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在未加入国际海事公约之前,仅依靠国内法或者国际惯例等处理海商事案件,而其本国国内法是依存本国的国情和站在本国公民与国家利益的角度制定的。加入国际海事公约之后,在国际规则的作用下,国内法已经无法满足公约的要求,甚至和公约的标准相距甚远,需要进行大量的制定和修改,在各种内外因素不断介入的过程中,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就会产生冲突,总结冲突产生的必然性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国家签署并承认国际海事公约在本国国内的效力。
国际海事公约在一国生效都需要满足该国法律对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件。在实践中,一个国际海事公约要在一国适用首先要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一国的缔结和生效程序如何,批准并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批准书都是各国承认国际海事公约在本国生效的必经程序。有的国家签署后因为各种原因未在本国批准生效,有的国家有保留的批准,有的国家甚至未签署公约,只要国际海事公约没有被缔约国批准,就未在缔约国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该国就可以不适用公约,或者不适用公约的保留条款,那么也就不存在冲突的可能性了。可见,如果一国不站在共同解决国际海事问题的高度缔结国际海事公约,而且不承认国际海事公约在本国的法律效力,那么也就不存在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尽管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很多国家仍然相继缔结或者加入多个国际海事公约,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公约在本国国内的法律效力。IMO成员国都是多个国际海事公约的缔约国,在IMO审核监督机制的作用下,各成员国最终要接受IMO的履约审核,各国一旦批准了公约就等于承认了公约在本国的效力,国内法和国际海事公约就可能会因某一事项的规定产生法律上的竞合,最终因为二者关于某个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就可能产生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适用上的冲突。
第二,国际海事组织监督机制的介入。
近几年来,国际海事组织同世界上其他国际组织一样,逐渐开始强化监督机制,从2006年开始实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2015年开始实行强制审核机制,目的在于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保证成员国有效并一致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提高成员国的履约效率。虽然目前IMO审核机制尚处于自愿加入的阶段,但是随着自愿审核机制向强制审核机制过渡,这种机制将受到越来越多的成员国的接受和赞同。到今天为止,“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早已经在国际上成为各国遵守的普遍规则,多年以来得到各国的自觉遵守,而国际海事组织审核机制的推行,正是强化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作用,它要求成员国不仅要遵守国际海事公约,而且要认真遵守,并且其国内法和履约实践尽可能地要和公约保持一致。这等于在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基础上,给各国履约立法和实践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各缔约国一旦在国际上缔结或加入有效的国际海事公约,就应当恪守职责,按照公约的要求在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且适当地完全履行公约。如果不履行公约或者不适当履行公约,将承担公约规定的国家责任,最终无法维护本国的利益。可见,IMO审核机制是促进国际海事公约有效运行的推进器。所以,不管是“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还是在IMO的监督机制的作用下,各缔约国都会积极执行公约,或者采用“转化”的接受方式或者采用“纳入”的接受方式,或者是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或者采用“间接适用”的方式,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始终存在。(www.xing528.com)
第三,国内法与公约内容重叠。
在调整海商事法律关系时,如果单纯依靠国际海事公约或者国内法来调整都不会产生冲突的问题,同时如果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上不存在差异也不会产生冲突的问题。只有在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同时,国内法的规定也要求调整该法律关系,同时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才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具体地说,当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针对同一法律关系都有规定,同时存在适用范围内的有效的管辖权,并且规定不一致时,二者才会发生需要选择的适用。各国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初衷,共同缔结了国际海事公约,以调整相应的国际关系。在同一问题上,如果国际海事公约有规定而国内法没有相应规定或者国内法有规定而国际海事公约未规定的,都不会产生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适用冲突。但是在同一问题上,由于国际海事公约与各国国内法都有规定而且规定不同而发生了相互矛盾的情况,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而解决国际和国内海商事交往中出现的纠纷与争端,就必然面临着选择国际海事公约还是国内法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的问题。因为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是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制定的,即使一国完全地按照公约的要求把公约的内容全部转化成国内法或者毫无保留地直接适用公约,也会因为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和本国独特的历史发展、经济文化、法律政策和立法体制等情况,使得国内法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而不能完全和公约保持一致。甚至可以说,根本不可能与公约完全保持一致,这种法律内容规定的不同,即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条款规定的不同使得法律适用的冲突由此产生。由此可见,只有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发生法律适用上的竞合,二者才会产生冲突和矛盾。
综上所述,国家承认公约的国内效力、IMO监督机制的介入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重叠都会导致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产生冲突和矛盾。除此之外,影响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还有很多,例如涉外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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