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开始,随着各国海上作业的增多和海上石油运输的增加,油污染开始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海上问题之一。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制定的国际防污公约并没有对油类污染给予足够的重视,直到1967年TORREY CANYON号的搁浅导致12万吨原油泄漏,油类运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才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为了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从根本上解决船舶造成的污染方面的问题,国际海事组织于1973年召开了国际大会,会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该公约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全面性的防止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22],和之前制定的防污公约相比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制定的技术标准过高,使得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缔约国都难以满足公约的要求,导致公约迟迟不能生效。20世纪70年代又发生了多起油船污染事故,世界各国对海上安全和防污染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MARPOL1978议定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MARPOL1978产生后,和MARPOL1973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文件共同对缔约国生效适用,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简称MARPOL73/78)。MARPOL73/78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实现海洋环境保护而制定的最重要的国际海事公约之一,也是目前国际上影响最大、适用范围最广的防污染方面的IMO公约。该公约有效地控制了由于海难事故、操作性排放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对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极为积极的作用。公约包括六个附则,即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Ⅱ防止有毒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包装类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以及附则Ⅵ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目前这六个附则我国均已经加入,并且除了附则Ⅵ,其他附则均已对我国生效。
作为MAR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我国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MARPOL公约,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履约立法方面主要的国内法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9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颁布的2001年《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05年《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的1983年《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同时地方政府和地方海事局也为配合履约进行了立法活动,例如,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发布的《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了《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天津海事局2012年颁布了《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等。
MARPOL73/78公约和SOLAS公约作为IMO最重要的国际海事公约之一,对缔约国的立法要求二者多有重合,包括船舶检查、港口和危险货物方面等。因此,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往往包含了对SOLAS公约和MARPOL73/78公约的共同履约立法。例如,SOLAS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细则,同时MARPOL73/78附则Ⅲ主要的内容和SOLAS1974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相重合。我国作为SOLAS1974和MAR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一直以来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1982年10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上(包括港口装卸)开始执行《国际海上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来,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水运危险货物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危险货物的处理和运输等方面明确了特别的规定,有的规定甚至比《国际危规》更科学,但是仍然没有覆盖《国际危规》的全部内容。可见,对SOLAS公约与MARPOL73/78公约相重合部分的履约立法也同样适用于MARPOL73/78公约。(www.xing528.com)
总体来说,我国履行MARPOL73/78公约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防污立法体系还算完备,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立法覆盖范围有限、部分内容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部分法规适用性不强甚至相互冲突等都是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因此,我国关于防污染公约的履约立法仍需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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