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并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香港参加的各种IMO公约。行政长官每年制定一个“施政报告”为运输及房屋局(Transport and House Bureau,简称THB)局长提供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条和第7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其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因此,在基本法下,香港有很高的航运自治权,这允许香港为了航运目的而进行履约立法,海事处和运输及房屋局在条例的授权下也拥有相应的立法权。条例和规则的立法审查流程和修正案数量很多,细节的审查程序必须首先从海事处开始,接着传达到运输及房屋局。不同的立法,其周期也会不同,通常从起草到生效需要3年的时间。
香港有关实施IMO强制性公约的立法形式主要是香港海事条例和附属法例。在履约立法方面,SOLAS公约、LL公约和COLREG公约主要体现在《商船(安全)条例》《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MARPOL73/78公约主要体现在《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TONNAGE公约主要体现在《商船(注册)条例》;STCW公约主要体现在《商船(海员)条例》。此外,在具体实施上述公约时,香港政府的海事处还制定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性规章,发布了大量的公告。通过对香港海事条例和附属法例的具体内容的研究,颇有特色的是在《香港海事条例和附属法例》的“商船(安全)条例”部分中引入了“直接援引机制”。通过这种方式,自该条例公布之日起,其所涉及的公约条文就自动对香港地区发生法律效力,随后将该条例的生效情况进行公布就可以,具体的公布方式是通过商船海运信息通知的方式。[23]但是这种“直接援引机制”并未在实施TONNAGE公约和STCW公约中采用,因此有关这两个公约的修正案如果在香港实施,仍然需要完整的立法过程。香港海事处希望将来这种直接援引机制能够在上述两个公约中采用。虽然这种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履约效率,但是存在很大的弊端,会导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因为新生效的修正案在国内生效时,下位法的规定仍然是适用修正案生效前的公约,而且缺乏国内法罚则的相关法律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公约的履行。目前,香港海事处已经注意到了这两个问题的存在,并开始着手促进相关下位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www.xing528.com)
香港的海事主管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Marine Department,简称HK MD),负责香港一切航行事务和所有等级、类型船只的安全标准,所有的船旗国管理活动都由海事处承担。其重要职能是订立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政策、标准和法例,履行香港应有的国际责任,协调海上搜救行动,并确保行动符合国际公约所订标准,其中航运政策科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和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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