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投降后,物价狂跌,小匹土布由最高每尺二千一百元跌至最低五百元,跌落百分之七十六。小米由最高每斗二万八千元跌至最低五千元,跌落百分之八十二。因而百货停滞,银根奇紧,大小商业及手工作坊,一则因存货及器材价格跌落,普遍发生亏损现象。再则货币价值提高,负债者更感难于应付,债务纠纷情形紧张而日趋严重。
据各方反映,延安市面,已破产者计有义盛魁、段志得、于震、高绍光、艾玉洲、李杰三、薛艾元、于得森、尹福龙、李顺银等十家;有破产危险者,已知的有井不明、艾生荣、庆义和、工农烟厂,杜仁贵、复真荣等六七家;逃跑的有高绍光、王惠明、白学运等五六家。延安所有债务,据估计当在二十万万元以上,其中发生问题不能清理者,计有已告到法院的一万万五千万元,志丹处在市场所欠货账二万万多元,三十个过载栈向小贩赊出约六万万元,合计当在十万万元左右,因而债务纠纷日有数起,据延安地方法院统计,自八月十二日至十月二十八日止,债务案件达八十二件,占同期民事案的百分之七十七强,平均每日至少一件,最多者一天六件。
在农村,一方面是粮价跌落,农民债务难于偿还。志丹粮价,日本投降前每大斗(等于小斗二斗七升)达四万元,最近跌至一万二千元,即过去二三斗粮食能够还清的账,至今须付出粮食一石。又如延安寨子沟等村农户为扩大生产,在银行贷款二百万元,共买耕牛十三条,种麦八十三垧,至今所有牛具尽值数十万元,须将所种麦子及牛具全部出卖,能如数付还贷款,而全年劳动,吃粮均属白费。
另一方面,在物价猛跌中,货物大量由市场抛向农村:店家将货物赊给小贩及合作社,小贩及合作社又将货物向农村赊放,甚至有高于市价一倍价格赊给农民的,因而农村中除旧账之外,又增加了许多新账。此种现象,在纺织不发达的安塞、志丹等地尤为普遍,仅安塞西河口一地,小贩及合作社赊给农民货账即达四千万元。志丹全县,据县联社估计少在二万万元以上。此类债务,不但因为物价下跌,而且还因为是高于市价赊出,农民里外遭受两重损失。结果抛货是从店家——小贩(合作社)——农民,一层企业剥削一层,而要账则是农民——小贩(合作社)——店家,一个还不起一个的账。因之,债务纠纷乃逐渐由市场深入到农村。据最近调查,农村中已发生因债务自杀事件两起。一在安塞招安,因替人担保货账五十万元,债务人逃避不见,债主迫保人要账,回家又受婆姨斗争,埋怨、内外受逼,乃于农历九月十三日上吊。一在延川永坪四乡,因春初借人粮食,折价四十万元,今年天旱,麦子未收,不能还账,又遇卖价大跌,愈感债务不易了结,乃于农历九月十一日自杀。此虽个别现象,但说明债务纠纷在农村将更为严重。
2.所有债务,按其性质基本可以分为三类,即:①商业来往及赊欠、暂借、暂欠等债务关系;②信用社存款、放款及私人生意借款;③政府对老百姓的各种贷款。
第一类,债务关系,以公私关系说,包括公与公、公与私、私与公三方面。以地区说,包括市场与农村,其形式有买卖、投资、合伙、短欠、承包、工资、损失等项(见后法院受理的案件),这种债务又可以分为四个部分:①市面上字号间来往,两个月来,一般均已付还,除个别破产者(如义盛魁)外,各字号间尚未有到法院打官司的。据调查,如玉和祥、天瑞西、义盛兴等家,自日本投降以后,义和祥已付还西北商店等八百余万元,天瑞西已还正大商店等一千余万元,义盛光已还一百三十万元,并已无欠账。②店家欠客人及各字号间的,一般是比较大宗的货款,其中已有部分用退货等方式解决,但大部分未了解,如大众栈至今尚欠二千三百余万元,妇女栈尚欠一万万元。③小贩欠大家。④农民欠小贩的。后三个部分至今尚未解决。它们的特点是:A、从市场到农村、店家到农民、呈连锁关系,中间有一个不能还账,即牵连到许多人不能还账。如大众栈借杜仁贵等人六百八十四万元,系妇女栈买大众栈客人布匹,经大众栈借钱垫付,限一月为期由妇女栈交款还账,妇女栈随将布卖给志丹处,现志丹处不能付钱,因而妇女栈、大众栈都不能还账,而杜茂斋等也以此借口不还别人的账。B、以钱数来说,是由集中到分散,货物赊到农民身上,据志丹、安塞等地一般以几万十几万为最多,个别也有赊到四五十万的。因之,此类债务难催收,而另一方面也因钱数不大而可能收回一部分。
第二类:信用社存放款。主要是在农村,经过合作社集中起来而又分散出支的债务关系。全边区信用社存款、放款估计约三十五万万元。其中存款约十五万万元,放款约二十万万元。以延安县为例,全县信用社存款二万万七千万元,放款二万万九千万元,其中发生问题的计有放款一万万五千万元(烂账),存款一万万七千万元(除滥账外,尚有消费部门挪用,因物价下跌而不能付还的),存放款合计当有百分之五十七不能维持信用。因而各地信用社发生相当严重的危机,而个别合作社(如安塞延河湾延安鸟阳区)因存款无法支付,不但不敢压低利息,且仍按一月一角复利吸收新的存款,以救一时之急,将更会增加其危险性。此类债务的特点有三:A、信用合作社大部没有社员,赔了无人负责,存款的支付,只能依据放款收回的数目而定;B、钱数比较集中,除个别放款谨慎的放在信用社外,放款数目一般均在十万以上,而且凡成为烂账者,大都数目较大,不易收回;C、利比本大,去年一般放款利为每月二角复利,今年为一角五复利。利息即增长原本一倍,凡不能收回的债务,大部是去年的旧账。按目前物价而论,以过去的利息滚大的债务,而以如今的“钱”来支付是不合理的(据银行统计物价指数,以九月物价为基准,则今年四月的钱只值九角,五月八角,六月七角六,七月七角一,八月六角六)。
第三类:主要是政府为发展生产而放出的贷款,完全是公与私的关系,计建设厅放出农贷、棉贷等约四万万元,银行及各分区放出工贷等约四万万元,全边区合计约八万万元,此类贷款的发放,如农贷(二万万元),则多少带平摊性质,到农户身上钱数不多,较易收回。工贷主要放给小型工厂,至今许多小型工厂已亏本结束,估计当有半数不能收回。同时所有放款均经各级政府辗转发放。据银行调查,有部分实际为县区政府移作他作,因之,此类贷款的收回更觉困难。
3.上述三种债务关系,其负债者基本是农民,其次是小贩合作社,因而从大商人以至农民,对债务态度各有不同,一般较大商人平时欠账太多,放账也很有把握,物价下跌后,积极要账还账,市场中等商店如玉和祥、天瑞西等,两月来已各将十余万欠账还清,但欠公家债务则抱观望态度(玉和祥、天瑞西两家欠化学厂一千四百余万元,欠税务五百万元),希望少给。资本较小的商人债务较多,全凭拉扯做生意,如井玉明欠铁厂一千余万元,庆义和欠二三百余万元,无法付还。但因怕吃官司,失掉信用仍不敢破产,努力维持;但也有部分商人,企图在物价下跌中骗账。最显著的如天顺忠饭庄(段志得)将比较值钱的东西窝藏起来,宣布破产。又如靖边王九义、高树仁、李玉峰三人(合伙开字号义盛魁),家庭均很富裕(三人家中据说均有羊八九十只,骡十来头,高树仁还在柠条梁开有盐店),在延安拉扯四千五百万元,三边进布匹及牲口,自称亏损一千三百万元(实际未赔这样多)亦宣告破产。在农村一般小贩及农民则在无法还账之下,根据过去土产款及探卖青苗经验,希望政府下令减免债务。
4.对债务的处理,两个月来的商人及法院中已有许多办法,据调查所知,市场上自动采取的有五种。
①退货,分人认赔和不认赔两种,如高桥小贩王应旭九月中以一千八百元价在运合栈赊布四捆,共值八百来万元,后布价跌至一千左右,无法付款,运合栈乃将原货还回。又如小贩纪成章在大众栈以五十五元流通券价买布十捆,布价随即跌到三十三元,经调解,除将布全部退回外,还多退布一捆,现洋二百万元,认作赔头。
②退利还本,自日本投降后,一般利息均已停止。大众信用社在八月十五日有放款一万万五千万元,至十月二十五日止已收回八千五百万元,共退利一千八百万元。此外,市场尚有退本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了清债务的。
③实物顶账。如大众社收回实物约一千万元。农村小贩则多以牲口支付债务,但用牲口顶账往往牵连税务问题。如延市调节债务案中即有安塞小贩欠布账一百二十万元,用牲口两头顶账九十万,但因乡政府要上牲口买卖税,债主与债务人都不愿负责,纠纷无法解决。
④由几人垫付债务,如杜茂斋、杜仁贵、李文昌等四人合伙做生意亏本,欠账六百万元,由四人平均还,但杜仁贵无力支付,经商会调解由其他二人代为支付。
⑤出赁房产偿债,如唐心安于五月借款四百万元,赎回市场口楼房一座,现房价跌落无法还账,经商会调解唐心安将楼房出赁两年,以赁钱了清债务。
至于法院处理债务办法,据统计的六十四件归纳如下:
甲:破产案十件,其中假破产一案。处理原则是,必须具备①经营事业亏损。②无窝藏财产行为。③全部财产不能偿清债务,才许破产。对于破产的处理,是由法院和债权人清理债务人财产,然后将全部财产,除保留其家庭半年的生活条件外,公平摊还债务。
乙:买卖引起的债务案九件,经判决退货者两件,按原价付钱者两件,将财产平均摊还债务者一件,未决者四件。
丙:因损失(如土产被没收、被盗等)引起的债务案五件,经判决有酌赔损失。双方负责赔偿损失,及与被告无钱等四种。
丁:因工资、承包、合伙、旧债引起的纠纷八件,经判决主要为照顾原来契约发货、交钱。
此外,在六十四件案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牵连到保人责任问题,此一问题在法院尚未得一致意见。总的来说,无论商会或法院对债务的处理,基本仍采取维持原来信用原则。而在具体处理时则按双方具体条件给予适当的调处。
5.债务问题。至今仍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人民生活,目前各方对此问题尚未有明确方向遵循,兹据上述情况,提出处理债务的原则如下:
①破产应由法律规定,非因其事业遭受损失,无隐藏财产情事,而全部财产不足抵偿债务者,不许破产。无故骗账和假破产应受法律制裁。处理破产人财产时,保留其家庭一定时期的生活条件(如粮食或生产工具)。
②一般买卖、投资、合伙、工资、承包、暂借等债务,基本应维持原有契约,而具体处理时,A、如债务人确无法如数付还,得以双方情况酌情调处(如退货、退本、退利等),但债务人付款,至少不得低于原货的现价(还款时的市价)。B、农村贷账,如原价与现价相差甚远,或赊货价格高于当时市价一倍以上者,得酌予减少。
③何人对债务应负赔偿责任,但应先尽债务人赔偿,其不足部分由保人酌情补赔。如债务人在逃或根本无力赔偿债务时,保人得依据其经济力量赔偿,但须照顾保留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www.xing528.com)
④信用社存放款:A、自八月十二日以后,过去存放款一律停止生息。B、已付利息超过原本两倍者停利付本。C、利息未超过一倍但在阳历六月(农历五月)以前,或日本投降后而物价尚未跌落时存放者,得依其经济条件酌予减少。D、信用合作社亏蚀,不能如数付还存款者,得依其全部实际资产合理摊付存款。
⑤政府放给农村的贷款,在不影响借款人生活及生产条件下须如数归还,其所有经济无力归还导致妨碍其生产者,得呈请政府并经主管机关核准酌予缓收、减收或免收。
(陕西省档案馆:《关于债务问题》,约1945年11月)
绥德义合区七乡姚家沟居民七十四户,其债务关系如下:
①债权人调查
(甲)一家富农放债为生,现尚放债六宗(前年放出的五条,去年的一宗),共本一百零六元白洋(该地借贷纯用白洋)。利率月利一角的五宗,一角五的一宗。放给三家贫农,三家中农。已收回本利白洋四十三元八毛,尚外欠本利白洋二百六十五元九角,已放债三年,自己不劳动,靠放利为生,生活富裕。
(乙)十家中农放债十九宗,前年放出的十七宗,去年的两宗。共白洋一百八十二元,粮食二石九斗。放给八家贫农,七家中农。利率白洋账月利五分的一宗,八分的五宗,一角的六宗,一角二分的一宗;粮食账六宗,皆月利加一,已收回本利白洋九四元七角,粮食一石一斗,尚外欠本利白洋二百二十一元四角,粮食四石四斗八升。
(丙)贫农放债的一家,只放出一宗,前年放给一家中农,白洋六元,月利一角。本利未还。
(丁)合作社放债七宗,共本白洋六十元。放出时间:一九四五年一宗,前年三宗,去年三宗。放给五家中农,两家贫农。利率月利五分的三宗,一角的三宗,一角二分的一宗,已收回本利六十八元四角,尚外欠本利六十五元。
(戊)学校基金放账两宗,共本白洋三十二元,放给两家中农,月利一角,皆前年放出,本利未还,现共欠本利六十九元七角。
(己)贸易公司放债两宗,共来二斗二升,放给两家贫农,月利三合,皆去年放出,本利未还。
②债务人调查
(甲)贫农借债的十五家,共十九宗,共借白洋一百二十九元,粮食二石七斗升,已还白洋八十一元五角,粮食二石,尚欠本利白洋二百五十三元九角,粮食二石九斗六升。借债原因为接济吃粮八宗,婚丧事六宗,买驴一宗,害病一宗,还账一宗,好吃爱花者两宗。
(乙)中农借账的十八家,共十八宗,共借白洋二五七元,粮食四斗,已还白洋一百二十五元六角,粮食一斗,尚欠白洋三百八十元,粮食七斗四升。借债原因为婚丧事五宗,买地买牲口三宗,做生意两宗,还账两宗,去担架路费一宗,接济吃粮一宗,不正当用途四宗。
③债务关系特点
(甲)现有债务关系中,地主放的债很少,农民放债二百元以上者,计算剥削分量时即容易达到富农标准,因此,也可说富农是大宗放债者,而多宗小宗债务则存在于中农、贫农之间。农民间债务关系,主要起了应付急需、发展生产的互助作用。但个别富农放债滚进土地或脱离劳动,靠放债生息,过比较优裕生活的现象是有的。
(乙)一九四六年放债利率,在月利八分到一角二分之间。根据当年粮价,按白洋计算,上涨一倍的情况计算,五分利不够本,八分利稍有盈余,一角利实得年利百分之三十,一角二分的利这次得年利百分之五十五,一角五分的利实得年利百分之百(皆以十个月复利计算)。
(丙)一九四七年春季土改后,民间借贷关系又渐停滞,现存债务大部分是去春土改后停止偿还的。
④处理办法的意见
(甲)地主、旧富农放的债应一律废除。
(乙)农民之间的债务一律承认其合法,并予以保护。但对一九四七年春季土改后停止偿还而引起的债务纠纷,则经过政府与农会,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及债务情况进行调解,分别采取各废利还本减低利息、停止行息、缓期偿还等办法处理之(不停止则负债者滚利过重,损失过大,但应多采用减低利息办法,不能过多采用废利还本办法)。
(丙)政府与农会应采取有效办法,恢复农村借贷关系。
(群众日报:《义合七乡姚家沟债务调查》,194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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