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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海事公约一经有效订立,同样必须被各缔约国有效执行,而公约则成为各缔约国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则。国家在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过程中,相应的国家机关也负有履行公约的职责,应当遵守公约的规定,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公约的执行。事实上,每一个国际海事公约的订立不仅是基于各国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望,更是各缔约国为了本国利益妥协和让步的结果,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本国的长远发展和维护本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成果

随着国际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主体承担的国际责任也越来越多,而国际社会是由不同领域组成的共同体,每个领域都有其各种各样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加以调整是不可能有序地发展的。因此就需要制定一些有效的国际规则,例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协定等来规范国际社会上各国的国家行为。各国为了谋求共同利益的发展,国家间开始以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作为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IMO审核机制的出现,促使各缔约国积极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完善本国的立法,努力保持本国的法律规定与其缔结或者加入的IMO公约相一致,但是国内法与国际法本就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可能达到完全一致的状态,只要各国利益不相同,二者之间有差异,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和矛盾就会始终存在。可见,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客观状态在国际交往的活动中还是普遍存在的,一国的立法政策以及依据国际法制定的实体法和冲突法规范,对于解决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矛盾具有非常积极的重要作用。立法作为IMO履约审核的三大关键要素之一,如果不解决好立法的问题,那么实施与执行国际海事公约也无从谈起。因此,立法是中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法律基础,在立法中解决好公约与国内法的矛盾,不仅能够提高我国的履约效率,而且也为我国迎接下一轮审核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可能会受到多方法律的调整,包括本国法律、他国法律和国际社会的法律。不管是在国际上还是国家内部,法律冲突都是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到一国的立法制度,而且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法律冲突的名词最早是由国际私法学家提出的,长期以来都是在国际私法领域使用,因此在很多人眼里法律冲突只存在于国际民商事私法领域,对其概念、分类和解决等都是站在国际私法的角度。实际上,从理论的角度来说,法律冲突是在任何法律领域都是可能存在的,并不仅仅是国际私法领域。而法律冲突除了包括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冲突。因此,法律冲突也包括公法领域的冲突。在国际私法领域,很多学者对法律冲突的定义仍然局限于国际私法的范畴。例如,信春鹰先生认为:“冲突规则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则,又称‘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选择规则’‘冲突规范’。它们是国际私法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各国之间或者一个国家内的各个法域之间,由于它们的民商法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当该问题的案件遇有涉外因素时,就会发生法律的冲突。”[66]李双元先生认为:“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有独特的含义,它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法律,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相互抵触现象。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67]丁伟教授认为:“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的冲突状态。”[68]

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冲突,很多学者是这样定义的,例如,韩德培先生认为:“如果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关系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69]黄进先生认为:“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系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统一问题的不同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比如说,中国某省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与中国现行宪法的某一规定不一致,那么,该地方性法规和中国宪法在效力上就会发生冲突。”[70]沈涓女士认为:“多个法律对一项利益关系同时具有涉及力的现象应被称为‘法律冲突’。可见法律冲突的意义不仅是一项超法域利益关系所涉及的多个法律内容上存在差异,而且是多个法律对同一利益关系支配效力并存。即使多个法律内容相同,也存在效力上的冲突。因此,法律冲突是指法律内容和效力的双重冲突。”因此,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定时,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事实状态的规定不相一致,并且都主张适用自己的法律规定,这时对于解决该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就产生了冲突和矛盾。简言之,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冲突就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因为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

缔约国按照国际法规则一经订立有效的国际条约,条约就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国家在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就必须遵守条约信守原则,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的义务。国际海事公约一经有效订立,同样必须被各缔约国有效执行,而公约则成为各缔约国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则。国家在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过程中,相应的国家机关也负有履行公约的职责,应当遵守公约的规定,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公约的执行。事实上,每一个国际海事公约的订立不仅是基于各国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望,更是各缔约国为了本国利益妥协和让步的结果,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本国的长远发展和维护本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既然国际海事公约的缔结是国家利益妥协和让步的结果,而国内法的制定又是为了发展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当某一法律关系同时涉及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时,就会因为国际海事公约的执行和国内法的适用不一致的问题最终导致二者的冲突和矛盾。(www.xing528.com)

因此,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的冲突实际上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也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不仅包含海事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而且包含海事公法领域的法律冲突,或者说是法律规范的冲突,是指对某一海商事法律关系因为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都有规定且规定不一致,而且二者都有可能对这一海商事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管辖,这种同等的管辖效力可能因为适用国际海事公约或者国内法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发生不同的法律结果,最终产生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和矛盾通常发生在对待国际海事公约以“纳入”为接受方式的国家,而很少发生于以“转化”方式接受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家。正如王铁崖教授所说:“因为在这些国家,条约是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或者条约本身在国内具有法律的效力;条约不必须经过立法机关采取为法律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核准,即有这样的性质或这样的效力。如果条约是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或者条约本身在国内具有法律的效力,则遇着条约和法律规定同一事项而规定不同即发生条约与法律的真正冲突。”[71]

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的冲突大致分为两种,即内容上的冲突和适用上的冲突。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内容上的冲突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冲突,之所以称之为静态的法律冲突是针对法律的存在形式而言的,当法律被立法者所创制并公布以后,它表现为以文字为载体的法律文本静态的存在方式,当法律尚未被适用于调整具体的某一个别的社会关系时,它纯粹只是一个法律规范的文本,一般来说只具有被研究和被讨论的意义。[72]静态的法律冲突又包括法律条文的冲突和法律立法目的的冲突,法律条文的冲突是指国际海事公约的规定和国内法的规定在内容和条款上存在不一致,从公约和国内法本身的条文字义上就可以看出二者在概念、原则和标准等内容上的互相抵触或者互相矛盾,这只是一种表象冲突,表面上体现的只是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内容规定的不同,实质上体现的是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立法目的的不同。国际海事公约体现的是各缔约国共同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社会的意志,立法目的在于谋求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而国内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作为独立的国际社会主体为本国设定的行为规则,旨在规范和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毕竟一国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其独特的法制传统和立法轨迹。因此,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内容上的冲突只能靠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不断的实践、积累、沟通和协调中尽量和公约保持一致。而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在适用上的冲突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冲突,之所以称为动态的法律冲突是针对法律的运行过程而言的,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当法官遇到某一具体的海事案件时,法律关系同时涉及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的适用,公约和国内法关于此项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尽相同,且都有支配和管辖这一法律关系的效力,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在法律适用上就会发生冲突和矛盾,法官就需要在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之间权衡国际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且对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的适用作出判断和选择。正如柯里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所言,法律冲突无非是政府利益的冲突。[73]这种观点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认为“利益分析说”揭示了法律冲突的实质,传统意义上的冲突是用一些普遍适用的抽象的规范,来掩盖法院实际上最先考虑的问题,即选择什么法律才符合本国对内、对外利益。[74]

因此,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在内容上的冲突和在适用上的冲突虽然是不同的,但是二者都是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产生冲突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协调适用上的冲突的过程同时也是协调内容上的冲突的过程,内容上的冲突能够体现在适用的冲突上并导致适用上的冲突,而适用上的冲突又推动各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的相关立法,积极协调公约与国内法的矛盾,平衡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孙国华所言:“法的创制,不仅要通过法律协调现存的各种利益。而且还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准确地解决新情况所引起的新的利益冲突。寻找新情况下,各种社会利益结合的最佳点。”[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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