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活期往来存款
第一条 本存款以减少公私各界大宗现款收付之麻烦,减少各机关团体与公私企业出纳人员之困难,便利交易,调剂金融为目的。
第二条 存户开户时,本行如认为有必要者,得请其觅取妥保,款存妥后,由本行发给送款簿、支票簿及存款计算折。
第三条 初次存入金额最少一万元,嗣后续存每次不得少于一千元。
第四条 取款时必须开具支票,并签盖原留印签。
第五条 此项存款三月结算一次,利率按本行规定计。
第六条 往来户是否透支,本行依据当时各种放款原则处理,但在利息与借款先后方面予以优待。
第七条 存户如未与本行订有透支契约,则所出支票之款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数,如与本行订有透支契约者,则以约定之透支额为限。
第八条 凡存户所盖印鉴不符,以及所有一切不合乎《支票使用法》之支票,本行均得退票。
第九条 存户开出支票,经本行保付时,即由其存款中提出备付。
第十条 每届月终存户应来本行核对存取数,如有错误漏记等情况,存户应即通知本行由本行查对更正,存户不得自行涂改。
第十一条 存款额至少须留人民券二百元,存入未满一月即全部支清者,除不给利息外,应交手续费人民券一百元。
第十二条 存款支清时,存户应将存款记数折及剩余之空白支票交还本行。
第十三条 存折、图章、支票遗失时,存户应速向本行挂失,登报三日,声明遗失作废,经五日后如无纠葛发生,方可补发存款记数折,另开支票及更换新印;但在未挂失前,发生冒领及其他已损存户权益,本行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西北农民银行:《往来存款暂行章程》,1949年4月)
西北农民银行定期存款暂行章程
第一条 以提倡节约,集中游资,发展生产,调剂金融为宗旨。
第二条 存入金额最低人民券五十元,最高额不限。
第三条 此项存款最少期限为一月,一月以上者不限。
第四条 存款利率由本行根据金融物价情况订定挂牌。
第五条 此项存款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愿留印鉴者,得签盖印鉴。
第六条 存款不到期不得提取,特殊情况得与本行另议,但存入不满一月者,不计利息,一月以上者,按实存时间照规定利率计息。
第七条 存款到期如要续存,应来本行办理转期手续,如到期五日不来支取者,即将本利转存一月以到期日起息。
第八条 存单如有遗失应向本行挂失,并登报三日,持同原报来行证明(如存户为公务人员则由所属机关负责人出具遗失证明即可)。十天后,如无纠葛,再予补发新存单,但于挂失前给人冒领者,本行概不负责。
第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改。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西北农民银行定期存款暂行章程》,194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定期存款暂行章程
第一条 以提倡节约,集中游资,发展生产,调剂金融为宗旨。
第二条 存入金额最低人民券五十元,最高额不限。
第三条 此项存款最少期限为一月,一月以上者不限。
第四条 存款利率由本行根据金融物价情况订定挂牌。
第五条 此项存款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愿留印鉴者得鉴盖印鉴。
第六条 存款不到期不得提取,特殊情况者得商洽本行另议。但存入不满一月者不计利息,一月以上者按实存时间照规定利率计息。
第七条 存款到期如要续存,应来本行办理转存手续,如到期五日不来支取者,即将本利率转存一月,按一个月的定期存款计息,如在转存期满前提款则不付转期后的利息。
第八条 存单如有遗失应向本行挂失,并登报三日持同原报来行证明(如存户为公务人员则由所属机关负责人出具遗失证明即可)。十日后,如无纠葛,再予补发新存单,但于挂失前给人冒领者,本行概不负责。
第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区行随时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定期存款暂行章程》,1949年6月10日)
西北农民银行活期存款暂行章程
第一条 本存款为便利存户存取,吸收机关团体及个人之闲散资金,用于正当事业为宗旨。
第二条 存户开户时,办妥手续,由本行开具存折,经有关人员鉴章,交存户收执,愿留印鉴者,另填据印鉴。
第三条 初次存入金额最低人民券五百元,提高额以人民券二万元为限。
第四条 存户凭折取款,愿留印鉴者,得填据取款凭条并签盖原印鉴,方可支取。
第五条 三个月结息一次,利率按本行规定计。
第六条 存折如有错误漏记等情况,存户应即通知本行,由本行依据账册查对更正,存户不得自行涂改。
第七条 存款余额不得少于人民券壹百元,存入未满一月即全部支清者,除不给利息外,应交手续费五十元。
第八条 存款结清时,须将存折交还。
第九条 存折或图章遗失时,存户应立即向本行挂失,并登报三日,声明遗失作废(存户若为公务人员由各该机关负责人出具证明即可),经五日后,如无纠葛发生,存户可持同原报,领取新存款,经五日后,如上无纠葛发生,存户可持同原报,领取新存折。但在未挂失前,被人冒领时,本行概不负责。
第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西北农民银行活期存款暂行章程》,194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往来存款(甲活)暂行章程
第一条 本存款以减少公私各界大宗现款收付之麻烦,减少各机关团体与公私企业出纳员之困难,并使得交易、调剂金融为目的。
第二条 存户开户时,本行如认为有必要时,得请其觅妥保,款存妥后,由本行发给送款簿、支票簿及存款计数折。
第三条 初次存入金额最少为壹万元,嗣后不论款额多少,均可续存。
第四条 取款时必须开具支票,并签盖原留印鉴。
第五条 此项存款三月结息一次,利率按本行规定计。
第六条 存户如未与本行订有透支契约,则所出支票之款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数,如与本行订有透支契约,则以约定之透支额为限。
第七条 凡存户所盖印鉴不符,以及所有一切不合乎《支票使用法》之支票,本行均得退票。
第八条 存户开出支票,经本行保存时,即由其存款中提出备付。
第九条 每届月终,存户应来本行核对账目一次,如有错误漏记等情,存户应即通知本行,由本行查对更正,存户不得自行涂改。
第十条 存款额至少须留人民券贰百元,存入未满一月即全部支清者,除不给利息外,应交手续费人民券壹百元。
第十一条 存款支清时,存户应将存款计数折及剩余之空白支票缴还本行。
第十二条 支票、图章、存折遗失,并登报三日声明作废后,持该报来行证明,经十日后,如无纠葛,方可补发存折,另开支票更换新印鉴,但在未挂失前,被冒领及发生其他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往来存款(甲活)暂订章程》,1949年6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活期存款(乙活)暂行章程
第一条 本存款为便利存户存取,吸收机关、团体及个人之闲散资金,用于正当事业为宗旨。
第二条 存户开户时办妥手续,由本行开具存折,经理及有关人员签章,交存户收执,愿留印鉴者,另填具印鉴。
第三条 初次存入金额最低为人民券五百元,嗣后不论款额多少,都可续存。
第四条 存户凭折取款,愿留印鉴者,得填具取款凭条并签盖原印鉴,方可支取。
第五条 三个月结息一次,利率按本行规定计。
第六条 存折如有错误漏记等情,存户应立即通知本行,由本行依据账册查对更正,存户不得自行涂改。
第七条 存款余额不得少于人民券壹百元,存入未满一月即全部支清者,除不给利息外,应缴手续费五十元。
第八条 存款结清时,须将存折交还。
第九条 存款或图章遗失时,存户应即向本行挂失,并登报三日,声明遗失作废(存户若为公务人员则由各该机关负责人出具证明即可),经十日后,如无纠葛发生,存户可持同原报,领取新存折。但在未挂失前被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第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活期存款(乙活)暂行章程》,1949年6月10日)
(二)定、活期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
1.举办前的情况
自日寇投降后,金融经济上之巨大变化,使公私人员私商之唯一出路——向合作社入股。因合作社之垮台,引起人们对合作社之普遍恐惧心理而导致自行堵塞。而此项游资,终因物价之继续上涨,徘徊寻找出路,于是直接投入其他商行或自行放账者日见增多,这就是我们举办储存之时的情况,也正是此项存款之社会基础。同时,去年冬季以来,我们虽未曾注意此一业务,利率也很低(活期只一分二),然而,存款者有相当数量,这一自发的趋势告诉我们,今天已存在着这一要求。同时,三月九日行务会议关于业务方针的决定内有一条即是研究存款。由于这几方面的启示,使我们决定办理此项存款,以实际试办存款来研究存款,于是便于四月二十二日正式设储蓄部,开始营业。
2.办理过程
(1)章程之规定:
四月起,即着手拟制章程、账簿、表单等之印刷工作。为了便利存户,当时曾决定办理四种存款:“整存整付”的定期存款与“零存零付”的活期存款外,并增设了“整存零付”“零存整付”之定期存款。
(2)九天的试办概况(四月二十二日至三十日)。我们的整个章程之中心是以便利存户为重。因此,为了在各方面给存户更多的便利起见,将储蓄部搬到市场口大众信用社原址办公,并取消假日、星期日之休息,不规定一定之办公时间,自早至晚随到随办,事先在报纸上加以宣传,果然在开张后收到了一定效果,从下面存入数字中便可以了解其全貌。
四月二十二日至四月三十日储蓄存款收支简况(单位流通券元)
3.在四月底,我们总结了九天的试办经验:
(1)“整存零取”与“零存整取”在九天的试办过程中,一户未开,同时所来存户对此两项存款均不甚关心,证明这两种存款是主观的,不适应目前延市情况,因而决定取消。
(2)在“整存整取”与“零存整取”的两项存款中,在九天试办中一般存户反映,定存原订起码三个月之期限太长,活存原定在银行计息日(六月二十日或十二月二十日)以前支清者不给利息,使机关学校之存户均感不便。为适应延安动荡环境及接受存户之反映,决定将该两项存款之原订章程自五月一日起修改如下:
(A)期限缩短,将原订起码三月为一期改为一月一期、二月一期、三月一期。
(B)利率提高,将原订三月一期按月付息百分之五改为百分之六,二月一期者百分之五点五,一月一期者百分之五。并规定未到期确系他调者,经证明后可提取存款,并按其实际存入日数,按月规定照付利息。
活存:
将原定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结算利息,改为随时结息(即存款支清日结算),但利息不予提高。因为我们刺激使其转入定存,以更有利于我们运用此项资金。
此项修改经《解放报》广告予以宣传,当时存款曾一度激增,今将修改章程后至期底止,存支情况列表于下:
4.依据上表之存支变化,看出如下的情况:
(1)上表与四月下旬之对照看出,五月初旬比四月下旬定存存入户数(五二户)实增二百零四户,即增长392.3%,金额增长197.7%,而活存存入金额却下降13.3%。其原因为定存期限短,利息厚,许多活存户都把已存之活存转作定存,此即正达我们之愿望。
(2)五月中旬为存款之最高峰,从此为转折点以后,每旬的存入都是逐渐下降的。
为何下降?前途如何?这便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问题。
A.从五月下旬起,由于蒋机不断侵扰,政治环境也曾一度紧张,储蓄部被迫移回,给存户增加了不便,导致影响存款,这可能是为存款下降的政治因素。
B.根据存户成分及其存入金额,再加以估计分析。本期储蓄存款共存入七百七十八户,存入金额流券六千三百九十余万元,兹列表于下:
从下表看出机关团体之存户数虽只占4.5%,而金额却占了50%,公务员及学生存入金额虽只占35.7%,而户数却占了将近90%,平均每人三万元以上。以上这个统计只能作一般参考,因为有些户数内可能包含着若干人,但一般情况是可看出的。共计存户778户,金额合边币12万万余元,数目也相当可观,这个存户金额的数字,究竟是多还是少?是否已将个人游资均吸收完了,我们的答复是否定的,没有吸收完,而且也不可能吸收完。在这里我们对延安现有的所谓(公家人)作具体分析,可能有如下情况:
根据以上分析,机关团体及有相当家务的个人,但属于理财而较节俭者,这一部分可能是我们储存的主要对象。善于筹划理财,且有活动能力者,将不会来存款,如银行本身有些同志有点私蓄,但他有活动能力,外出放账收取10%—15%的利息,自然不会来存款换取5%—6%的利息。机关团体如党校曾三次存款共流券350万元,但当丁兆到了党校之后(已经有了善于理财且有活动能力了),也便要将存款提取,而再不会来存了,便是明证。至于前两种:①无私蓄,无家务者,自然不可能存;②有极少私蓄者,也不值得来存(或可能有极少数来存)。这样一来,我们存款的对象就缩到很小范围,因为有相当家务的占少数,而这少数中又以不善于理财及无活动能力者为限,这样范围自然就很小了。这样说以上存款户数及金额之统计情况,如果经济上再没大变化,或利息再不提高的话,则存款大量增加也很困难。
几句结语
1.此项存款自创办以来,收到了相当效果,它对业务资金之调整运用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经常平均有将近五万万边币的存款可以利用,而且这些存款绝大部分均属定期。兹将定存与活存存入户数与金额列表于下:
2.事实证明,当时创办储蓄存款是适时的(或稍迟了一点),但事实也证明在延安办理此项存款,应使其简化;如整存零付、零存整付便是主观主义的。因为在延安没有薪水阶层,也没有多样存款的习惯,因此它就不会有前途。
3.此项存款,以后应继续设法使其增长,但我们也不奢望将个人或机关团体的游资都吸收来(详见前段分析),只作到在现有基础上,使这一业务经常化,要想使其猛烈发展,没有其他条件的配合是不可能的(如利率提高)。但根据目前情况,五月份物价指数下降2.8%,六月份上涨6.3%,同时一般市场利率也下降,在此情况下提高利率没必要,也不应该,以后只是如何保持这一存款业务经常化,当然,必要时利率做适当的调整,那要根据当时具体条件决定。
(边区银行业务处:《几个业务问题的简要总结》,1946年)
试办储蓄存款
(甲)延安市储蓄部要继续办理,逐渐扩大存款范围,下半年设法深入到附近农村中去。
(乙)各分区可以试办工作人员储蓄存款,或协助可靠的信用合作社,吸收县区乡工作人员与农民的存款。
(丙)存放款利息依据各地习惯,参照物价指数,随着供求关系,一般应低于行市,随时挂牌公布。
(丁)绥德分行应研究米脂小型的粮食信用合作社,使银行资金与人民的信用合作相结合。
(戊)在分行所在地的主导市场,可将吸收所得的存款,办理商业放款,以灵通商情,并在调剂物价原则下,参与商业活动,以灵活资金的周转。
(边区银行:《一九四六年下半年金融工作计划草案》,1945年6月25日)
吸收存款工作
1.数年来通常存款只有政府系统各项公款(带有保管性的)存在银行,这种暂时存款,从来未断过,有时数目还很大,如本期五、六月份存入银行达五百万以上,存取接续,有助于银行周转的私人存款过去没有。
2.本期增加了一笔私人存款,这种私人存款为马栏军人合作社所创造,分区公务人员过去是没有钱的,于前年(一九四四年)开办了军人合作社,当时号召集股,保证三个月百分之百的红利。听到这一号召,公务人员及家属卖东西、当首饰,凑了些股金(入股人数一千二百多),开办了合作社。这样大的红利究竟如何保证呢?开土产店,贩土产;金融投机,卖黄金,到退股时每人分了好多钱,创造了一批游资。去年十二月份决定,到本年二月退了股。分行在一月份则看中了目标,计划吸收游资,到退股后,三月份分行准备办理时(当时打算存款利息最高提到一毛,放款利息不超过一毛五分),又考虑到一个问题,政府反对高利贷,限制放款利率,规定一毛以上是否适当,和专署与大家商量结果,决定办理信用合作社。即召张清益同志来马栏,在银行开了两次会,拟了存款章程,后来又有两个问题:①合作社没有较强的干部经营;②各机关人员间有一种呼声,说银行吸收存款的话,利息低一点亦可,马栏合作社办理储蓄没人去存,这样就拖了一个时期,最后到五月份了,决定还是银行办理。利率规定:存款利率,活期存款月息三分;定期存款一月四分五厘,两月五分,三月五分五厘,四个月以上六分。放款利率规定最高不超过一毛,商业贷款九分,农工合作事业贷款八分。即在五月下旬银行做了些宣传工作,关中报上登了启事,街上贴了广告,即开始了存款。到六月底统计,存款券币已达百万元以上。我们估计有四五百万游资,因备战的关系,家属回家的、疏散的,把大批款带上走了,所以存款数字还不大。
附半年来各种存款逐月增减统计表:
半年来各种存款逐月增减统计表
续表
(关中分行:《三十五年上期工作总结报告》,1946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活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
(一)宗旨:本行为人民服务,便利储蓄存款存取起见,特举办活期储蓄存款。
(二)额数:开户以壹百元起码,多者不限。
(三)期限:此项存款,定为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三种,在约定期限之内,可随时存入,次数不限。但每半个月支取以一次为限,在存款未到期前,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现存数一半,到期本息取清。
(四)利率:随时规定公布之。凡一满一个月销户者,概不计息;一个月以上,还未满期提前取清者,按本行乙种活期存款计息。
(五)手续:开户时,由本行发给存折为凭,需要使用取款凭条者,留存印鉴,支取时携带存折并开具取款凭条,签盖与原留印鉴相符之签字或图章方可照付。不愿留印鉴者,凭折支取。但有遗失,致生纠葛等情,由存户自理。存折登记如有错误,须立即通知本行查明更正,不得自行涂改。
(六)挂失:存户遗失存折、支票或图章时,须立即向本行挂失,并在该地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经十日后如无纠葛,始得觅取铺保,补领存折及更换新印鉴,挂失前被人冒领者,本行概不负责。
(七)本章程利率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区行随时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活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1949年6月10日订)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定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
(一)宗旨:为提倡节约,奖励社会各界人士、机关、团体长期储蓄,特举办定期储蓄存款。
(二)种类:暂时举办以下四种:1.整存整付;2.零存整付;3.整存零付;4.存本付息。每种均分为货币储蓄与折实储蓄两种,由存户自择。
(三)计算标准:货币储蓄,本金之存取与利息,均以货币计算。折实储蓄,以货币折成实物存入,到期提取以实物折合货币付给,实物以“标准实物单位”计算,一个标准实物单位,甲种包括混合粉二斤,混煤五斤(即碎炭),雁塔布一尺;乙种包括小米或麦子二斤,土布一尺,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选择一种,存取均以当地前一天主要报纸公布之物价为计算标准(无报纸者以经济部门调查之物价为标准)。
“注”:(1)实物选择固定之牌价,不要轻易变动,度量衡尽量采用市斤、市尺,如当地还未采用,可以市场常用之“秤”“尺”为标准,按规定固定之换算方法(如混合粉每袋以四十斤计,雁塔布一匹以百尺计)。
(2)物价采取零售价。
(四)储存办法:
甲、整存整付:
1.此项存款,当存入时,须预先约定期限,将款存交本行,由本行发给存单为凭,到期本利一并提取,其存入数以两个标准物单位或人民币五百元起码,多者不限。
2.期限:分为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十种。
3.利率:存入货币,由本行根据金额情况订定挂牌,存取均以存入时利率计算,存款折实者(月息)三月三厘、四月三厘五、五月四里、六月五厘、七月五厘五、八月六厘、九月七厘、十月七厘五、十一月八厘、十二月九厘。
4.提前支取:此项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如有婚丧、疾病等情况,有经本行认可之特殊原因,取得凭证提前支取者,得填具“提前支取申请书”,经核准后,按下列规定付给。(www.xing528.com)
(1)所存不满三个月者,折实存款按原存货币付给,不计利息;如物价下落,仍按折实无利付给,货币存款,按本行活存计息。
(2)存满三个月以上者折实存款,折实付给,利息减为一厘五,货币存款按本行定存计息。
(3)存满六个月以上提前支取者,折实存款,本息均折实付给,利息按月息三厘计;存满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以上者,利息按月息五厘计。货币存款均按本行定存计息。
5.过期提取:折实存款,过期不来提取,亦未声明转期,十日以内提取时本息仍以原到期日牌价折算;超过之日期,不予计息;过期十日以上仍不提取时,本息即按到期日牌价转入活存,按本行活存计息,存户如愿转期续存者应于到期前通知本行,以凭办理。过期以后申请转期者,按当日牌价折算起息;如以函件申请时,以本行收到函件之日为准,货币存款,过期十日以内提取时,不计利息;十日以上转入活存,按活存计息。
乙、零存整付:
1.此项存款系零星存入,一次提取的定期储蓄存款,期限分为半年至八个月,九个月至一年两种。其存交期次,分为每半个月一次,每两个月一次,每三个月一次四种,由存户自择。每一个月以三十天计,半个月以十五天计。
2.额数:以一个标准实物单位或款二百元起码,多者不限。但最后一个月内之存款不得超过已存次数之平均数。
3.利率:折实存款,定期半年至八个月,月息三厘至四厘;九个月至一年,月息五厘至六厘,货币存款,存取均以存入时利率计算。
4.中途停存:此型存款如遇中途停存,则仍应到期支取,折实存款。存半年至八个月,利率减为二厘四,九个月至一年,利率减为五厘。货币存款半年至八个月者,以原利率的百分之八十计算;九个月至一年者,以原利率的百分之八十五计算。
5.提前支取:如需提前支取,按整取整付第四项办法处理;唯存满三个月以上者,折实存款利率减为一厘;存满六个月以上者,利息减为二厘四;存满九个月以上者,利息减为四厘二;货币存款不满三个月,按活存计息;满三个月以上,按本行定期存款计息。
6.到期迟交:折实存款如到期迟交,五日以内按牌价计算;迟交逾五日以上,则视为间断一次,补交时物价上涨,即按补交当日牌价计算;物价下落,则仍按原定存交日牌价折算;其间断原存交次数三分之一以上,半年至八个月,利率减为二厘七,九个月至一年,利率减为四厘。货币存款间断应存交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半年至八个月,利率减为百分之八十,九个月至一年,利率减为百分之八十五。
丙、整存零付:
1.此项存款,由存户将本金一次存入,本行发给存折,以后凭折分取本息,期满结息。折实储蓄存额以二十个以上标准实物单位起码,货币存款以款五千元起码,多者不限,但应以能平均分取为准。
2.期限:分为半年至八个月,九个月至一年两种。支取期分为一个月一次,两个月一次,三个月一次三种,由存户自选。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到期不来提取,超过之日期不再计息,折实者仍按到期日牌价计算。
3.利率:同于零存整付半年及一年之规定。
4.提前支取:如需提前支取者,按整存整付第四项办法处理。
(1)存入不满三个月,折实未取部分按原存货币付给,如物价下落折实付给,不计利息,货币存款,按本行活存计息。
(2)存入满三个月以上,折实其未取部分折实付给,利息以一厘二计。存满六个月以上,利息以二厘七计;存满九月以上,以四厘五计息。货币存款按本行定存计息。
丁、存本付息:
1.此项存款其存额以二十个存标准实物单位或款五千元起码,预先约定期限一次存入,由本行发给存折,每月凭折支息,到期不来支息,其利息不再复息,取息时仍以原到期日牌价折算,期满支取本金。
2.期限:分为半年至八个月、九个月至一年两种。
3.利率:折实存款,半年至八个月,月息三厘至四厘;九个月至一年,月息五厘至六厘,货币存款,存取均以存入时牌价计算。
4.提前支取:此项存款如遇与整存整付第四项所列情形,亦得经许可提前支取。唯已支之利息,应予扣回,其办法如下:
(1)其存不满三个月者,折实存款按原存货币付给,利息按原支货币扣回,如物价下落,本金仍折实付给。已支利息亦折实扣回,货币存款,亦将已付利息扣回。
(2)存满三个月以上的折实存款,本金折实付给,已支利息,亦折实计算于扣除整存整付第四项规定应得之利息后,其余扣回、货币存款除应得利息,其余扣回。
5.各项存款开户时,先由存户填具《储蓄存款开户申请书》,择定存款种类,书明户名、职业、住址等项,如须凭签章取款者,并须预留印鉴,以凭验付。
6.储存:存交款项时,须携带存折来行登记,由本行记账员及负责人员盖章,方为有效。如有误记,请告知本行查明更正,不得自行涂改。
7.支取:支取款项时,由存款人携带存折及印鉴,开具取款凭条由本行经办人员核验无误后,始可照付,未留印鉴者凭折(单)付给。
8.挂失:存户如将单折印鉴遗失,须向本行声明挂失,于声明十日后觅取保证或由机关证明,至本行补换新据,本行认为必要时,须在当地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至少两天,并检送报纸两份(每日一份)备查,如在挂失前为人冒领,由存户负责。
9.本章程利率规定,必要时得随时更改公告,唯在更改以前存入者,仍按原定利息计算。
10.本章程所定各项存款之存取日期,如遇星期日及例假日,应予推迟,但折实存款标准,仍以原到期日牌价计算。
11.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各地行处提出意见,经区行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定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1949年6月10日)
西北农民银行晋绥分总行活期储蓄存款办法
第一条 本行为奖励节约,养成边区人民储蓄习惯,以积谷防饥精神,特举办活期存款业务。
第二条 第一次存入至少一万元,以后存入支取,在五千元以上者不加限制,存入支取一律按本币为单位。
第三条 可自由存款,不定期限,但存入后在半个月以内取清,概不计息。
第四条 利率按月息一分计算。
第五条 由本行给存款人存折,可凭折存取,手续简便。
(西北农民银行晋绥分总行:《活期储蓄存款办法》,1949年)
(三)商业往来存款
陕甘宁边区银行业务处商业往来存款暂行章程
第一条 为便利延市商业往来与周转市场金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户:(一)存户开户时应填具申请书,经本行认可后始得开户。
(二)留存印鉴作为日后支付款项及其他一切核对之用。
(三)向本行领取支票及送金簿作为以后存款与支款之用。
(四)存户开户时首次须存入一定量之金额,此项金额暂定为伍万元。
第三条 存入与支取:
(一)存户每次存入金额不得少于二万元,存入手续以送金簿为凭。
(二)存户支款概以本行所发出之支票,由存户填写就绪并加盖戳记为凭,但每次支取后,须保持一定量之结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即退票拒付:
甲、存款不足而未订有透支契约者。
乙、透支过额。
丙、支票字迹模糊,数目不清,印鉴不符、不清、不全与其他本行认为有错误者。
丁、原存户已经正式挂失之支票。
戊、存户虽有存款,但此项存款已经本行保付,而其结存不足支票所开金额者。
(四)存户如将支票转让别人,请求本行保付时,本行当即按其存款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由本行完全负责。
(五)与本行往来较多,而且信用优良之存户,在周转不灵时,可请求本行给予透支(透支契约另定)。
(六)存户如欲支清存款,应将未用之支票,送金簿交回本行。如未满一月而即支清者,除不付息外,并须交纳手续费二千元(此即正式销户)。
第四条 利息:(一)存款利息暂定为周息百分之二十四。
(二)透支利息暂定为周息百分之四。
(三)利息计算每半年一次(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不到期者概不付息。
(四)本行利息,当视市场情况随时作必要之增减,在本行牌示。
第五条 账目核算:本月于每月终后五日向各存户发出核账单,如有查询,各存户当在十日内办理,过期本行即认为无误。
第六条 存户如有迁移地址、改换印鉴、支票遗失等事者,须事先正式函告本行,否则发生与此有关之一切事件,本行概不负责。
第七条 本条例有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改。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边区银行:《业务处商业往来存款暂行章程》,1946年10月1日)
(四)党政机关暨公营企业存款暂行办法
1.为了掌握发行、调剂筹码起见,所有各军政机关经费及公营企业周转资金公用款项,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2.凡由财委会核发各军政机关经费及一切公营企业运用的款项,应一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国营行局(如中国交通等),不得存在私营银行及钱庄。
3.所有库款(包括财厅、后勤、野勤、边区政府行政处审计科、西北局行政处审计科、军管会行政处等),应一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转存其他任何金融机关,遇金融剧烈波动时,人民银行得经财委批准,停支或缓期支付此种存款。
4.所有公营企业及伙食单位之存款,除西北贸易公司另行商议外,应一律依照规定付给利息。
5.所有库款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者,概不计息。
6.各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存款,如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应由各级审计机关会同各主管机关严加查禁。
7.本办法经财委会核定施行。
(西北区行:《西北区军政机关暨公营企业存款暂行办法》,1949年7月)
(五)实物、折实存款
西北农民银行定期实物存款暂行办法
1.为了吸收游资,发展生产,繁荣市场,保证存款户之实物利益计,特制定本办法。
2.存款种类:分土布、小米两种。
3.存款可以票币按当时当地公司门市价格折成实物(土布、小米以下同)或直接存入实物,存款期满后,银行即照原存实物,按当时当地公司门市价格折付本币本息。
4.存款时间: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种,不到期者,不得支取存款。
5.利率:三个月者,按月息五厘计;半年者,按月息七厘计;全年者,按月息九厘计。
6.凡到期不支取者,即将本利转期,继续存满三月、半年或全年者,利息照规定利率计算。
7.支取存款本利,均以存款单为凭,如存单遗失时,必须向银行报失,并登报声明。三月后如无纠葛,银行始可补发存单,但报失前被人冒领,银行概不负责。
8.存单支取存款本息,仅限于存款所在地银行。
9.本办法如有未完事宜,须由总行随时修改。
10.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西北农民银行定期实物存款暂行办法》,1948年3月25)
西北农民银行折实存款暂行章程
第一条 本行为提倡节约储蓄,扶植国民经济,并保证存户利益计,特办理折实存款。
第二条 本存款存入时,以金额的一半折合中等土布,一半折合中等小米(或麦)到期支取时一律按原存实物,折合本币支付,存取均以当地贸易公司门市部当天零售价计(没有贸易公司的地区以市场大宗成交价计)。
第三条 存款额最低以三尺土布为限,最高额不限。
第四条 本存款为定期存款,期限最少三个月,三个月以上者不限,不到期不得支取,特殊情形得商洽本行另议,但不满一月者不得计息,一月以上者按实存期限,照规定利息付给。
第五条 存满三个月者,折实月息0.6%,四个月0.65%,五个月0.7%,六个月0.75%,七个月0.85%,八个月0.95%,九个月1.05%,十个月1.15%,十个月1.25%,一年1.35%,一年以上者面议。
第六条 存户存款后,由本行签给存单为凭,是否留印鉴存户自定。
第七条 凡到期七日不支取者,即将本利一并转存三个月。
第八条 如存单遗失时,应速向本行挂失,并登报三日,声明作废后,持同原报来行证明(如本户为公务人员则由各该机关负责人出具遗失证明即可)。经十日后,如无纠葛,再予补发新存单,但于挂失前经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第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区行随时修改。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西北农民银行折实存款暂行章程》,1949年4月)
存入票币支取实物西北农民银行创办实物存款
西北农民银行最近除原有的业务外,特创办实物存款业务,以保障战时存款人的利益,使他们不吃物价上涨的亏。其办法:(1)存的种类:暂定为土布、小米两种实物,存入数量最少是土布一丈,小米一升,多的不加限制。(2)存款人也不加丝毫限制,商人和农民、机关部队的工作人员士兵等,都可以自由存入以上规定的一种或两种物品。(3)现款、实物皆可存入,若是现款即按当时当地贸易公司门市价折成实物存入。(4)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种。期满存款人即可凭存单到当地银行支取实物本息或按当时当地贸易公司门市价折取票币。但不到期的所存实物则不能随便支取。若到期不愿支取,可以自由转期;过期不取,银行即自动将其本息一并转期,继续得息。(5)利息均按实物计算,三个月按月五厘标,半年按月息七厘算,一年按月息九厘算。这项业务因系初创,故只限于总行、各分行办理,现已开始进行。
(化哉:《存入票币支取实物》西北农民银行制办实物存款,《群众日报》,1948年4月2日)
本区举办折实储蓄存款业务,自六月份起,先由西安市分行开始试办,逐渐推广到各专业行及各行处,次第举办,普遍劝储,半年积累经验,成效颇著。谨将举办的实际经验及改进意见,汇集总结谨呈如次:
1.举办的简况:以西安市分行半年举办具体情况来说,在六月份开始举办,至七月底共收储了16,337单位,折合人民币476,309元,迨至十二月份,收储余额增为663,520单位,折合人民币1,243,186,000元,按单位比较,超过七月份的单位四十一倍。在十月份物价波动时,对提高币信,稳定金额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有少数行处,对储蓄业务认识不够,因此,在思想上发生偏差,例如对折储增加顾虑到运用困难,恐怕赔本,故不敢大量吸收,只采取了消极应付的态度,经发觉后,立即纠正,并阐明举办折实储蓄是为了稳定金融,繁荣经济,奖励储蓄风尚,集中闲散游资,积累社会财富,转而从事生产建设。现在就一般来说,都能按照此种精神,积极推动,今后更应根据实际经验,检讨研究,进一步争取主动,克服困难,走出柜台,多方宣传,普遍吸收,力图储蓄业务健全开展。
2.单位含量及牌价:单位实物含量的选定,是以生活日用品为原则,分甲乙两种计算方法,甲种以工农矿三种不同性质的物品作基础,并注意采取土产品与地域输入品,参差选定。在含量及价格上,力求比量接近计价平衡,相互牵制,以免受物价畸形涨落,引起单位牌价剧烈变动。因此选定以混合机粉二市斤,混煤五市斤,雁塔布一市尺,组成一个单位。牌价是以当地先一日主要报纸公布的贸易公司的牌价为依据(如较小城市无报纸的,根据先一日贸易公司门市牌价为准;如无贸司的地区,应协同商会,按市价洽定)。乙种系以工农业品各半选定小麦或小米二市斤,土布一市尺,组成单位,牌价计算方法与甲种同。在实行过程获得经验是甲种适用较大城市,乙种适合较小城市。因此,我们决定以西安市为中心的城市行,采用甲种办法。其他农村行采用乙种办法,试行结果对牌价涨率,尚能保持中和,平稳妥善。
因为贸易公司的面粉牌价,有时与市价高低悬殊,失去了代表性的价格意义,因此部分存户反映,现行单位不能做到保本,例如西安市各私立学校以面粉折合经费之款项,按单位折实存储银行,在八月间存储九个单位合面粉一袋,在到期提取时,如以单一的面粉计值,则损失较大;如以单位计算确已做到保本,但此种情形,并非经常现象。如果各私立学校,今后改用单位,折算经费,存储银行,当无问题可言。
单位价格的升降变动,正代表着货币购买力的大小,有些地区,违犯这一原则,忽略单位的选定,例如兴平支行举办折实储蓄初期,对单位的实物选定,是以麦子一市斗组成一个单位,在粮价平疲时,则存款极度微小。如遇粮价波动时,则引起投机取巧,存款激增的现象,致使资金运用掌握困难,发现后即予纠正,现已改用甲种办法。
3.资金运用及损益估计:对折实存款资金的运用,以西安市分行及各专业行,都能够配合政策,灵活运用。当物价波动时,即大力吸收存款,紧缩放款;反之,在物价平稳时,配合存款,开展折实或定货贷款业务。然在此半年来的资金运用过程中,受到物价波动时间较稳定时间长的影响,因此形成折实存款差额的损失率甚大,致使折实放款资金运用收益率较小,就是在折实存放款业务的配合运用上估计损益,则收益率远较损失率为低(折实收益率为2.593%,折实损失率为4.137%)。兹将西安市分行及各专业行自一九四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的折实存款资金运用估计损益,列表说明(如下页表)。
由下表说明了资金运用收益率与折实存款损失率的差额悬殊,在损益上的估计,已明显受到相当损失。此项损失,只有从全部折实放款收益额内提供弥补(折实放款平均余额1,401,255,331×每日收益率2,593%×日数152=折实放款收益总额5,522,851,698.80元),但对政策的坚持执行,是力求贯彻的,总结半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今后我们必须在执行政策的原则下,要进一步加强运用,重视折实存款资金与折实放款业务。在运用上,要做好密切配合,实现用收两利的效果,兼达保本目的。
4.对象期限及利率:从开业起至九月中旬止,在期限上,全部偏重三个月以上的存款,经检讨后,只吸收了部分机关的款项,而妨碍了一般市民、工人及公教人员的零星款项的存储,原因是他们的收入不多,如有积蓄,随时都有应急之需,因此对三个月的存期,咸感过长,无形中将群众对象,拼拒门外。嗣经反复研讨后,为了适合社会环境,迫切需要,照顾一般存户的便利和广泛地吸收储蓄存款起见,即决定由西安市分行于九月十九日开始试办一个月期限的折实存款,并防止投机取巧。对象只以薪工阶级为限。经三个月的试办结果,对于业务的开展,已获得显著成效,兹将九月至十二月份试办四个月的折实存款动态,列表如下:
从户数的逐月增加,证明了一个月期的折实存款是照顾了薪工阶层的便利,也获得了大众的欢迎。兹在按照试办一个月的收储户数,与三个月的收储户数逐月分别比较,列表如下: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一个月期限的折实存款,已充分发挥了增强储蓄业务的效果,我们决定今后通知各行处,积极举办,普遍吸收。
因为西北是一个工业落后、农业为主的广大地区,存款对象单靠城市是不够的,所以我们今后除城市为重点外,还要扩大范围,兼顾农村。对存款来源分作:一、提倡农村副业生产,如发动每人养鸡一只,或喂猪一口,栽树一株及种植菜蔬等,换来的钱作为储蓄。二、吸收农村游资,如小孩的“压岁钱”,媳妇的“私房钱”,女人的首饰。老人的寿衣寿枋的准备金及其他零碎钱等,以变死钱作活钱的利益出发,广泛宣传,鼓励存储。
依照目前自然利率上升的情况,我们对折实存款利率自一九五〇年一月份起,改作如下调整,一个月三厘,二个月四厘,三个月五厘,四个月六厘,五个月七厘,六个月八厘,半年以上面议,这样的调整是必要的,即以存息的合理提高来促进储蓄业务的发展。
5.提前及过期的支取办法:关于提前及过期支取办法,一般存户反映,我们只着重行方利益,没有照顾到存户利益,忽略了两利原则。因此,我们已将支取办法予以修正,即是:一、提前支取属于特殊原因者,五天以上,一月以下,以折实支付,并按一个月期的利率,按日计息,五天以下按原货币支付;二、过期支取属薪工阶层者,按支取日牌价折付,其过期时间,不计利息;三、其他存户,过期支取统按到期日牌价计付,过期时间,按活存计息,已转存者照章办理。
6.试办半活期折储的情形:甘肃分行应群众的要求,于十一月起试办半活期折实存款,较一个月的期限更为灵活。对象以工薪阶层及学生为限。办法是每月可存两次,其数额不得超过全月或每月学费百分之七十五,每隔十日可提取一次,不提者听便。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存额三分之一;如逾二十天其提取额可增加为存额的三分之二;未连续存满两个月,不得提清。现正在试办期间,俟获得经验后,再行普遍实行。至于活期折实存款,因易于引起奸商投机,故我区尚未办理。
(西北区行:《折实储蓄存款业务总结报告》,1949年12月)
(六)存、放款利率和本票
为适应抗战结束后经济情况之新变化,并调整在这一新情况下之借贷关系,特规定:
1.存放款利率暂订如下(自十月一日起实行):
(1)放款:
机关放款:月息三分
农业放款:月息二分五厘
商业放款:月息五分
工业放款:生产合作业放款:月息二分
信用合作业放款:按借款信用社存款利率计息
其他合作业放款:月息三分
往来透支:周息二分
(2)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月息一分二厘
往来存款:周息一分
定期存款:一周以上——三月者:月息一分五厘
三月以上——六月者:月息二分
六月以上——一年者:月息二分五厘
2.旧放款清还办法:
(1)抗战结束以前之放款
机关放款、工业放款、农业放款、生产合作业放款;在十月份以内归还者(无论到期与否),一律免收利息,只还本金;十月份以后归还者,则按新订利率计息。
商业放款及其他非生产性质之合作业放款,在十月份以内归还者,利息一律减半;十月份以后归还者,十月一日以前仍按原订利率计息,十月一日以后按新订利率计息。
信用社之白洋抵押放款,无论到期与否,一律于十月份以内偿还借款,赎回押品;如逾期不清,本行则拍买其白洋,偿抵借款,不再保证付给白洋,至于利率仍按原订利率计息。
(2)抗战结束后之放款,一律按原订利率计息,自十月一日后则按新订利率计息。
(《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通知》,194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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