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从其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发展至今,已经通过了65个国际海事公约及其议定书,上百个修正案和规则,面对众多的国际规则,很多成员国并不能达到完全的高效率履行,甚至不能履行、怠于履行和履行效率低。因此,在众多国际组织强化监督机制的影响下,国际海事组织开始效仿其他的国际组织,想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对成员国履约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国际海事公约在缔约国之间能够行之有效地统一实施。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在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为宗旨的基础上,于2002年第一次交通部长合作会议上建议国际海事组织对船旗国进行履约审核。2002年4月,召开IMO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第10届会议,就缔约国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公约的统一执行标准问题进行讨论,以英国为代表的19个成员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建议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成员国的示范(Model)审核机制,即制定船旗国履约规则。同年10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48届会议决定支持建立这样的机制。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第88届理事会决定建立“IMO成员国示范审核机制”。[51]12月,在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上,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第88届会议的决定,正式提出了关于建立“IMO成员国示范审核机制”的提案,并得到了英美等国家的支持。[52]200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23届大会将“IMO成员国示范审核机制”改为“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Voluntary 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简称VMSAS),该审核机制最终以决议的形式由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施行,机制审核的范围覆盖所有成员国,包括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2004年3月,提出制定《IMO文件实施规则》作为衡量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标准的建议。2005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第24届大会通过了三个重要决议,其中第A.973(24)号决议提出,意识到为使所有船旗国的船舶符合国际规则和标准,应制定相关措施以确保船旗国使其所缔结的IMO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充分实施,重申作为港口国和沿岸国应当承担的国际法责任和义务,注意到各国成为旨在促进海上安全、保安和防止船舶污染诸文件的缔约国可获得某些益处,但这些益处只有在所有缔约国履行有关文件要求的义务时才能完全实现[53],在此基础上通过了《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除此之外,通过的另外两个文件分别是《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框架和程序》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的未来发展》,由此翻开了国际海事组织统一各成员国履约标准的新篇章。
2006年开始,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全面实施。随着接受审核国家数量的增多,国际海事组织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并对审核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各成员国在接受审核的过程中不仅能够相互交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而且也为促进全球海上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以及海事管理水平的共同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愿审核向强制审核过渡的条件逐渐成熟。2007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针对新生效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情况,对《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的审核标准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审核事项。2009年国际海事组织第26届大会通过了将IMO审核机制由自愿接受转变为强制审核的决议,使得审核机制不再是成员国是否愿意的问题,而是必须接受的现状,并每3年进行一次周期性审核,从而实现IMO自愿审核机制向强制审核机制的过渡。(www.xing528.com)
随着IMO自愿审核机制在世界各国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加入自愿审核,从2006年IMO自愿审核机制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起,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加入了自愿审核体系,但是仍然有部分成员国迟迟没有表态。由于世界各国的海运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成员国之间的海上活动必然密切相关,自愿审核机制的出台,对于没有加入的成员国来说无疑是被动的,这意味着一旦该国船舶进入已加入自愿审核机制的国家的水域活动将遭遇更多的技术壁垒,必然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国际法的运行规律,强制性审核终于跨越了重重障碍在全世界范围内实行。从自愿审核到强制审核是必然的,审核机制的宗旨是通过履约审核,帮助成员国提高履约能力,加强全球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目的,这是一项全人类的伟大工程,只有让强制性审核变成现实,确保成员国有效地执行强制性文件,监督各国的履约情况,才能最终达到促进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共同目标。该机制的实施不仅仅是对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政府履约能力和水平的评估和审核,其审核结果更对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体系和机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对国际航运业、各国海上经济的发展、一国的国际形象与地位都产生了不可限量的作用与影响。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的出台与实施同样给我国带来了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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