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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公约对中国立法的影响与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但是,如何履行义务又是缔约国自主决定的事情,即使一国不履行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义务,他国也不得干涉,而应由该国根据公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缔约国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权益的同时,不能无限扩大本国的主权,更不能滥用国家主权,否则将受到国际法的制裁或者承担公约规定的国家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态度。

国际海事公约对中国立法的影响与研究成果

国家主权原则来源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指一国独立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物,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他国不能随意干涉,这是国家的固有权力。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瓦特尔认为:“不论以什么方式进行治理而不从属于任何外国人的任何民族就是主权国家。完全自治构成国家内侧,而独立则构成它的外侧。”[107]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把国家主权定义为:“主权是指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的事物的最高权力。”[108]国际社会上,任何国家都充分地享有主权,都有独立的不受任何干涉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对内表现为国家对本国领土内的一切公民、外国人、本国领土外的本国公民及事物都有管辖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主体,享有绝对的决定本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排他权。对外表现为国家在国际社会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保护本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他国不得随意干涉本国的内政。自卫权表现为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充分享有对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事物的管辖权(享有外交豁免的除外)。如果本国领土和政治权力遭到国际上其他法律主体的侵犯,损害了本国权益,本国应当坚决予以维护。因此,国家主权对于条约各当事国适用国际条约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国家失去了主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国际法就无从谈起,国家主权原则更无从谈起。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各缔约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海事公约的基础,是指各缔约国在国际社会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独立的,各国应当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国际人格,各国有权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他国处理内外事物的权力,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这是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前提。

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依附存在的,同时,权利和义务又不是无限扩大的。既然一国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义务。但是,如何履行义务又是缔约国自主决定的事情,即使一国不履行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义务,他国也不得干涉,而应由该国根据公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因此,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际上任何一个法律主体在国内适用国际海事公约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情况下,都有权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制定履行公约义务的国内法,都有权自主选择国际海事公约是否在本国适用,如何在本国适用,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等等。但是,国家主权不是无限扩大的,国家不能利用主权恶意履行公约或者消极履行公约。缔约国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权益的同时,不能无限扩大本国的主权,更不能滥用国家主权,否则将受到国际法的制裁或者承担公约规定的国家责任。

国家主权原则是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原则,我国在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过程中,对于适用公约的具体问题应当由我国立法根据我国国情,在善意履行公约的情况下自行规定,或者做出灵活性的变通,对于某些可能会危及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或利益的条款,我国可以拒绝适用或者声明保留。我国1995年《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总则第2条规定:“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具体来说,首先,我国根据公约要求进行履约立法属于我国的国内管辖权事项。我国享有完整的主权自行决定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如何适用,适用的方式和适用的原则,决定如何处理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决定如何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以及行政层面采取措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义务等等。这是我国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完全排他性,他国不得任意干涉。其次,我国在适用国际海事公约时,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应当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综合考虑我国的宪法历史、传统、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在不违反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内法,指导我国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更好地适用国际海事公约。最后,我国在履约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和维护我国的主权,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权力和利益。对于国际海事公约中可能危及我国国际主权或领土完整的规定,我国可以拒绝执行或者声明保留,即究竟是否执行最终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由我国主权决定。例如,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第4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态度。(www.xing528.com)

但是,国家主权并不是毫无限制地加以利用的。我国在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过程中,行使国家主权的同时,还要接受国际海事公约对我国主权的限制。正如上述讨论的,国家主权并不是无限扩大的,主权的存在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好像社会上的任何人都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更没有超出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主权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又不是完全绝对的,一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同时,条约当事国主权还要接受条约义务的限制。事实上,完全不受条约义务限制的绝对主权是根本不存在的。同样,我国在行使国家主权时,必须抱着谨慎的态度,不能随意地拒绝适用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内容,这样意味着拒绝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当国际海事公约设定的义务可能危及我国的权力或者利益时,才可以拒绝适用或者声明保留。因此,我国在适用国际海事公约进行国内立法时,应坚决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坚决维护我国的国家权力和利益,将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起来适用,使国家主权原则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相协调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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