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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援引机制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IMO审核机制下的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在履约立法中制定了大量的海事条例和附属法例,值得借鉴的是在海事条例中引进了“直接援引机制”。因此,并非所有的国际海事公约都适合采用“直接援引机制”,这种方式更适合采用“默认生效程序”的技术性国际海事公约引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并没有在TONNAGE公约和STCW公约中采用,相信日后会逐渐完善“直接援引机制”的规定。

直接援引机制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IMO审核机制下的成果

所谓“直接援引机制”是指之前生效的国际海事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如果被新的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所替代,那么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应当适用新生效的国际海事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直接援引机制”同IMO的“默认修正生效程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默认修正生效程序”是对技术性的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正案采用默示的方式完成公约的修订程序,新生效的修正案如果涉及之前修正案的内容,那么之前的修正案就会被新生效的修正案所替代。“直接援引机制”则是在国内立法中不需要做特殊的说明,只要之前的国际海事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被替代,则直接适用新的国际海事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二者都避免了复杂的法定生效程序,使得修正案生效的时间大大缩短,提高了立法效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在履约立法中制定了大量的海事条例和附属法例,值得借鉴的是在海事条例中引进了“直接援引机制”。《香港海事条例和附属法例》第369章商船安全条例部分第3条释义中规定:“如对公约所作的修订或议定书或第Ⅳ部所提述的1966年公约[26]生效,或如任何公约代替上述其中一条公约,则在本条例中提述该等公约,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须解释为提述已修订或替代的公约。”这就意味着新的SOLAS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适用,只要以发布商船海运信息通知的方式,向公众公布香港应当履行公约义务的信息情况即可。这种履约的方式具有很大的优点,直接规定了国际海事公约的适用方式,为海事履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履约效率。但是这种方式也会产生一定的弊端,即适用“直接援引机制”的公约修正案虽然直接对香港生效,但是下位法却不能得到及时的修订,导致下位法无法及时与经修正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因此,并非所有的国际海事公约都适合采用“直接援引机制”,这种方式更适合采用“默认生效程序”的技术性国际海事公约引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并没有在TONNAGE公约和STCW公约中采用,相信日后会逐渐完善“直接援引机制”的规定。

【注释】

[1]王勇.条约在美国执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检视[J].求索,2008(7):139.

[2]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50b U-sDd KiOay5RDOy Hejh H4K8Zk XbJt V-bm Nrn2Wa2F6HkqEwuhqDbiJBYRMjFo6g XGFae Tbgep VLycb UPa,2011年7月20日访问。

[3]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50b U-sDd KiOay5RDOy Hejh H4K8Zk XbJt V-bm Nrn2Wa2F6HkqEwuhqDbiJBYRMjFo6g XGFae Tbgep VLycb UPa,2011年7月20日访问。

[4]王勇.论条约在日本国内的执行[J].青海社会科学,2008(5):152.

[5]例如国土交通厅之下成立国土审议会、运输审议会等。

[6]姜士林,鲁仁.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826.

[7]姜士林,鲁仁.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827.

[8]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M].黄道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7.

[9]姜士林,鲁仁.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1268.

[10]Gerhard Robbers.Encyclopedia of World Constitutions[M].New York:An Imprint of Infobase Publishing,2003:49.

[11]Australia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and Communications.Navigation Act 1912[EB/OL].[2011-05-06].http://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 2012 COO 196.

[12]李智青.澳大利亚海事立法情况介绍[J].中国海事,2012(1):65.(www.xing528.com)

[13]http://www.stuln.com/hanghaizhijia/haishijigou/guojihaishijigou/2008-07-19/Article_16663.shtml.

[14]http://www.stuln.com/hanghaizhijia/haishijigou/guojihaishijigou/2008-07-19/Article_16663.shtml.

[15]http://www.singaporelaw.sg/content/Int LawChi.html.

[16]姜士林,鲁仁.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526.

[17]Taw Cheng Kong v Public Prosecutor at 969(per Karthigesu J.A.).Tan Ah Yeo v Seow Teck Ming at 263.

[18]http://www.singaporelaw.sg/content/Int Law Chi.html,2013年6月3日访问。

[19]“Powers of Authority to make regulations”of the Merchant Shipping Act empowers the 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Minister,to make regulations.

[20]新加坡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mpa.gov.sg/sites/global_navigation/about_mpa/about_mpa.page,2013年6月3日访问。

[21]http://blog.naver.com/safer_sea/90045573660,2013年8月14日访问。

[22]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 2001.

[23]需要说明的是,一些被广泛应用于信息宣传机制的商船海运信息通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4][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91.

[25]吴斌,陈观成.关于完善民族法律体系的实证研究——论规范性民族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7):13.

[26]指《1966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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