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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条例、章程和办法摘编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北农民银行汇兑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地物资交流,帮助工商业发展起见,特举办此项业务。西北农民银行汇款暂行章程第一条:本行办理汇兑业务,以促进物资交流,减少现金运送,便利人民为目的。

汇兑条例、章程和办法摘编

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通汇及兑换暂行办法

(一)双方均施行单一货币制,晋绥边区禁用流通券,陕甘宁边区禁用农币,一切交流往还尤其不以银洋为媒介。

(二)为沟通两个边区的经济关系,双方银行总分行间均行通汇及兑换。沿河两岸交界处所有金融机构,如边区螅镇办事处、晋绥、离石支行均须以流通券与农币随时兑换,在正常状态下,尽可能做到不加限制。

(三)通汇与兑换比价,一律以流通券与银洋及农币与银洋的主要市价为计算标准。①具体汇价,各行收汇时,依照当地及付款地点市价自行决定。②兑换比价是:在常态下,交界处由双方最接近的支行办事处或交换所随时商定,报告其上级分行,遇金融波动或发行争议时,须一律取得分行同意后,方可改变比价。

(四)汇费由收汇行自行决定。

(五)为确定适当汇价及比价,双方总行及临县与绥德分行间必须电告银洋市价,平时以五日或十日一次,如遇波动则随时通告。

(六)延安、兴县、临县、绥德收汇、付汇每次以流通券或农币一百万元为最高额,其他各地以三十万元为最高额,在此限度一半以下者见票(或电)即付,一半以上者,见票三日即付。

(七)双方汇款不限差额而算利息,每宗汇款自付汇之日起,按月计息。

(八)遇到金融波动或付款行无力支付时,可以暂时停止汇兑。

(九)双方汇款均集中总行记账,每月必抄寄对账清单,以便彼此核对账目。

(十)清理汇差及兑换差额,不定期限,需要时可以随时办理。①清理采用按照市价兑换办法,所剩余额以实物偿付。②总清理集中于双方总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③沿河两岸贸易如不相抵,可采用借款或由绥德与临县分行兑换办法取得出超区货币,以供人民兑换。

(十一)双方总行必须各自转其总分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印鉴片汇集成册,分发双方各行,以凭核对汇票上之印章签署,如各行负责人员有个别调动时,必须彼此通知并补发新印鉴片。

(十二)本办法业经双方同意采用,日后如有修改之处,仍须双方商得同意。

(《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通汇及兑换暂行办法》,1946年)

陕甘宁边区银行特定公款汇兑暂行办法

第一条:特定公款包括一切财政收入款项,建设厅及其各地之直属单位的经济建设款项,各地物资局及其直属经济单位之周转资金等项。

第二条:特定公款之汇兑,概免收汇水、手续费、电费等款,但须取得各该地、各该系统之证明文件始可。

第三条:特定公款汇兑,一律以边币为单位,不得以法币汇兑,如交入法币时,须折合边币汇出,但币价应以收付两地之牌价较高者计算,此项损失归汇兑损益科目,统一由总行处理。

第四条:非第一条所包括公营商店,按一般商业汇款半价收费,第三条所定之币价计算不得援用。

第五条:其他会计手续与普遍汇款同。

第六条:本办法经政府核准后生效。

(《陕甘宁边区银行特定公款汇兑暂行办法》,1946年)

西北农民银行汇兑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地物资交流,帮助工商业发展起见,特举办此项业务。

第二条:汇兑一律以本位币为计算单位,如以其他货币要求汇兑时,概不收汇。

第三条:汇兑种类,暂定为电汇、票汇两种,电汇只限于(总分行间)有电台直接联系者,无电台联系者一律采用票汇。

第四条:汇率由总行、分总行统一规定通知(目前暂定最高不能超过3%)。

第五条:汇款数量由陕甘宁、晋绥两总行自行掌握决定,并随时以电报联系,必要时各通汇行也可直接联系,自行确定汇款额。

第六条:汇兑会议手续,陕甘宁及晋绥暂照过去各自所规定之手续办法。

第七条:汇差清算,陕甘宁仍采取总行集中清算制,陕甘宁、晋绥各分行相互间之汇差,由两总行集中清算。

第八条:通汇地点,暂定为陕甘宁、晋绥各总行,分行所在地,分行以下支行,办事处暂不办理此项业务。

第九条:本条例须经总行才能修改。

(《西北农民银行汇兑暂行条例》,1948年)(www.xing528.com)

西北农民银行汇款暂行章程

第一条:本行办理汇兑业务,以促进物资交流,减少现金运送,便利人民为目的。

第二条:本行汇款暂定为票汇一种。

第三条:收款人持本行所发汇票,向指定之银行或代理处取款,如汇款人要求凭保取款,或付汇行发生怀疑与款额过大时,付汇行处得请收款人觅取妥保,否则须接到汇款通知书后,始得汇付款。汇票如将“或来人”三字划掉时,汇票背书应与原取款人同,如托人代收者,应以原收款人委托信为凭。

第四条:汇款以本行当天所挂牌价为准,大额者面议。

第五条:汇款人如需查询时,应详开收款人姓名、汇出日期、汇票号码、金额等以便清查。

第六条:汇款因故退汇时,应持原汇票来行申请退汇,以便分别办理退汇手续,无论退汇原因如何,汇费概不退还。

第七条:如汇款人收款人将汇票遗失时,速向付款行、收汇行申请挂失止付(详述该票字号金额等情)并登报三日,声明作废。经十五日后,如无纠葛发生,收款人即可觅保(机关、学校、团体、可由本单位负责人写信证明即可),并带所登报纸,填具收条,签章取款,如挂失前已被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第八条:本行所发汇票必须加盖本行行章与经付理之签章,始生效力。

第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改。

第十条: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西北农民银行汇款暂行章程》,194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汇款暂行章程

第一条:本行办理汇兑业务,以促进物资交流,减少现金运送,便利人民为目的。

第二条:本行汇款暂定为票汇一种。

第三条:收款人持本行所发汇票,向指定之银行或代理处取款,如汇款人要求凭保取款,或付汇行发生怀疑与款额过大时,付汇行处得请收款人觅取妥保,否则须接到汇款通知书后,始得付款,汇票如将“或来人”三字划掉时,汇票背书应与原取款人同,如托人代收者应以原收款人委托信为凭。

第四条:汇率以本行当天所挂牌价为准,大额者面议。

第五条:汇款人如需查询时应详开收款人姓名、汇出日期、汇票号码、金额等以便清查。

第六条:汇款人因故退汇时应持原汇票来行申请退汇,以便分别办理退汇手续,无论退汇原因如何,汇费概不退还。

第七条:如汇款人、收款人将汇票遗失时应速向付款行、收汇行申请挂失止付(详述该票字号金额等情)并登报三日,声明作废。经十五日后,如无纠葛发生,收款人即可觅保(机关、学校、团体、可由本单位负责人写信证明即可),并带所登报纸,填具收条,签章取款,如挂失前已被人冒领者,本行概不负责。

第八条:本行所发汇票必须加盖本行行章与经副理之签章,始生效力。

第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改。

(西北区行:《汇款暂行章程》,1949年6月10日)

平津沪宁汉西安国家银行间通汇办法

(一)先办电汇、密押、印鉴送到后再办票汇、信汇。

(二)每日汇款限额平津与沪各一亿,平津与宁汉各五千万,天津与西安二千万,北平与西安一千万,如超过限额须先电商

(三)每月汇款额度:平津与沪各十五亿、平津与宁汉各五亿,天津与西安两亿,北平与西安一亿,逾度额即设法直接清偿。

(四)汇率原则总的趋势是向南汇稍高,向北汇低,目前可参照两地物价差额灵活掌握,暂定南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北汇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开始时注意与私营行庄汇率相近,以免投机,并通过经营使行庄汇率跟着我们走)。

(五)利息在度额内按月息六分计,超过者按九分计。

(六)押脚、密码、统一编制。各行指定科长以上干部专人负责保管。

(七)汇兑手续可先采用原中国银行的。

(总行:《平津沪宁汉西安国家银行间通汇办法》,约194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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