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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海洋法公约:中国立法研究与转化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的内容,要求缔约国主管机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IMO有关公约的规定颁布法律和法规。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但是在《实施规则》中除了IMO公约还单独提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不是其他的国际海事公约,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缔约国履约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IMO海洋法公约:中国立法研究与转化

根据《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内容,要求缔约国主管机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IMO有关公约的规定颁布法律和法规。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但是在《实施规则》中除了IMO公约还单独提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不是其他的国际海事公约,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缔约国履约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1982)于1982年牙买加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公约由17个部分和9个附件共446条组成,内容包括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和海洋环境保护等重要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其宗旨是为海洋建立一套综合性的法律秩序,以便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资源和平有效利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UNCLOS1982是迄今为止编撰最全的国际海洋法,可以称之为“海洋大宪章”,它是当代国际法发展史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的诞生对维护世界安全与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UNCLOS1982是海洋国家之间发展关系的重要基础,为全球领海主权争端和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等重要的海事问题提供了积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第二,UNCLOS1982为各国在多边国际制度框架内寻求对全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及协调各自利益又兼顾全球整体利益的实践,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和实施依据;第三,由UNCLOS1982建立起来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有助于海洋资源的共享和国际海洋合作,打破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使全人类受益;第四,以UNCLOS1982为国际法基础,以沿海国家建立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管理制度为前提,形成地方社区、国家、区域组织、全球组织相结合的世界海洋管理机制,形成世界海洋管理的新机制的发展趋势,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发展到一个新阶段。[44](www.xing528.com)

由于UNCLOS1982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综合性的,不仅要求缔约国考虑(实施)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和标准,而且规定其实施的规则和标准应符合UNCOLS1982的原则和目标,从UNCOLS1982的第237条、第311条和322条都可以找到相关规定。此外,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通过参加海洋会议,确保了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后IMO通过的国际海事公约基本与UNCLOS1982没有重复的地方,并且,不论是在UNCLOS1982通过前还是通过后,IMO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都是和其相符合的。UNCLOS1982在一定程度上作为IMO公约的“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依据,它的很多要求都需要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来细化,最终由缔约国实施。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IMO公约共同作为缔约国的履约依据,对于全球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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