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海事法律文件系统化是指采用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方式,对已经制定的海事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归类和整理,使其形成一个排列有序的整体。通过海事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废止已经过时的规范,使整个海事法律体系成为统一和谐的整体,促进海事法律体系的统一;可以为未来的海事立法提供资料准备和基础,为各类海事法律的汇编积累材料,促进海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可以使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立法机关发布的处于分散状态的各种规范性海事法律文件按一定标准汇编、集中和归类,更便于广大公民学习、掌握及检索查阅,便于执法、司法机关的具体适用,从而更有利于海事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实施。[25]
通过分析各国和各地区海事履约立法转化的形式,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海事立法主要分布于各个法律规范中,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对海事立法进行了分类、汇编或者编纂。中国的海事立法和大部分国家海事立法一样比较分散,并没有法律文件统一收录所有的海事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海事规范性文件,也没有一个完善统一的海事法典。尽管交通部从1993年开始陆续出版了《国际海事条约汇编》,其中列出了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的信息,并且在近几年海事主管机关每年都会出版《海事法规汇编》,但是针对的是部门规章和部颁海事规范性文件,没有收录海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再就是诸如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运输中心1998年编写的《船舶载运危险品和防污染法规汇编》等一些涉及具体海事立法的法规汇编。总体来说,我国的海事立法相对分散,系统性不强。(www.xing528.com)
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海事立法体系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美国法典》和《联邦行政法典》对国会立法、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颁布的法规、文件等进行统一分类汇编,《美国法典》是美国国会200年法律的集成,汇集了国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其中涉及海事立法的篇章主要有6篇,对于其参加的国际海事公约都分门别类地规定在各篇章中,并且对各章进行编号,每年都会进行修订,6年重新编纂,根据编号进行修订编排。《联邦行政法典》则主要收录了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会议纪要、决定和通知等,每年重新编纂一次,涉及的海事立法基本与《美国法典》一一对应,并且同时适用,效力低于《美国法典》。这种以法典的形式将所有的海事立法进行统一编排的方式不仅将分散的海事立法汇集起来,而且更方便民众查询,只要根据编号就能快速查询出每年的国会和联邦政府机构颁布的关于海事方面的立法,这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日本的立法形式比较特别,虽然不像美国以统一法典化的形式体现海事立法,但是立法体制比较有秩序,层次分明,衔接紧密,履约立法通常以法律、政令和省令的形式颁布,下一级海事立法的制定都是为了严格执行上一级的立法而存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海事立法主要集中在香港海事条例和附属法例,类似于美国的《联邦行政法典》,收录了香港海事处颁布的海事立法,内容涉及海事履约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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