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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的生效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在国际上已经生效的条约若要在缔约国国内生效,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生效程序,包括条约的缔结、签署、批准(核准)、加入等过程。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条约的约束和履行条约规定义务的一种表达方式。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的生效机制研究

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虽然以接受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但是其真正在我国生效还要经过我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生效程序,才能最终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是我国对外缔结条约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第一部对外缔结条约的法律规范,其对我国缔结、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条约的程序都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在该部法律规范颁布之前,我国对外谈判、缔结、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是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已于1987年11月失效)和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已失效),随着1954年《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的失效,1958年《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也随之失去法律依据,我国政府认识到旧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了保证国家缔约权的正确行使和发展国际合作,有必要根据我国宪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总结过去几十年的缔约经验和实践经验制定一部关于从缔约谈判、签署条约、批准或者加入条约,一直到条约生效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的缔约程序的法律。在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失效后,经过3年短暂的缔约法律的空白期,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出世了。我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是符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这两个国际条约的,既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的缔约实践,延续了之前的缔约规定,又体现了我国的缔约特点,完善了缔约程序的法律规范。因此,一项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只有经过我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并且符合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在我国生效。

一个在国际上已经生效的条约若要在缔约国国内生效,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生效程序,包括条约的缔结、签署、批准(核准)、加入等过程。条约的缔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国际法准则,通过磋商和谈判等方式达成确立其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协议。条约的签署是指缔约国的代表在条约文本上签字。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代表签字即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①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②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③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如无以上情形,条约于签署后须经批准方才生效[1]。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条约的约束和履行条约规定义务的一种表达方式。批准有两个含义,一是国内立法机关通过本国的法定程序赋予条约国内法上的效力,给予条约国内法上的认可,从而使条约在国内得以适用;二是国际意义上的批准,即一国将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确定的意思通知缔约各方或条约的保管机关。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谈判或错过条约的签署期未在国际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条约签署或者生效后参加该条约并接受条约约束的行为,这是一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不管是已生效条约还是已签署未生效的条约,加入都应当是无条件的,不应该附加须经批准的条件,因为加入意味着一国已经完成本国相应的法定程序,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条约对一国生效并不等同于条约的生效,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本身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并对当事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条约对一国生效是指条约作为确定的国际法律规则开始约束某一国家。对于条约在一国的生效时间,可能晚于条约生效的时间,也可能和条约一起生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4条第3款有所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国承受条约约束之同意如系于条约生效后之一日期确定,则条约之该日起对该国生效”。

根据我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条约在我国生效一般需要经过下列法定程序:

第一,条约的缔结与签署。

一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对外必须有可以代表该国的缔约机构,这就需要该国赋予相应的国家机关缔约权,包括国家的政府部门、权力机构和公职人员等,只有缔约主体赋予了这些代表机构和人员明确的缔约职能和权限范围,对外缔结条约才能实现。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4条[2]和第5条[3]规定了我国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从此条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国家主席、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驻外国使馆馆长、相关与会代表、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直属机构等都可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对外缔结国际条约,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的缔约权,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外缔结条约,即使缔结条约也是无效条约。所提出的条约的中方草案都由国务院审核决定,可见国务院承担着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缔结条约的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务,这在《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有所体现[4]。我国作为公约签字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海事公约有很多,例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议定书》《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等。

第二,条约的批准与核准。(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8、9条的规定,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主要包括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上述条约和协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核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部长副署。例如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和《〈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等重要的国际海事公约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由国务院核准的条约是除上述条约以外的需要经过核准的条约,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或者外交部部长签署。除了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的条约与协定,还有一类协定在我国不需经过批准或核准,该类协定签署后,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由本部门送外交部登记外,其他协定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备案。[5]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可以在签署后生效前批准,也可以在公约生效后批准,通常需要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递交批准书并且经过一定期间才能在我国生效。我国缔结签署的国际海事公约基本上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第三,条约的加入与接受。

加入是我国参加国际条约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1、12条的规定[6],我国在缔结签署了某项国际条约或者条约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程序时,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或者国务院的核准程序,该条约才能在我国生效。如果我国没有参与缔结一项国际条约的过程,而该条约又规定了签署期限,在错过条约的签署期后,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条约就需要经过我国相关部门的审查、建议、审核等法定程序,最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条约的决定,我国才能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加入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多边条约,只需经过审查、建议,由国务院作出加入的决定。对于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范围的国际条约,即一些不重要的条约,我国通常采取接受的方式,在经过审查和建议后,由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既可以不签署而直接接受条约,也可以先签署后接受条约。加入书和接受书都由我国外交部部长签署。加入的国际条约可以是在国际上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是已签署尚未生效的条约。除了我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海事公约,其他的公约基本上我国都是采用加入的方式参加,通常需要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递交加入书,我国才能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的有《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等;由国务院决定加入的公约有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及《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等。

第四,条约的生效。

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0条的规定[7],缔约双方为使同一条约、协定生效需要履行的国内法律程序不同的,该条约、协定于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后生效。因此,我国政府缔结或者签署了一项国际条约并不等于该条约直接在我国生效,不仅需要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定程序,即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加入程序或者经过国务院的核准、加入、接受程序,还需要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后才能生效。不仅如此,一项国际海事公约首选还需要满足其本身规定的条件,经过一定期间才能生效,可能在我国批准或者核准前生效,也可能在我国批准或者核准后生效。例如,通常情况下,我国缔结或者签署国际海事公约后,都不会立即生效,只要公约在我国经过了法定程序,我国批准或者核准公约的时间不晚于公约本身生效的时间,公约本身生效即对我国生效。而我国加入或者接受的公约,公约正文都会规定一国加入公约后生效的条件与时间,这完全取决于公约本身的规定,有的规定自交存加入书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在加入书交存后的一定期限后生效。对于我国已经批准或者加入的公约议定书在我国的生效程序基本上和公约在我国的生效程序相同,对于我国已经批准和加入的公约的修正案,如果是经过默认程序生效的,通常主管部门会以下发通告的方式告知各有关机关遵照执行,如果不是经过默认生效程序生效的,则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和加入程序或者国务院的核准和加入程序才能在我国生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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