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总体上属于“一元论”国家,根据《荷兰宪法》第91条规定:“非事先获得议会同意,荷兰王国不受任何条约的约束,任何违反宪法或导致这一结果的条约条款须获得议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始得通过。”第93条规定:“条约条款及国际机构决定中就其内容对任何人都有拘束力的规定,均在公布之后生效。”第94条规定:“王国的现行法令法规,如果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约规定,或者与国际机构决定相抵触,不得施行。”因此,荷兰是采用“纳入”为接受国际条约方式的国家,国际条约必须经过国会的批准或者同意,才能获得荷兰国内法上的效力,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内容,可见在荷兰,国际条约拥有高于国内法的法律地位。同时,如果条约的内容违背荷兰宪法,在经过议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的条件下,在荷兰是可以适用,换句话说,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条约的地位是高于荷兰宪法的。
荷兰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条例或者部门令等形式,将公约的内容在国内法中实施执行。中央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群众开放,在网上可以随时查询包括海事立法在内的所有国内立法,并且数据每天随时更新。此外,荷兰还使用一种动态的参考系统,以“行政公告”的方式对外公布IMO公约的最新动态和国内的最新立法,荷兰航运检查厅也出版一个名为“Easy Rules”的杂志,刊载所有与海事有关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以方便公众查询。(www.xing528.com)
荷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非一个,而是由多个机构协同合作,主要是民用航空及水运管理总局(Directorate-General for Civil Aviation and Freight Transport,简称DGTL)、荷兰航运检查厅(Netherlands Shipping Inspectorate,简称NSI)、荷兰海岸警卫队、荷兰皇家海军水面测绘大队(The Hydrographical Services of the Netherlands Royal Navy)以及北海管理委员会(North Sea Directorate)。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在其管理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战略性管理规划,但是缺乏一个涉及整个海事管理的统筹全局性的总体的战略指导。民用航空及水运管理总局和荷兰航运检查厅主要行使其作为船旗国和港口国的职责,二者平行执法。民用航空及水运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IMO强制性规则的实施政策以及制定非公约船舶的相关政策,以保证IMO有关的强制性规则在国内实施,其中IMO强制性规则的实施政策主要体现在一种被称为“进程的转变”的文件中,所制定的标准或者做出的相关解释将以强制性规章、规则或者通知的形式发布。航运检查厅主要负责IMO强制性规则的具体执行,对其认可组织(船舶检验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综上,荷兰不仅在履约立法方面制定了有关实施IMO强制性文件的相关政策,并且各机构分工合作,共同履行公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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