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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公约及其议定书,通常需要缔约国以“明示接受”的程序缔结或者加入。所谓“明示接受”是指各缔约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承诺并向其递交正式批准或者加入的文书,表示愿意接受公约的约束,履行公约的义务。例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8条规定了公约可以通过组织内部审议或者会议的程序进行修正,修正案主要采用“明示接受”和“默示接受”的方式生效。

IMO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成果

国际海事公约从制定到生效最后由缔约国执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通过、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修正、生效和执行等。

国际海事公约的生成通常是国际海事组织内6大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以及各成员国相互沟通和合作的结果,首先就相关问题由各委员会以建议案的形式递交大会或者理事会,如果建议案获得通过并起草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有可能在外交大会通过审议并正式获得通过。

公约的签署是一国政府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受公约的约束,缔约国有可能直接签署公约,有可能签署有待批准、接受和核准的签字。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签署来表达统一收到公约的约束:(1)条约本身规定签署具有此种效力;(2)以其他方式确定谈判国同意签署具有此种效力;(3)该国在其与会代表的全权委托书上明确表示签署具有此种效力,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签署具有此种效力。[58]但是一国除了直接签署公约以外,还可以签署有待批准、接受和核准的签字,这种签署并不表示一国明确同意受公约的约束,还需要完成本国规定的批准、接受或者核准的程序,并向公约保存人递交一份批准文件才能正式受公约约束。目前,国际海事公约的大部分缔约国都是采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其愿意受条约的约束,因为这样不仅符合本国宪法的要求,而且为本国立法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为公约在本国执行创造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IMO公约都是多边条约,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为各国开放签署期,一国可以在签署期内签署公约,也可以在签署期后加入或者接受公约,需要向公约保存人交存一份加入或者接受的文件即可成为公约当事国。

公约的生效是指公约本身正式产生法律效力,从而对其当事国产生拘束力的法律状态。[59]公约获得通过后,并不会马上生效,必须按照公约的规定有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接受后才能发生国际法上的效力,公约只有在生效后,其本身才能具有约束当事国的法律效力,并开始成为确定的法律规则,对已经批准公约的当事国的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要公约在有效期内,当事国就必须遵守并善意履行,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公约若要对一个国家生效,公约本身必须首先是有效的,如果公约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即使一个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公约也无法对其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尽管该国在此期间负有义务不得破坏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但这仅仅是条约法上的义务,如果该国未能做到这一点,也不会产生国家责任。[60]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事公约都有比较完善的从起草、通过、生效到修正的一整套程序,对公约本身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的生效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有相应的内容条款规定公约的生效条件。对于公约及其议定书,通常需要缔约国以“明示接受”的程序缔结或者加入。所谓“明示接受”是指各缔约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承诺并向其递交正式批准或者加入的文书,表示愿意接受公约的约束,履行公约的义务。

笔者针对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发现,公约正文基本上都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对公约本身及其议定书的生效条件作了相似规定。之所以说相似是因为公约的生效条件大体一致,只是条件有的严格,有的宽松。对于比较重要的公约,生效条件比较严格,以SOLAS公约为例,《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正文第十条规定:“一、本公约应在至少有25个国家,其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百分之五十,按第九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二、在本公约生效日以后交存的关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自交存文件之日后经过3个月生效。三、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在其按第八条规定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交存的关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适用于修正后的公约。”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此SOLAD1974的生效必须满足三个特定的条件,即“至少25个国家”“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百分之五十”和“12个月”,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公约才能正式生效。议定书如果是独立存在的并且不和其母公约一起生效,则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和公约的生效条件基本相似,《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5条规定此议定书的生效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即“不少于15个国家”“商船合计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百分之五十”和“12个月”等,虽然还附加了其他的生效条件,但是大体一致。对于不复杂的公约生效条件相对宽松,例如《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规定3个国家接受后6个月即可生效。因此,可以总结为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生效条件都要满足一定的国家数量、商船合计总吨位和一定的期间。(www.xing528.com)

对于公约的修正案,通常公约正文中都会有详细而明确的生效程序和条件,一般包括明示接受程序和默示接受程序(Tacit Acceptance)。例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8条规定了公约可以通过组织内部审议或者会议的程序进行修正,修正案主要采用“明示接受”和“默示接受”的方式生效。“明示接受”程序需要与会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在表决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政府出席。“默示接受”程序则规定通知缔约国接受之日起两年期满、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不短于一年的不同期限届满、在上述期间内没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百分之五十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反对该修正案等,那么应认为该修正案被接受,修正案从缔约国接受之日起满6个月生效。并非所有的修正案都采用默认生效程序,有的公约正文规定一些条款必须采用“明示接受”的方式,例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其第1章需要采用明示的接受方式。不管是公约本身,还是其议定书或者修正案在国际上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某一国家生效就表示公约本身已经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仅仅是公约本身生效,却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对某一国生效,严格地说,对于缔约国是有约束力的,只有缔约国经过该国的批准程序成为当事国,公约才能对其生效,对于非缔约国,只有该国成为当事国并愿意承受条约的约束才能对该国生效。因此,国际海事公约本身在国际上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直接对我国生效,还需要经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生效程序才能正式对我国生效。

公约的执行是指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要求将公约适用于本国船舶或者制定相应的立法促进公约的执行,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缔约国作为港口,对其管辖海域内的船舶有监督权,如果他国船舶在本辖区内产生了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该国有权按照本国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或通知船旗国处理;缔约国作为船旗国,对在国际水域发生的违反公约规定的本国船舶有权实施处罚,并保证本国船舶配备了公约规定的检验证书。当然,缔约国作为港口国的监督权是有限的,作为船旗国也只是对其本国船舶和人员的行为负责。

IMO公约有一个特殊的程序就是“默认接受程序”。国际海事组织在修正案的生效在1972年以前,都是需要一定数量(通常是超过2/3)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并在接受之日后经过一定期间才能生效,实践证明,这样的生效程序不仅给缔约国带来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浪费,而且大大延缓了公约修正的速度。因此,在1972年,为了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及时更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引进了默示修正的生效程序,使得修正案的生效条件不再严于公约本身,从而大大加快了公约更新的步伐,自此之后的国际海事公约开始沿用开来。1972年以后制定的很多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正案是采用了默认接受的生效程序,通常在公约的正文中都对修正案的生效作出了相关规定,在颁布修正案的同时给予缔约国一定期间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保持沉默,如果缔约国保持沉默就视为该国接受修正案,同时,如果没有超过一定数量或者吨位的缔约国提出反对意见,修正案就在规定期满时生效,即在修正案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规定期内,如果没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明确提出书面反对,则该修正案被视为已被接受,并且在被接受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国生效。可见,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默示接受的修正程序是技术性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的最快速、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但是“默认接受程序”就像一把双刃剑,利弊相辅。一方面,“默认接受程序”大大加快了公约更新的速度,减少了修正案生效的时间,因为大部分修正案的产生都是为了修正或者提高相关的技术标准,满足了发达国家提高技术标准的需要。而且,为满足修正案中规定的各种技术要求,各国都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改造或更新船舶的设备,这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61]另一方面,“默认接受程序”为各国的海事立法增加了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为修正案频繁通过,各缔约国不管是采用“纳入”的接受方式还是“转化”的接受方式,都会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大量的修正案无疑会给各国立法造成负担。同时,在某种意义上讲,它又会制约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航运事业,因为他们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技术上都缺乏竞争力,而如果在船舶的技术设备和人员配备上不能满足公约或修正案的要求,他们所经营的船舶就不能从事国际航行。[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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