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的自营商业,自一九四二年检讨银行工作后,即大量收缩资金,并且缩的很小,其变化详见下列各种放款与自营商业累计数百分率比较表。
因为银行所属光华商店拨交物资局领导后,银行本身即不搞自营商业了。物资局改为贸易公司,其任务也有些改变。对内推选边币工作,因其集中力量注意对敌经济斗争而大大放松。边币在农村中不能很好的流转生根。银行自己企图恢复光华商店的组织,使起到货物下乡与本币交流的作用。因此,于一九四六年行长联席会上曾计划经过银行原来各分行的营业部门正式逐渐建立,以免完全依赖贸易公司。但银行缺乏能经营商业的干部,乃实行与公营商店合作,并逐渐做自己经营商业。
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后,计算银行损益。依据一九四五年下期各行处决算来看:
这只是依据券币票面金额计算。如照购买力计算,则削弱极大。深深地感到历年各分行每年都要增加一至二次资金,其结果只是依赖增加发行。认为如果和平实现,则不能随便增加发行,必须自力更生。因此,要求各分行保持一定的购买力。检查有些分行所以不损的原因,都是由于买了黄金和一些布匹日用品。力求保持银行放款后,不继续亏损下去,决定允许分行的业务资金(发行库准备例外)可以参与商业活动。
一九四六年元月上旬,办事处提出壮大资金任务,随又分配银行边币二十亿的财政负担,规定不准在发行内支取,要在正常商业方面赚出。这与银行保本思想相结合,即积极布置商业据点,企图一方面用以推行边币,另一方面借以壮大资金。
银行原来的准备金是存有的土产。一九四五、一九四六年二次转给贸易公司销售后,一九四六年初,按南区复电,可以在张家口参加收购,当时估计银行所存黄金转成土产,当年即可达到黄金万两,这与扩大发行准备金的思想也互相结合起来了。
2.参与商业活动以至发展到走私违法的简单经过。
一九四六年三月份批准总行业务处与绥西过载栈曾福林商量合作,订立合同。自四月起正式营业。据一九四六年业务处上期总结报告,投资二百五十万元,三个月(四、五、六)取得101.3%的利润,这等于商业放款扩大到月息33.8%。又便利了业务处自己做生意,而认为是成功的。当时只认为与绥西合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①他可利用我们的名义四处活动,使得声势很大,引起有利害关系者不满,对银行发生误会。②在我吞吐黄金物资时会拖欠利用我们款项,使他们获得一部分额外利润。③当时情况下,绥西负有巨大的走私嫌疑,以后了解到绥西栈确有带军队走私的事实。但未追查业务处,反认为分得他一笔大利润,与银行本身也无多大损害。从此采取了放任态度,并允许发行库收买一批私货(一万余件)。业务处辛波同志为猛烈壮大自己的资金,有其个人打算,把业务处的资金几乎全部投入黄金收买私购上去了。不仅如此,在收私货中,把这项业务隐蔽起来,不公开在会议上讨论。到资金周转不动时,秘密拖欠发行库资金,挪用财政厅与贸易公司的存款。甚至偷用总行与总公司联合搞黄金政策,用以收缩券币,稳定金融,用去黄金一千两。并集体向组织上隐蔽,偷买黄金三百余两。当办事处检查其账目时,捏造活页假账以蒙蔽上级。在内部工作关系上发展了一股歪风,破坏了银行原有的一套制度(会计制度、出纳制度、库房制度及其他互相联系又互相牵制的优良制度)。这些隐藏着的行为,直到自卫战争爆发后的一年左右,即东渡黄河,西北局在检查银行工作中才揭发出来,回到河西进行三查运动时才被彻底揭穿。
在一九四六年底,银行领导黄亚光同意于绥西栈向业务处借取黄金与现款时,明知借去的黄金必然会用去收购土产,为了收取其百分之十的黄金利息,批准发行库取出三百两黄金交业务处放给绥西栈,如此作法,也未向办事处提出讨论。
自卫战争爆发后,业务处放出的现款和赤金就无法收回,拖到总行移到绥德分区时,又批准业务处将绥西栈全部接收,同时要业务处清查绥西资产,并接收其土产,过河东保存。其经过详情,另有文件叙述。
3.从业务处事件来分析总行执行金融政策的结果
甲:把边区银行降到私人商业银行的地位了。
①一面发行券币,一面又要求业务资金保持一定的购买力。这是自相矛盾的。
②允许业务资金自营商业活动,借以保持一定的购买力,并要求其壮大资金。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它与收缩通货,执行稳定金融任务也是互相矛盾的。
③对于总分行每年上下期计算书的损益计算法,是采用了普通商业银行的计算法。因而要求自己的资金保持购买力的标准定为:(甲)以券币物价总指数为标准。或以土布、小米、黄金的平均指数为标准。这种商业银行的计算法搬到边区银行来,它与发行银行的性质是互相矛盾的。(www.xing528.com)
④对于发行银行,而要求其从存款放款业务与经营商业上追逐利润,壮大资金来负担一定的财政任务。这与稳定金融的任务也是矛盾的,其结果只有自相矛盾,混乱了自己稳定金融的步调。
⑤批准业务处与公营商店合作,准其追逐商业投机的利润,这与稳定金融的任务也是矛盾的。其结果只有助长投机,打击自己。
这样自相矛盾的政策,虽然财政任务的负担较早取消,壮大资金任务到平桥时才撤销。但从以上决定及其措施来看,已把国家银行降到私人商业银行的地位了。
乙:把发行库赤金借给投机走私的公营商店与部队,收取其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高利,这是违背国家银行低利放款政策的。
丙:以部分发行准备金收买私货,允许业务资金与投机走私的商店合作,采用这些助长走私的方法来壮大资金,是违法的行为。这是严重违反金融政策的。执行上述错误的结果是①所谓壮大资金,是削弱了资金。②经营正当商业则参与了走私违法的生意。③破坏了边行优良的制度。④培养了投机商人的歪风。⑤搞坏了干部。
4.经验教训
从此获得如下的教训:
①发行银行不能允许有独立的业务资金参与商业投机。
②发行银行的业务只能是稳定金融,发展经济,不能另有壮大资金的业务。
③发行银行的会计计算法,只能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财富增减来计算,不能用普遍商业银行的会计法来计算。它的资金只能以本位币来核算,不能另订其他标准来核算。
④发行准备金的运用,不能与其他稳定金融任务相矛盾的事业结合,否则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银行资金绝对不能与私商相结合,也不能与公商相结合。
⑤银行业务在党政指导下,必须在一定的会议上民主讨论,不得互相隐瞒。
⑥发行银行本身,不允许经营投机生意。
(边区银行:《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金融概况》,1948年2月16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