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章第二条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对“条约”定义的描述,结合世界各国专家和学者对“条约”的理解,可以看出国际条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际条约必须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缔结的。按照现代国际法理论,拥有主权的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实体等是国际法上承认的国际法主体,它们拥有完全的法律能力,能够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并且能够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只有它们之间订立的国际协议才能称为条约,其他国内法上的个人或者法人订立的协议只能称为契约或者合同,例如一国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未经本国政府授权以非国家名义对外订立的契约不能称为国际条约。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出现了非主权实体缔结国际条约的现象,但这只是例外情况,而且都是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授权在一定范围内缔结的,例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我国政府的授权下在特定领域内单独与其他国际法主体订立国际条约等。
第二,国际条约的缔结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35]。一项国际条约的缔结必须是在各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国际法缔结、签署、通过、生效、废止等法定程序的,反映各国共同意志的才是真正的、合法的、有效的国际条约。否则,以非法手段强行缔结的违背国际法规则的“条约”,都不是真正的条约,是非法的不平等条约,这样的条约是无效条约。此外,根据国际法忠诚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各缔约国一旦缔结了条约,就必须履行,这是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义务。(www.xing528.com)
第三,国际条约的缔结通常表现为书面形式,即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条规定的“书面协议”,这是条约缔结的形式要件。将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文字记载下来,不仅能够统一条约的法律文本,使各国在执行条约时有据可依,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而且能够明确条约的法律约束力,为日后各国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纠纷。在大多数的国际条约中,都是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由各缔约国签署的,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缔结。对于国际海事公约来说,基本上都是采用书面形式缔结。
第四,国际条约意图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一项条约必须有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这也是区分各种名目的国际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关键因素。[36]这种缔约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国际条约的实质内容。这一点在一些国际法判例中得到了确认。[37]国际条约是缔约多方对各国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共识,实际上是对国家行为设定了统一的行为规则,对各方都具有相当的法律约束力,各国在享有条约规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因此,国际条约的这一特征有有利于人们把某些冠以国际条约之名,但实质上并无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同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区分开来。[3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