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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金融史料摘编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发行库工作情况目前混乱现象:总库不平:原规定应付西北款项,全拨付西北发行分库,统一支付。这就是目前西北发行分库的情况。应领款机关,一律向发行分库办理手续支取。如转运站同志擅自挪用库款的,要受到严格处分。并由西北即速派出十五名较强的干部来,以便健全加强西北发行分库工作!(二)发行库制度1.收款付款及对账一切收付款项须有管库员及管理处长或会计科长在场。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金融史料摘编成果

(一)发行库工作情况

目前混乱现象:

总库不平:原规定应付西北款项,全拨付西北发行分库,统一支付。实际上不是这样,每次拨款,既不电告分库,也不书面通知分库,使分库无法掌握全部款项,造成总分库的账目混乱。

沿途乱用:款项无专人负责,沿途转运,款到哪里,哪里需要就可支取,指挥不统一,手续很混乱。

分库难管:按总库三月二十五日电,截至三月二十三日,共运西北款十三亿零四百万元,而分库实际收现款只有二亿三千零五十万元,其余款项究竟被谁支走,支用多少,分库一概无法知道,现在分库本身只能做到实收多少算多少。

由于制度不健全,手续不严密,而形成以上现象。造成目前总分库间无什么联系,账目脱节,很难清理的现象。

这就是目前西北发行分库的情况。此种情况如不积极设法改进,不但对款项难于掌握,就对工作也极不方便(互相乱抓用)是很危险的。

对今后工作意见:

要改变以上混乱现象,就必须:

1.明确规定,凡应拨付西北的款项,全由西北发行分库掌管,负责运输,办理手续。应领款机关,一律向发行分库办理手续支取。

2.建立发行转运站,在交通要点上设立,必要时可迁移地址。每站暂定三个人。现在需要设的是石庄、榆次、离石、临汾四个地方,地址设在车站附近,以便装御车。任务:(1)即时转运库款;(2)防止乱拉乱用。工作范围:各站按规定地区负责转运。总库押运员负责运到石庄,交清后,即返总库;石庄站负责运榆次,榆次负责运临汾,临汾负责运西北分库。这样就需要派来十二个干部。

3.健全分库本身组织,除主任,会计、管库外,还需增加三个机动押运员和武装运输力。

4.确定严格的支付制度:

总库方面:

(1)凡应拨西北之款,全交西北发行分库。除拿有分库拨款手续者外,不能直接付给任何机关。

(2)每次给西北拨付款时,当时即将其数目电告分库。

(3)总分库间账项往来,均以双方正式收据为凭。

(4)总库将款付出后又未得到分库正式收执前凭解款单记运送中现金账。

各站转运手续:

(1)石庄转运站收到总库运来款项时,将数目查验无误后,在其解款单上签盖私章及公章,退回总库,以示收到。

(2)石庄再转运时,即填写解款单,注明币别,箱(包)数,捆数,金额,同现款解运。其他站收到款项时,手续与石庄同。

(3)分库把款收到点清后,除在解款单上签名盖章退给解款转运站外,并打正式往来收据寄总库,总库收到正式收据后,付分库收运送中现金。

中途发款手续:

(1)西北后勤,财厅、银行、贸司需要在中途(如北平、石庄、榆次、临汾等转运线上)用款时,必须要有分库之证件(或电报);否则发行转运站不论任何机关人员一概不付。如转运站同志擅自挪用库款的,要受到严格处分。

(2)支款机关,除分库证件外,还须在其取款收据上签盖其负责人私章及机关公章,方可付款。

(3)款项付出后,将分库证件及取款收据,连同现款二者之付款项必须与收到款项总数一致(如现款付完,即寄单据)解到分库转账。

(4)分库根据取款机关收执即向委托机关清算。

希望西北财委、北平总库能批准这个建议。并由西北即速派出十五名较强的干部来,以便健全加强西北发行分库工作!

(刘华斋:《西北发行分库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1949年5月4日)

(二)发行库制度

1.收款付款及对账

(1)一切收付款项须有管库员及管理处长或会计科长在场。

(2)收入款项时,管库员须凭交库单,收款单、兑换通知书详细查点,管理处长和会计科长则须查点大数核对入库。

(3)所收款项随即入库,不得存放库外或他处。

(4)付出款项时,须凭付款通知书,兑换法币通知书,破票兑换通知书,而各该通知书须有管理处长所规定之印鉴,否则管库员不得付款。

(5)收款单、兑换单及各种报单须管库员盖章后始生效力。

(6)一切收付款项须随时单记账,并于每日工作终了时与会计科核对账目及库存。

(7)各库每五日分别作报告表一份,交会计科,每月底作月报表四份,送给规定负责人员。

2.金银收付

(1)金银点收时,应经管库员管理处长或会计科长共同查看质量,过秤、包装、上封,由经手人于封口处共同盖章,并在包上注明号数、件数、品别、重量及封存年月日。并收入清单交会计科记账。另外管库员亦要在发票上注明实收数量,加盖印章。

(2)付出金银,须凭会计科所发经管理处长盖章之收据支取金银。

(3)金银包裹启发封时,须经管理处长或会计科长及管库员共同在市场方可。

(4)金银发生变动时,管库员须与会计科长核对库存。

3.管库及查库

(1)库房门锁管理处长与管库员各经管一把。

(2)库房门须经管理处长或其委托人及管库员共同开闭。

(3)库房内不得存放易于引火物品并禁止吸烟烧火。

(4)库房内不得代人保管钱物,但经行长或处长许可者例外

(5)经一定手续寄存之物件,管库员须打给寄存人留有存根收据,取出时须经行长或处长批准。

(6)库内所存票币及一切资财,应随时注意使其不受损失。

(7)会计科长一月须点库一次,行长及管理处长作不定期的查库。

(8)查点库存时,发现条余短缺,应检查其原因与责任,及时报告管理处长或行长。

4.移交与接收

(1)管库员移交时,须将各库存票币、生金银及其他已登记之物件一一向接收人移交清楚,并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均须签名盖章,以明责任。

(2)如管理处长变动而管库员不变动时,该管库员仍须向新处长负责。

5.其他

(1)库存数目绝对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2)禁止无工作关系人员进入库房。

(3)本条例从即日起执行。

(《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库房暂行条例》,1946年4月1日)

西北发行库制度手续暂行规定

为严密发行手续,避免紊乱,特规定如下:

(一)西北发行库为直属人民银行总行驻西北之分库,该库账目单独建立,库内款项无总行指示,一概不准动用。

(二)西北需用发行款项,财委须预先编造发行计划二份(定明用途、月份),一份呈送中央批准,一份交与西北分库转送总行,以便预期按时向总行索取发行款。

(三)西北分库接到总行根据中央批准之指示,拨给西北发行款时(电报或书面指示),即据所示数目、用途拨付发行款。

(四)发行款支付手续,先由领款机关至分库填写取款书,经财委批准签章后,即可随时至地库取款(取款书为三联,一联为财委存根,一联西北分库根据付款,一联由西北分库转报总行)。

(五)如因事实需要在发行库运送途中(如榆次,平遥等地)付出发行款时,须预先办好上项手续,交与分库,由分库负责,令运款员按指定地点付出发行款。

(六)西北分库每十日向总行电报库一次,每月底将发行支取款,总行发到入库数、库存数分报总行及西北财委。

(西北农民银行:《西北发行库制度手续暂行规定》,1949年3月25日)

(三)出纳制度办法

陕甘宁边区银行暂行出纳办事细则(www.xing528.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出纳科之一切办事手续须依照此细则处理。

第二条 本细则之主要目的明确规定出纳之职责与确保出纳科任务之完成。

第三条 本科之主要任务规定如下:

(一)各种款项之出纳事务

(二)各种证券、票币、生金银及贵重物品等之保管事务。

第四条 本科之分工制度与责任所属,均依照此细则之规定处理。

第二章 分工与负责

第五条 库存现金、票币及各种物品如与账簿之记载不符合时,应由出纳科长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收付款项之分工规定如下:

(一)收款处由收款员负责收款,并有复核员作最后核对。

(二)付款处由付款员负责付款,并有复核员作最后核对。

(三)兑换处有兑换员负责兑换,并由复核员作最后核对。

(四)款项之收付兑换,如有错误发生,出纳科长应对上级负完全责任。各经手之出纳员及复核员应对出纳科长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收付款项与兑换手续

第七条 收款:收款以现金收入为对象,一切票据收均归营业科或会计科处理。

(一)收款凭证:收入款项之金额,币别均以营业科或会计科之收款单或送金簿为据。

(二)收款手续:收款依据收款单所书明之数目、币别照收清楚后,并于收款单上书明号牌与加盖图章转交复核员核对后,再交出纳科长最后检查,如无误,即将收款单送营业科或会计科作收入传票;俟传票由收款单一并转入出纳科时,由收款员加盖图章与收讫戳记然后交出纳科长将传票与收款单核对,并盖章于传票上,以明责任。然后,将传票交会计员登账,收款单则由出纳科长保存,俟下工后查明收款无误时,再将收款单焚烧。

第八条 支付:支付以现金为对象,所有票据转付均归营业科或会计科处理。

(一)支付凭证:以营业科或会计科所制之付出传票并加盖业务处长或营业科长之图章者,得为支付凭证(预先或临时经行长与营业处长许可者不在此例)。

(二)支付手续:接到营业科之付出传票时,由付款员将款取出点查无误,立即加盖图章与付讫戳记,然后交复核员作详细核对,核对后再交出纳科长最后检查,如无误则盖章于传票上,复核员便依据付出号牌,并属明取款人之取款款目,如相符则将款付出,号牌收回,传票再交会计员登账。

第九条 兑换:兑换分三种:(一)破烂边币之兑换。(二)零整之兑换。(三)以法币兑换法币。

(一)破烂边币兑换手续:此种兑换无传票作根据,手续简明,兑换员将破损边币收清后,交复核员核对无误时,即将新边币付出(亦经复核员核对)。

(二)零星边币之兑换手续:其手续与第一项同。

(三)以法币兑换边币手续:其手续与第一种兑换完全相同。唯须逐一登记,于当日下工时合并作一兑换传票,以免边币与法币之混乱现象。

遇特殊情况之下,边币兑换法币其手续:

1.兑换凭证:以营业科之兑换传票为据。

2.兑换手续:与第七、八两条之收支款项手续相同。

第四章 其他事务手续

第十条 抵押手续:(专指生金银及其他贵重物品之抵押而言,其他物品之抵押完全归营业科处理)。

(一)首先将抵押品之性质、质量、数量、市价、总值辨别清楚,然后商同营业科长,必要时呈请业务处长批准抵押金额,始能办理抵押手续。

(二)抵押品应经抵押人亲手包裹妥当,并盖章加封,由出纳科长负责收存。

(三)以上手续办妥后,则复写两张抵押品寄存证,一张存根,一张交抵押人收存,抵押凭单,到营业科办理抵押手续。

(四)抵押到期收回时,应依据抵押人交来之抵押品寄存证,将抵押品原封拿出,并按营业科之收入传票,将款如数收入,再将抵押品交还抵押人。

第十一条 生金银货币及土产等物之收买手续:

(一)生金银各种货币及土产之卖出。必须经行长或营业处长批准,方可办理一切手续。

(二)生金银货币或土产之收买,应按照规定价格收买,行长或业务处长特许者例外。

(三)生金银货币或土增收买时,于秤准查清后,用收买物品单通知营业科作付出传票,按传票付款(货币不作秤准手续)。

(四)金银或较贵重之物品收买后,应经业务处长与出纳科长立即盖章加封,交出纳科长编号保存。

第十二条 库存款项及保管物品对外绝对秘密,如因数目泄露致发生其他纠纷者,出纳科长应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出纳科未经正当手续,不得代人保管任何物品,经行长或业务处长准许者例外。

第十四条 封存之款由经手人点算盖章,对内负责。

第十五条 错误:如收付款项发生错误情事,应立即查究,如当日无法查出者,即呈报行长与业务处长;如一月后仍无法查究者,应书面呈报行长或营业处长处理。

第十六条 内库与外库:无论大小收支,均由外库收存或支付。谁外库过多时,应交回内库,或外库不敷支付时,可由内库及时补足。内外间之互相收付,均应登记账簿,并逐条由经手人盖章为凭。

第五章 会 计

第十七条 传票经出纳科长盖章后,会计员应立即登入现金账、出纳账,并过入出纳类别账。

第十八条 如有生金银或生产及其他货币之买进卖出,会计员应立即登入物品登记账,该账与库存物品必须相符。

第十九条 每日工作结束前半小时应即行结账,结账后与实际库存及会计科之总账核对后,并经出纳科长检查,最后由出纳科长盖章证明,始可搁置。

第二十条 凡出纳科一切会计事宜,如兑换登记,内外库收付登记以及其他种种表格之制就,均由会计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 库房除行长、业务处长及出纳科长处,其他无工作关系之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但经行长或业务处长指定者例外。

第二十二条 行长或业务处长得作不定期之查库,会计科长于规定时间内协同行长或业务处长点查库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批准公布之日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有不适宜处,经行长或业务处长之批准修之。

(《陕甘宁边区银行暂行出纳办事细则》,1946年6月7日)

关于金子的收付手续及包装制度

1.收运:凡水运金子时,须由经理或经理委托之负责人(对于金子有丰富经验者)鉴别成色,认识真伪,如系镀金,包金或在几成以下者,均一律拒收。

2.包装:(1)凡评好成色,决定改进之金子,须经过秤、点件、登记、包装、封存、入账六道手续。

(2)凡包装金子时,至少须有经理(或委托之负责人)、出纳股长、出纳等三人以上参加。

(3)凡已包装好之金子,须以印就之封皮封口,各负责人并须于封皮上签名盖章(包内包上同样一张)。

(4)每包金子最好在五十两左右。

(5)凡包装金子时,无论用麻纸、油纸、布,均须捆扎结实,以经久不烂为原则。

3.付出:(1)凡付出金子,须有经理批准,在门市零售范围以内者例外。

(2)付出金子时,须有出纳股长参加,出纳无单独启封皮支付之权。

(3)付后所余之金子,仍须以第二条包装手续包装封皮。

(4)付出大批金子时,准顾客挑包,不准挑件,以免混乱。

(5)付完后,出纳凭会计科所出之债币支付通知下账,门市零(售)例外。

(6)每次付出金子时,如较原存长出或短少均须登记,交会计作账。

(边区银行:《关于金子的收付手续及包装制度》,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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