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陕甘宁边区金银外汇管理与物资支付

陕甘宁边区金银外汇管理与物资支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用金银、土产作外汇换进必需物资确定土产作为外汇主要支付手段给各分指示为坚决打击“法币”,使内地金融物价脱离敌区金融物价波动影响,争取必需物资的换进,各地主要据点已实行用土产作外汇,并无论对内对外,一律定卖本币,作为计算物价标准。但须以物易物或一律用本币交易,用敌币者没收论处。公司对外贸易,原则上亦确定以物易物,以出口土产换进口物资与卖本币,只有在指定任务之下,准卖敌币。

陕甘宁边区金银外汇管理与物资支付

(一)用金银、土产作外汇换进必需物资

确定土产作为外汇主要支付手段给各分指示

为坚决打击“法币”,使内地金融物价脱离敌区金融物价波动影响,争取必需物资的换进,各地主要据点已实行用土产作外汇,并无论对内对外,一律定卖本币,作为计算物价标准。

战争以来,由于某些地区为敌人侵占,粮食减产,人马消耗逐日增加。在出入口上盐油为过去出口之主要物资,十个月来已变为入口。目前粮食亦须大量从敌区争取进口,需用敌区外汇至巨。战争以前积存之黄金,业已支付,快将用尽,估计今后因西安孤立,黄金进口亦将很少,且须作其他外汇用途,换进敌币作外汇,则周转过程中受损贬值损失甚大,对我金融物价极为不利,经再三考虑,只有以土产作为敌区进口之外汇支付,而且必须在内地各主要贸易据点,准做支付之交换,方能适应目前贸易要求和庞大的财政开支。因进口油盐粮食均系笨重物资,公司不能在口岸垄断交易,必须依靠脚户、商贩、群众向外购进,同时往内贩运,始能有效解决问题。

因为只有准于内地主要贸易据点交换进口物资,才能解决支持战争、稳定金融及救灾生产供给问题。因此,虽然在实行之后,脚户、商贩在途中零星出售之流弊可能发生,但可以加强缉私,严密防弊办法,以杜绝之。

1.用于对敌区进口物资交换性质及确实用于对外贸易性质者,始准卖给,绝对禁止内销。

2.用XXX名义制定转境证,作为出口护照凭据,严格责成各级党政缉私。凡无成达公司之转境证及过境者,无论携带至何处或出境,均已(予)没收,并以违法论处。

以上呈请是否有当,请予批示遵行。

(西北贸易总公司:《请准用土产作外汇在内地主要据点换进物资》,1948年2月6日)

1.出入口严格管理

(1)严禁入(口)非必需品。必需品的买入种类、数量亦须随时有所伸缩。本着经济独立自主的精神,必须入口者,亦须先友邻解放区而后蒋管区,友邻解放区供给不足与没有部分,始向蒋区购入,以尽量减少对蒋区经济上的依赖。公司准买入者,暂限为棉花、土布、白青蓝、灰色宽匹大布及一部边区所无、友邻解放区亦不能购入之群众必需品等,在指定任务之下,买入兵工通讯医药器材、工业原料。

(2)在出入口管理条例规定之下,准许出入口之物资,可以自由出入口。但须以物易物或一律用本币交易,用敌币者没收论处。准出口春毛、甘草、毡等,准出口土产暂准以敌币交易,但须经报告税局登记,将交易额之敌币交当地银行兑换,我本币给卖主后始准出口。在土改期间,为了给予斗争果实之白洋不吃亏,经过银行许可后,准予将白洋有组织地出口,换进群众必需物资。公司对外贸易,原则上亦确定以物易物,以出口土产换进口物资与卖本币,只有在指定任务之下,准卖敌币。唯购进兵工通讯医药器材准用黄金、白洋为输出任务,准用以购进一切物资。

2.根据先友邻解放区而后蒋管区的出入口原则,公司应即组织与开展东西流通的贸易路线,可采用贸易协定方式,从晋南及晋察冀进口布、花、铁,陕边往晋南出口碱、皮革骆驼、驴、马,往晋察冀出口皮毛。凡因出入口贸易上而发生贸易差额,应保证结汇。

3.出入口经营任务

(1)棉花进口任务,按全边区发展十六万纺织户的目标计算,加上公家人民及群众装花供给估计,需棉花二百万余斤,除去今年估计边产棉花百万斤外,须向外购进二百万余斤,如大关中渭北解放后该地区之长余部分,应计算在进口数之内。

(2)布匹进口任务,按十六万多纺妇计,每人每年纺织十斤棉花所织成之布外,群众所需之布,平均每人每年二丈五尺(警区每人约三丈,其他地区每人约二丈),公家人每年所需之布约每人九丈计算,除纺织自给之外,需进口土布二百五十万丈至三百万丈,公司计划购进布匹一百廿万丈,如关中渭北地区解放后,该地长余部分应计算在进口布匹数量之内。

(3)出口毛制品。条毡50,000条,由绥、延属组织销晋南、陇东、关中向蒋管区推销。毛线、毛毡除本解放区及友邻解放区之供销外,多余部分连同10,000双毡鞋由关、陇分公司担任外销。

(4)组织出口春毛廿五万斤到卅万斤,出口主要靠关、陇开辟外销市场,绥、延分公司亦注意友邻解放区出口之可能市场的开辟。

(5)颜料、针、篾、洋火等零碎必需物资,按供销情况酌情购进。

(6)如盐池收复,除内销之处,公司努力争取经营出口食盐十万驮,陇分出口四万驮,关分二万驮,延属四万驮,非熟碱应尽量作过境经营。

(边区贸易公司:《陕边业务经营方针及计划》,1948年)

1.开展对外贸易,加强出入口管理,推销土产、药材、银洋,吸收必需品,对敌进行经济斗争,凡能出口之土产,尽量输出,并组织发动群众商贩自由输出。在交换价格上,应调查研究具体情况,掌握产销季节性、淡旺月、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故某一货物需出口能出口者、需进口能进口者,掌握争取等价交换;需出口难出口者、需进口难进口者,可以先用不等价交换,刺激进出口;需进口能大量进口,入口供过于求,需出口能大量出口,出口求过于供,以致影响出入口价格不平衡发展时,在不影响主观要求进出口任务数量之下,可以掌握进口时低价、出口时高价政策,以争取有利交换。但应注意正常交换,照顾对方最低利润,不应因价格政策而搞死。一般在出口土产上,需要使土产能夺取市场、占领与扩大市场、巩固市场等三个步骤,故掌握价格上适用由低价到平价的办法,争取少吃亏或不吃亏。过去一遇土产能出口,即视为至宝,于是管理禁止或求高价,以致影响输出。主观虽要求得有利交换,其结果则因输不出而使生产不利,群众无利,是要不得的。在进口上,为了刺激进口,争取平价,在价格上可采取高价、平价、低价三步骤,以冲破敌人封锁。即先用高价吸引,大量进口后,再采取平价、低价,如此平均亦可获得平价。对经营进出口之群众商贩,要使之有一定利润可图,在检查纳税等手续上要简便,特别在大同方向口岸市场上,为了避免互相竞争,公家单位不准自行进行对外贸易(私商群众经营土产出口应自由),由五分公司统一经营。但为了内地调剂便利,五分公司可在口岸吸收能出口的土产,有计划地组织出口,还可将购进之外货,就地出售给公私商贩,促使物资流转迅速,并应组织商贩到太原方向过境,无论进出,贸易上一律采取现款交易,绝不准赊欠,以往之旧欠者,应继续收索,以免损失。

2.一般物资的调剂供需,各地应研究市场情况、季节性等条件,及早筹划。如供给棉花,解决纺织原料,运销布匹,解决夏衣以及油盐碱等等供给军民需要,主动地掌握调节价格,使物资能正常交流,在二、六、三、九、十分区,尤须组织运输,接运由东边区及十分区来的棉花,如针线、火柴及一些必需用品等,按当地群众生产、消费需要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调剂,以解决群众购买困难。需调剂运转之物资甚多,故除须加强组织运输外,还特别组织发动群众贩运,纠正公司自己包办的思想,以便利物资流转,便利群众交换。

以上各项,仅就原则提出,希各地与具体情况结合研究,并订出详细具体的贸易金融业务计划,报来行署。

(晋绥行署:《关于金融贸易工作的指示》,1948年2月1日)

(二)关于黄金银元牌价的指示

今年来,国民党区域的金价格,其上涨可分为三个阶段,以上海为例:

这里可以看出黄金的法币价比较其他物价与美汇上涨为慢,与美钞比率反而下跌了,我们估计黄金的总趋势可能还要上涨。因为:

1.蒋介石内战政策下的财政困难,只会日益加深,解决办法,大部必然依靠通货膨胀,这样,金价无疑地会受其影响而上涨。

2.蒋管区最近风传美汇又将调整,假定美汇与法币的黄金价比率再跌,可能更加刺激金价的上涨。

3.据悉,中央银行黄金库存近已锐减,如果金潮一旦到来,在美国帮助不多的条件下,国民党能否左右和平抑金价也属疑问。

上述可以相信,国民党区域的金价,虽然在各个时期有稳定、平涨、大涨之分,但它总的趋势要上涨是完全可能的。为此,我们对黄金若不采取独立自主的政策,我们就会蒙受损害,即就目前的黄金市场来说,由于西安与边区金价颇有距离(西安卅四万元,延安折合法币四十三万元以上),已经产生一系列的影响:(1)游资转黄金买卖;(2)金价物价高涨,边区流通速度增快;(3)法币作了无谓消耗;(4)必需物资不能大量入口;(5)还可能预料到一旦黄金入口过多而感膨胀,金价必跌,公私就同受其害。

目前边区金融贸易的中心任务,在于乘战争还未大打起来的空隙时间,尽量动员一切公私力量向外争取必需物资(布匹棉花等),特别是布匹。最近边币的提高与禁止法币在境内行使,就是这个措施之一,在争花布的任务之下,其入口利润应使之高于金价百分之五十以上,否则花布就无法进口。

其次,目前金子里外涨风正在方兴未艾,如果在这涨的情况下,大公也伸手争购,努力助长它的上涨,这对于稳定金融、保障财政预算不被冲破等都是非常不利的,自然在一定的时机,即明年军民穿用大致解决了之后(估计在来年正月的下半月),我们是可以拿土产换回大批黄金,再拿换回的金子到晋绥阎区购买土产及所需物资,以供今后的战争供给。

明白了上述任务之后,我们即应更好地运用黄金政策来配合这个斗争,这就是:贸易公司将其出口土产换回黄金在手,然后通过牌价政策来掌握与左右黄金市场,目前的做法应让黄金大量出笼,这样,西安与边区间金价差额必然缩小,黄金投机商人无利可图,因而转向花布等必需物资的入口生意。这个政策如果掌握得好,我们就可能达到下列的目的:(1)法币兑出量,可以因黄金投机的减少而减少,这样大公土产换法币的比例也可减少,亦即替国民党法币跌价的负担减少,而土产换回花布的比例就可增加。(2)内外金价差额既然不大,加上我们配合外汇管理办法,就便于我们动员商人向外收购花布入口。(3)陕北金价趋稳,我们电请晋绥,一面严防黄金结合走私,一面组织黄金出口,换入必需物资,既可替黄金找一出路,又可换回物资。(4)我们大量抛售黄金,回笼边币(黄金必须卖边币),这对于稳定金融、吞吐发行、减少财政赤字将起重大作用。总之,上述黄金政策从大处看来,对于边区国计民生都是有利的。

目前在争取花布第一的情况下,各地黄金卖出牌价具体规定为“五二二差额制”。即:(一)关、陇、定卖价应高于西安金价(按八五折成库秤)的5%。(二)延安卖价应高于关陇的2%,绥德卖价又高于延安的2%。其算法举例如下:

(1)西安每两三十四万元,按八五折库秤为四十万加5%,等于关、陇卖价四十二万元,合券币182600元(注:百位尾数可去掉(四舍五入),即流通券183000元——下同)。

(2)延安卖价高于关、陇卖价2%,即法币428400元,合流通券186000元。

(3)绥德卖价高于延安卖价2%,即法币437000元,合流通券190000元。

至于各地收价,原则上以低于卖价券币2500元为度。因为买卖价距离过远,则会妨碍黄金买卖的活泼性。

以上价格均以条金两为单位,饰金可酌加制造费。

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现,银行和贸易公司的步调必须一致。首先必须要领导思想上的一致,只有思想上的统一,才能达到步调上的一致。因此,我们提倡两家多商量、多照顾,这不仅是在黄金斗争中应如此,在所有的政策执行上也应如此。过去如果还有不协调的地方应纠正。须知团结就是力量,步调不一就是能削弱斗争的力量。为了保证两家步调一致,贸总与总行决定:

(1)在黄金买卖上两家实行分工。即:向外争取是公司的任务,调剂黄金内部市场是银行的任务。公司将通过其土产政策换回大批黄金(土换金换花布,按法币比例由贸总随时电示各口岸),并根据市场情况抽出一定数量之黄金,交与边行出卖,求得调剂市场,以达稳定边币、吞吐发行的目的。银行发行库在关、陇口岸,原则上不另收买黄金。

(2)各地金价的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是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但各地牌价的变动,应由贸总与总行共同决定,由办事处批准,电告各地。

(3)银行代售黄金,应统一由总行向贸总领取,分行因运输条件而需贸分拨兑时,应得总行与贸总同意,但所有账项清算,应统一在两总进行。但贸分拨给分行代卖之黄金,应取得分行收条,连同发票一并解回总公司转账,否则拨给分行之金子,总公司账面上无法表现,将来统计不便。算账办法,银行可先取金后偿付,卖多少算多少。为便于延安两总算账与掌握情况,各地分行贸分,逢一联名电告每旬已售数目、单价、金额。

所有代销黄金,概归发行库账项内。

为照顾银行业务起见,贸总当给予总行代销数量3%的手续费(耗损在内)。

(4)为了更好地掌握边区黄金政策,迅速确实了解蒋管区的金融情况,就有头等重要意义。因此,两总责成各地分行贸分加强情报工作,并随时反映上来。须知今天的做法,关系边区财政经济的好坏和过去的做法是不同,影响也自然是不同的,这是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的。

接到这个指示,各贸分、分行应即联合讨论执行,并将随时反映给我们。

(边区银行:《关于掌握黄金牌价的指示》,1948年12月19日)

为规定白洋牌价给各地指示

为彻底肃清白洋,并照顾贫苦人民,决定凡自动向银行兑换本币者,以每元四万五千兑换。如系查获者,在十元以下,按三万五千强迫兑给本币;在十元以上者,一律没收。

(边区银行:《为规定白洋牌价给各地指示》,1948年4月上旬)

1.蒋区黄金情况。

(1)蒋匪的“币改”,把黄金、白洋、包汇定为国有,禁止私人买卖和挂牌。

(2)蒋匪发行金圆券,结果引起物价上涨,而蒋匪以二百元低价收购,过期则搜查没收,使存金户感到恐慌。

(3)黄金被迫四处逃亡,一部分隐藏,一部分逃往国外,一部分流到解放区。

2.吸收黄金的有利条件,已电各分按20—25箱放手吸收。

(1)以前黄金进不来,现在可以大批进来。

(2)以前廿五件土产不易买到,现在可以大量买到。

(3)以前市场上很少,延市只是一两个戒子的交易,市价一千八百万难买到,现在市场存金较多(均系南路客带来),市价已降至一千三百万元,容易买到。

(4)目前是我区金价最低的时候,也是吸收黄金最好的机会。当蒋介石政府对黄金大压力稍松,则金价必然会涨,进来则也困难。

3.我们需要黄金。

(1)作为对其他解放区或蒋介石政府的外汇来使用,或是作长期打算,准备将来作国际外汇(好像中央也有这样一个指示,各解放区要保存一部分白洋、黄金)。

(2)作为票币的发行准备金,比其他物资要适当些。

(3)必要时作为商品,回笼票币,稳定物价。

4、吸收黄金办法

(1)用土产来换,在各口岸上以廿五件换一两、内地以廿六件换一两为原则。

(2)由发行库拨出一笔现款购买,有两个好处:

①解决了市场筹码之奇缺;②充实了发行准备金。

现款购买价格,在口岸上订为一千一百万一两,内地价也同。

(3)一般只准买进,不准卖出。如必须支付的工作费及要换回急需物资的,则可以按一千一百二十五万元作价计算。

(贸易公司金融科:《对目前黄金问题的一点意见》,1948年9月23日)

查近日各地银元黑市上涨比全解放区各大城市更高,有些干部提议以接近黑市的牌价政策去打击黑市;有些干部主张不跟黑市提牌价,依据一般物价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了牌价,就要坚持一个时期,这样,才能打击黑市。为使大家在这个问题上获得明确的认识,采取一致的做法,特作如下解释。

1.首先必须确定我们的牌价政策,应该是为稳定物价服务,而不是为收兑银元服务。稳定物价的基本办法,是积极发展生产,大力组织城乡物资交流,而不是稳定银元牌价,以控制物价或是随银元市价吞吐银元,以操纵物资。

2.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的货币政策,是我们既定不变的唯一方针。因为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建立健全独立自主的货币体系,而为独立自主的经济服务。

3.从以上两点出发,我们必须认清人民币今天所面对的真实情况和我们所应采取的政策。

(1)过去,银元在市场上和今天银元在市场上的地位根本不同。过去本币在市场上遇到的主要敌人是“法币”或“金圆券”,银元在我解放区和蒋管区都为非法,而今天蒋介石集团留给我们的市场已经主要甚至全部是白洋市场了。我们的人民币在新区一开始遇到的敌人,就是体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硬币,而不是纸币。

(2)因为银元本身具有商品与货币的两重性质,由于战时经济形成的物价不稳,本币购买力降低。这就使它成为扰乱市场、动摇物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由于银元黑市的剧烈波动而影响到一般物价的平稳,造成市场的混乱。如果我们追随黑市,提高牌价,不仅使货币本位实际变为银元,同时势必养成银元持有者期待牌价继续上提的观望心理,促使银元与物价更迭上涨,助其互相循环影响,这无异给奸商们开辟了一条投机的坦途。老区与新区的经验一再证明,黑市上凡有银元活动,本币就更不稳定;有银元公开流通,本币行使就受很大阻碍,甚至站不住脚;只要有买卖银元存在,人民币本位即不可能巩固。假如我们是采取了跟随黑市的牌价政策,那实际是对银元身价之帮助,而不是打击。

(3)国民党残余匪帮在“金圆券”破产之后,最近又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发行“银圆券”,这自然又是一种掠夺人民的骗局。但如果我们不是坚持一元化的本币政策,而是采取跟银元黑市的牌价政策,那我们就将摆不开待解放区乃至香港美英物价及银价波动的影响,我们的货币实际上就会受到美帝及其走狗蒋介石的影响,我们就很难建立独立自主的货币体系。

(4)全解放区货币已经统一流通,总行又不收兑银元,目前各兄弟区的银元价格均在二千元上下(尚有一千四五百元),独西北特高。如我们迁就此种现象,接近黑市挂牌,势必向我们挤兑本币,造成严重恶果,同时影响各地。

(5)今天人民币比银元有利的两个条件,一为政权保证,一为国家经济之支持。但银元所具备的优越条件,又是人民币不具备或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币之有利条件,克服其不利条件,坚决打击银元之有利条件,处处增加其不利条件,我们不能够采取一视同仁的纯经济办法,而必须是长人民币之志气,灭银元之威风。在目前货币不能绝对稳定的时候,其办法应以政治为主,所为(谓)政治者,包括严禁走私,发动群众拒用、登记、检举等。经济为辅,其含意主要包括财政、贸易及各公营业部门有力地配合和支持,而牌价仅仅是一种辅助政令,统一强制收兑的比价,是含有惩罚的意义在内的。只有使银元经过政治力量的层层打击,再加上经济力量的配合,其优越条件才可能逐渐减少,人民币才有可能战胜它。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对于银元的牌价政策,必须从稳定物价、打击银元、巩固人民币、照顾全国情况出发,而绝不能服从,能否收到银元及企图从稳定银元牌价求得物价之稳定出发,因为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的银元牌价是独立自主的牌价,在物价稳定时,我可依据津沪银元的银子价格酌量规定其牌价;在物价不稳时,我即固定在一定的比价上,不随银元波动,去助长物价波动。因此,在目前西北银元价格特高的情况下,暂时干脆取消牌价。为了配合缉私及解决某些具体问题,如强制兑换等,各地可内定为一千五百元。自动来兑者(包括机关部队工厂公营企业等),可按二千元收兑。今后在区行没有通知变更前,不得随便变更。

各行处接到本指示后,一面转陈党政领导机关及财委分会,一面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务使从上而下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认识,以保证正确政策之实现。

管理银元办法已呈边府批审,不久当可公布。

(边区银行:《关于银元牌价问题》,1949年8月22日)

(三)金银管理办法

生金银买卖办法

(根据陕甘宁、晋绥边区外汇管理原则制定)

第一条:黄金、白洋一律由本行管理作外汇使用,不准在内地市场买卖行使。各地分行可以买入,不准卖出,但两以下之饰金,在指定分行或贸易公司出卖者,可以出卖之,未经指定者,仍不得卖出。

第二条:凡经证明确系出外采购必需物资及其他特殊用途而需白洋者,经当地银行最高负责人核准,始可卖给,并给出口证,否则一律不准卖出。黄金则须于指定购进之特殊必需物资始准批卖。

第三条:黄金、白洋、纹银、破旧首饰,收进与卖出价格,一律以总行规定为准,不得任意抬高或压抑。

第四条:银器、首饰准许自由买卖,不在管理之列。

第五条:纹银、元宝除由银行收买可以作外汇外,并准许自由铸制首饰、银器出售。

第六条:本行收买金银成色规定:

1.金银、元宝、首饰质量在九成以上者,按足成收买。

2.纹银、元宝、首饰质量在九成以上者,按成色高低折价收买。

第七条:凡属下列各种质量者,本行一律拒收:

1.黄金质量在九成以下者。

2.白洋中之哑板、川板、云板、洗澡板等及其他之成色过低者。

3.一元以下之角洋。

4.纹银、元宝成色在七成以下者。

5.银器、首饰不足五成者。

第八条:本办法如有未竟(尽)事宜,得由总行随时修改。

第九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晋绥银行只作参考)。(www.xing528.com)

(西北农民银行:《生金银买卖办法》,1948年3月25日)

各行署主任、西安市长、各专员、县(市)长:

兹制定陕甘宁边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随令颁发,即遵照执行为要!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陕甘宁边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努字第169号,1949年10月22日)

陕甘宁边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人民财富,安定人民生活,防止金银投机倒贩、走私资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银,除银洋业经另订管理办法,应不列计外,凡金块、金条、金叶、金砂、银块、银条、银锭、元宝,金、银质首饰及其他杂质金银均属之。

第三条:本区境内,不论军、政、商、民人等,凡储有金银者,均准其自行储存,但不得行使、流通与买卖。如需转化使用时,应向人民银行或其代办所,按照牌价兑换人民币使用。

金银首饰及其他金银制品之买卖,以经政府批准之金银饰物业为限。

第四条:本区人民持有金银,除因正当用途,经本政府核准特许出境外,一概禁止携带出境。如在本区境内携带者,亦须申请当地人民银行或区级以上政府发给许可证,填明携带人姓名、住址、金银数量、携带理由、起迄地点、时间等,以资证明。

第五条:自其他区域携带金银入境者,依左列办法办理:

(一)自已解放区域携带金银入境,并持有原地人民银行或区级以上政府证明文件者,经查验机关查验后放行;如无证明文件,应由携带人于入境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申报,并由人民银行验明,依第四条之规定办理。

(二)自待解放区域携带金银入境者,携带人应于入境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区级以上政府或对外贸易管理机关登记,申请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入境。

第六条:凡人民自行佩戴之金银首饰以及馈赠所用之银质礼品,其不超过左(下)列重量者,应不受第四条及第五条(一)项之限制。

(一)金质首饰在一市两以内者。

(二)银质首饰在四市两以内者。

(三)银质礼品在廿市两以内者。

第七条:凡工业医学或其他因业务之需要,必须购用金银原料者,得向当地人民银行陈明理由及所需数量,由人民银行酌情售给,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凡在本区境内经营金银饰物业者,须呈请当地政府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其日常业务,除收售金银饰物制品外,不得收售能种金银。其每日收售饰物数量、交易情形以及所存材料,并应分别按旬表报当地人民银行查核。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六、七、八各条规定者,依左(下)列各项处理。

(一)凡行使、买卖或投机倒贩金银,经查获证实者,得按其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兑换或没收其一部或全部之处分。如系屡犯或情节特重者,除全部没收外,并得处以一倍以下之罚金。

(二)在本区境内携带金银,不依第四、五两条之规定,取有证明文件或以金银计价行使者,一经查获,得由人民银行按照牌价贬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收兑。但经证明确系不明本办法者,得从宽按照牌价收兑。

(三)凡携带金银,经查获证明,确系走私资敌者,除全部没收外,并得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四)他区人民初入本区,对于本办法尚未明了者,除系走私资敌,情节重大,仍应适用以上(一)(三)两项规定办理外,其违反第三条或第五条(一)项之规定,经查明并非明知故犯者,得从宽由人民银行按照牌价收兑。

执行上列各项处罚,在外县为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区为市政府。

第十条:凡本区军、政、商、民人等,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均有检举与告发之权。必要时并得扭送政府机关处理,其处理机关对于报告人应酌予奖励。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经政府将其金银予以贬价收兑或没收处分者,均给予正式凭据。如有假借名义勒索敲诈者,准由人民控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边区政府:《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10月22日)

管理银元办法

(1)布置:

(一)由军管会正副主任及财委、工商处、金融处、公安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管理银元委员会,商讨联系具体措施。

(二)由军管会于十五日前颁布管理银元布告,明确规定储藏、携带银元办法(内容另附)。

(三)由文教委员会拟定管理银元宣传提纲,深入宣传,发动群众。

(四)金融处布置登记银元代理所及所需各种证纸。

(五)工商处增设门市部,适时大量吞吐物资,支持本币,深入市场,加强管理。

(六)军区与公安处组成银元缉查队,与金融、工商处情报联系准备查缉。教育缉私队阐明此种工作之阶级意义、革命意义。

(七)以西安为中心,通知各县比照西安措施办理。

(八)由公安处在潼关设卡,注意查缉银元出入陕境。

(2)管理办法:

(一)政策—禁止银元行使,坚定不移地与银洋作斗争。专区、县、区、村均有缉私队及银洋管委会之组织,首先进行宣传,自报登记。

(二)公安处以西安为中心,并通知各县与工商、金融、税务机构联系,开展严格的缉私工作,重点放在陇海沿线及洛川、韩城、榆绥及接敌区,查缉携运交易银元分子。

(三)缉私队得穿便衣携缉私证,在交通要道中心市场进行查缉,所谓(获)白洋须经地方政府证明,一律交至银行,可酌情发奖金。目前内定价牌价1,800元,如缉私队以外之群众报告或暗报,给以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的奖金。

(四)工商、金融部门获悉交易或私贩银元,通知公安缉私队协同查缉,工商、银行有责押送公安局。

(五)不论在交易中、运输中,或储藏量与登记不符,所查获之白洋一律没收,归政府所有,交银行按牌价兑付人民币。

(六)凡私运私藏及交易与储藏量不符之差额,应强制兑换。十元以下者,按牌价兑给人民币;在十元至五十元者没收;在五十元至百元者,除没收外,科以罚金;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者,除没收外,并科以罚金及判当事人徒刑三月;五百元以上者,除没收外,科以一倍之罚金,并判当事人徒刑半年。

(七)公布之银元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军民、军政机关、国营金融贸易机关。需要携运保存白洋,须有军区级机关或师以上之政治部证明。

(西安市军管会:《管理银元办法》,1949年)

任经理:

来信所询对收买群众斗争地主之银洋作价问题复后:

(1)白洋原是封建地主的货币,是剥削劳苦人民的,与我本币完全对立。不肃清白洋,则很难畅行本币,为稳定市场,使得贫雇农少受白洋波动的影响,有利于贫苦农民发展生产。

(2)收买价格,不跟黑市,是为了降低价格,就是铲除封建根基,一则以免敌区白洋因我区白洋价大而暗中流入,扩大白洋黑市市场,侵占本币市场,危害金融,破坏经济发展;二则可以迫使其外流,以换回军民必需品。

(3)白洋既不能吃,也不能穿,在内地保存流通不能解决物资问题。在此救灾时期,只有向外挤出,换回物资,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我们应在政府严禁政令之下,搞通思想,贯彻打击白洋的政策,务希坚决执行,决不因一时的现象而动摇。请详加研讨,对群众多加解释,不要因当时小的利益而妨碍将来大的生产建设。

(喻杰、刘卓甫、史唯然:《给任经理的复信》,1947年12月26日)

(四)土改中群众所得金银处理办法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几种群众斗争地主果实处理的办法

(一)白洋——凡群众斗争地主所得之白洋,均必须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准使用白洋,违者没收。

2.准予民间保存白洋。

3.如急需出售,可到银行按牌价出售。

4.如经过农会将白洋集中到口岸上出售,换回军民必需品,银行可开给通行证,并帮其出口。

(二)鸦片(毒品)——鸦片(毒品)是违禁品,原则上应没收归公处理,但在特别情况下,为照顾贫苦群众分得果实利益,得按价收买,交贸易公司。

(三)敌币——严格禁止收藏使用,凡斗争出之敌币,一律按银行牌价交银行。但票面五千元以下者,银行不收,因蒋介石政府已宣布作废。

(四)军用品——枪支、弹药、弹壳、铜元、铜钱(兵工原料)、军力电话机、收音机、电池、望远镜等军用品,无代价地交政府转交军队。如组织民兵需用武器,可呈请政府再酌情发给。

(边区政府:《关于几种群众斗争地主果实处理的办法》,1948年2月19日)

为了在内地坚决禁止白洋行使,并实行统一固定的牌价。在这牌价的实行中,为了照顾群众斗争果实,不在牌价上吃亏,准以乡为单位,有组织地带到口岸,对外换进必需物资。但是为了避免发生弊端,即带到口岸后不用进口物资交换,而用于境内物资购买,结果白洋仍未出境,又由边境流到内地。为此,特规定:

(一)可用汇兑方式汇兑到口岸,由农会自找卖主成交,确系进口物资。将白洋带出境者付汇款,公司即凭汇据支付白洋。

(二)凡农会带到口岸交换进口物资之白洋,必须交存当地口岸公司据点,由农会去购货者,自行找好卖主,成交后,确系买的进口物资,白洋确系出境者,方予取出支付。

(三)为了给予农会购买之方便,应变白洋支付为土产支付。如农会所需换进之物资,进口卖主如愿要土产交换者,可以土产支付,白洋交公司抵土产价款。如系汇兑去者,即可以以此支付之土产抵付汇去之白洋,价格以当地当时白洋土产所购物资的实际交换比例价格在双方自愿原则下议定,不得有任何一方吃亏与勉强。

(四)为了给予农会购货时间上的方便,凡农会所需购进之物资,当地口岸公司按当时进口及实存物资情况,可以分给购货之农会时,则按当时当地用白洋交换之进口价格,原则让给农会,农会则按白洋交换价格,将白洋交与公司交换,或将汇去之白洋抵付。

以上之(二)项,为必须依照执行的办法,一、三、(四)项在争取和商得农会购货者愿意原则下行使。

为了贯彻(二)项办法,凡各地公司核准发给农会白洋通行证到口岸购货时,必须同时与农会派去之购货人谈明此项办法必须如此做的原因,并函告该口岸公司为要。

(西北贸易公司:《关于群众斗争果实之白洋带到口岸使用指示》,1948年3月17日)

各级政府 各级农会 各级贸易公司银行:

今冬土改工作普遍展开后,各地斗争地主所得之银洋,为数定巨,而银洋为地主剥削农民成果之一,故内地一贯严禁周使携带。但此批银洋若不设法推销出,换进农民所需之日用必需品(粮食、布花、牲畜等),则银洋成为死宝,不仅对农民翻身无所裨益,而内地银洋亦不易彻底严禁。而银洋不易彻底禁绝,则危害金融物价,破坏生产,并影响军民生活。前曾规定银洋由银行按比黑市低百分之二十兑换,此种办法只能部分解决农民问题,但一则银行力量有限,大批银洋兑入,若不能随时转化成农民必需物资,就不能继续不断兑换,致银洋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目下此种现象各地均已发生、存在。其次是兑换价格,虽规定比黑市低百分之二十价兑,但黑市因地因人而异,高了则打击本币,低了则农民感到吃亏(易引起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争执),且不论比黑市低多少,实际上均为承认黑市,亦即承认银洋黑市的合法,影响严禁银洋政策的贯彻。若由农民自行无计划向外推销,则易形成边缘地区银洋拥挤,反而不易转化成有用物资。为此,决定:

(一)各地农民斗争所得之银洋,均交银行(即贸易公司商店)代为推销转化为日用必需品(粮、布、花等)。凡斗争出之银洋,均先不分散给农民,由县农会集中交当地银行(已分散者,由农会集中交银行),由银行给农会开银洋存款收据(收据上为银洋,不折农币)。

(二)银洋推销地区确定为五、八、九分区接敌区之边缘区及忻州接敌区之边缘区。为了不影响内地严禁银洋政策之贯彻,推销银洋之边缘区由五、六、八、九分区具体划一界限,在划定界限外,可以推销使用;在界限内则仍严禁周使、携带,违者一律没收处罚。

(三)各银行收到农会之银洋,采取分期偿付办法,原则上满二月偿付一次(月终偿付)。偿付比例按交到银行银洋数多寡及贫苦农民需用之缓急而定。因系代销,故偿付时,均以农民必需品(粮食、布匹、棉花等)为偿付手段。偿付地点以推销地区确定。由银行按期事先通知农会,组织农民去取。为了能使农民了解推销情况,银行有责随时向农会报告推销情况,并吸收农会代表参加推销工作。偿付时之粮、布、花价一律按银行原买价加脱耗、运费、人员开支算价,银行不得盈利。因各地前后所买之物资价格不同,为了计算简便,并免引起争执,每次偿付时,均按平均价计算。如农民愿在内地支取布花或本币,在贸易公司力量许可条件下,可以付给部分,价格由公司按边缘区布花价加运费、脱耗、开支等折付。

(四)为了转化迅速,各县边缘区银行所收到之银洋,可自行销售,并偿付物资(或者农会集中代农民销售亦可)。其余各县均由分区银行统一指定送推销区银行代为销售。两分区之间偿付比例,可互相商定或电报总行处理。

(五)斗争出之元宝、碎银、首饰等,银行不收买(愿交银行保存者听之,但不代销),由农会或农民自行处理。

(六)如农会组织农民自行到推销地区由农会自找卖主购买物资者,农会可请当地银行将所存银洋全部或一部汇至销银洋地区应用。边缘区农会可组织群众自行去境外推销。

(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农民临委会:《通知》,1947年11月6日)

各级政府 各级农会 各级贸易公司银行:

本月六日所发通知中,关于群众斗争果实中之元宝、碎银器等处理问题作如下之更正。

(1)元宝、碎银一律按银洋处理办法之规定,为了偿付公平,计算合理,按成色折为纯银。存入银行代销时,销出后按销售多寡与先后,陆续通知偿付物资或款。

(2)银器首饰等如愿存入银行代销时,亦按成色折为纯银代销,依前项规定偿付。

(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农民临委会:《通知》,1947年11月12日)

(五)陕甘宁晋绥边区对敌币、金银的缉私办法

为贯彻严禁贩卖毒品,肃清蒋币、银洋及赤金在内地行使的政策,特制定缉私办法如下:

(一)关于查禁毒品及蒋币、银洋、赤金的收买与推销等事宜,政府特授权给各级贸易公司、银行负责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一律不得使用、买卖,违者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不论机关或商人,如以蒋币、银洋、赤金充抵外汇,向境外购入军民必需品时,得按照边区政府颁布之管理外汇办法,向贸易公司声(申)请,经批准后向银行兑换,并给予携带出口证明文件,方得通行。如无银行之证明文件,携带蒋币、银洋、赤金者,统以走私论。

(三)民间之金银首饰,准许自由佩带(戴)、保存,黄金、银洋、元宝只准保存,蒋币一概不准保存。人民保存之银洋、条金,如愿兑换时,须持当地区乡政府介绍信去银行兑换。

(四)各机关、部队、商民人等,凡私自买卖、携带银洋、蒋币、赤金等违禁品者(持有贸易公司、银行证明除外),一经查获,一律没收,人送政府处理。

(五)除专门缉私组织外,各分区及各县税务局、贸易公司、银行均有担任缉私之责。缉获之私物,一律归大公,一般规定不给奖金。情形特殊者,由边区缉私委员会酌情发给。

(六)缉私人员只能在路途、道口、河口、关卡检查,不得进入民房、商店搜查。如必须搜查时,应事先报告当地政府,经同意,应协同进行检查,同时,并报告上级缉私组织。

(七)缉私证统一由边区政府印发,无缉私证无权缉私。凡宣布没收之违禁物品,缉私机关须即发给没收执据。如发现缉私人员或机关有私吞赃物或受贿行为者,一律以贪污论处。

(八)各分区所查获没收的金银、敌币、毒品,一律交当地贸易公司、银行按当时牌价作价,并取得正式收据,交边区缉私委员会(晋绥各分区则交晋绥缉委会)。

(九)贸易公司、银行携带以上违禁物品时,除发给一般证明文件外,并须有负责人之签名或盖章信件,以便查明,免得混淆。

(十)各贸易公司、银行,如有滥用证明文件,包庇受贿行为者,须依法加重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行,前颁之缉私办法及缉私证一律作废。

(《陕甘宁边区命令》,1948年2月19)

[本报讯]为巩固金融,粉碎敌人吸收我金子、白洋倾销奢侈品之阴谋,并贯彻防旱备荒,对捣(倒)贩金子、白洋、粮食出口及贩运非必需品等非法行为。行政公署特再通令各专员、县长、各局长、各单位,重申禁令。(一)凡携带或出口金子、白洋,均需到贸易局办理非本位币之携带或出口护照,否则以走私论,予以没收,并对走私犯以《扰乱金融治罪暂行条例》判处徒刑。(二)严禁任何人倒贩粮食出口(编者按:本根据地内各地区仍得自由买卖,以调剂有无,不在此限)。如有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获,即予没收。(三)严禁洋布以及以前规定禁止之各项非必需品入口,除特许者外,一经查获,即予没收。(四)特许证只有行署委托之税务总局有权办理,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擅自特许。如查获走私物品,须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执行没收,不得擅自处理。凡查获报告以上走私物品之查获人、报告人,均按提奖办法,予以奖金。

(《严禁金银粮食出口》,1947年6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