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国际合作已经成为主流,各国之间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依靠国内立法来解决,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只有参与国际合作才能真正维护本国的利益。随着国际海事公约在国际上开始强制适用,各缔约国逐渐重视公约的执行,开始积极在国内营造良好的立法环境以满足公约的需要和迎接IMO的审核。由于国际海事公约是对国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大部分海事公约的条款中,都规定了缔约国的立法机关和海事主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积极措施保证公约在国内的有效实施,例如立法转化等,而国内法是对公民和法人等权利主体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各国在执行国际海事公约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涉及制定、修改、废除、适用本国的国内法,也可能会损害本国的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国家的权利义务势必和本国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在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选择适用的过程中,就会在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相互作用下产生冲突和矛盾。所谓的外部因素就是上述提到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国家承认公约效力及国内法的介入等,所谓的内在因素即公约与国内法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即国际海事公约在各国的法律位阶,解决好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对缔约国的履约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作用和实践意义。
法律位阶是指在一个由不同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体系中,整个法律体系呈纵向分布,每个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有其不同的地位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低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律,都是最高位阶法律规范的延伸,所有的法律规范依据划分的标准,有序的结合成一个有机体。低位阶的法律如果不违反高位阶的法律则有效,反之则无效。[33]实际上,国际条约在一国国内的法律位阶是国际条约与一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李浩培教授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概括为一国国内法上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的问题(出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地位关系通常规定在一国的宪法中,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国际条约的地位优于国内法,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公约在本国生效必须先修改宪法,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公约在本国生效必须以在他国适用为条件等。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除荷兰等个别国家外,基本上各国都规定了宪法的地位至高无上,任何法律不得和本国宪法相违背。国际海事公约是国际条约的一部分,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同样适用于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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