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1.教育部备案2017年度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项目“海洋法律与政策东北亚研究中心”(GQ17091);2.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阈下南海航行自由制度研究”;3.2017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8lslktyb-015)。
为了促进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保证国际海事公约在缔约国内的有效统一的实施,国际海事组织自2006年1月起在全球推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自IMO全面启动自愿审核机制以来,已经有50多个国家提交了审核申请,40多个国家接受了审核,几乎覆盖了全球船队85%以上的总吨位,自愿审核效果得到了成员国的一致好评。在自愿审核机制在全球范围成功推广的基础上,IMO提出了将自愿审核转变为强制审核的设想。随着IMO第26次大会A.1018(26)号决议的通过,审核机制的强制化时间进程已经明确,强制化审核于2016年全面实施。根据IMO的审核周期安排,预计近几年会对中国进行强制性审核。这意味着IMO要对我国参加的IMO强制性公约义务在国内的履行范围和履行效率情况进行审查,我国的履约立法体系将受到极大的挑战。
作为一个海运大国,我国已经加入了《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中涉及的十大强制审核文件,为了迎接IMO的审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公约的立法转化。2009年,我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邀请了IMO专家对我国参加的《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涉及的国际海事公约进行了自愿审核,其中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LL公约)、《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公约)。通过专家的审核,我国的审核结果虽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是在我国的履约过程中仍然发现了3个不符合项、4个待观察项和8个待改进项,审核组认为我国政府对参加的国际海事公约在国内的履约机制有待改进。同时,经过审核发现,我国就审核所涉及的国际海事公约国内履行而言,最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已经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及其议定书、修正案、具体规则的转化缺乏明确、清晰、及时、有效的立法模式,不能迅速满足公约在国内立法时间方面的要求,从而导致无法真正做到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有效实施。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我国已经向IMO递交了相关的纠正措施。(www.xing528.com)
自愿审核已经告一段落,强制审核即将来临。如何在迎接强制审核的这段关键时期内完善我国的履约机制、有效地将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转化为我国立法成为我国履约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届IMO理事会报告显示,接受自愿审核的各成员国都通过IMO的审核结果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本国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核机制不仅推动缔约国政府加大对履约立法的投入,完善了各国的履约立法体系,而且为各国迎接强制审核打下了基础。随着审核机制强制化的实现,审核机制必将对成员国提出更高的履约要求,强制审核的结果也将更加影响各国政府强化履约的投入和成效,改变其在国际航运界的形象和利益。为做好强制审核准备,迎接IMO对我国的强制审核工作,我国政府针对审核期间的各项工作和审核结果的不符合项及待观察项进行了跟踪,对作为审核依据的相关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框架都进行了全面修订,并系统研究了我国在国际海事公约国内化方面的履约立法现状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改善我国各项履约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此背景下,我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设立了“审核机制专项工作组”,针对IMO公约国内化履约机制开展对策研究工作。因此,在我国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海事立法体系,探索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海事公约履约立法机制,改善我国的履约立法现状,排除履约立法工作存在的困难,将消极被动的立法转变为积极主动的立法,是研究的重点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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