMO审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我国的履约立法转化机制仍然不健全、不明确。因此,为适应IMO审核机制强制化的趋势,在IMO审核机制的立法框架下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并且有效的海事立法体系,协调好国际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在我国构建一个完善的、体系化的海事履约立法机制是必要的,不仅能够为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提供文件化的法律基础,而且能够为履约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保证我国的海事履约立法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将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理念与IMO强制性文件的政府管理义务结合在一起,实际上是将全球需共同遵守的国际海上安全、保安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了体系化,推动了各国政府海事管理的全球化。通常情况下,只有最具实力的缔约国的海事主管机关才能适应这一全球化“游戏规则”的运转,最早的适应者是最大的受利者。[13]为适应审核机制强制化的趋势,如何在现存的不完善的海事履约体系的框架内实现有效的国际海事公约的立法转化,明确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方法和流程等,充分调动各相关方的积极性,理顺各方关系,以提高立法效率将是一个新难题。[14]海事履约战略作为《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的核心,涉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愿景、任务、文件化的内部控制和审核监督机制等,要求成员国海事主管机关就履约立法、方针政策的制定、履约的总体布置、具体的执行措施和履约活动等都应该贯穿“战略”的内涵。[15]对照IMO审核的标准,结合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海事履约战略内容主要是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海事履约的目标、任务、愿景、规划、重大举措等。为实现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应当充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连续性的五年战略规划并定期评估和修正,按照五年战略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通过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书和系统的工作项目实施。[16](www.xing528.com)
我国目前的海事立法状态是在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背景下,被动地接受公约,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批准后,基本上是马不停蹄地对公约进行研究和立法转化。应当效仿美国的做法,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前就立法,公约在本国通过批准后,国内相关立法活动已经结束,往往国内的立法标准还要高于国际海事公约。我国应当积极转变立法态度,将消极被动的立法转变为积极主动的立法,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软实力,提高立法的先进性和前瞻性,这是提高我国海事履约立法效率的前提。由此可见,只有及时更新海事管理理念,制定完整、有效、科学的履约战略,才能在海事管理全球化进程中争取主动,获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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