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比价和互相流通的布告
兹为便利华北与陕甘宁、晋绥两解放区货物交易,特与华北人民政府商定,华北与陕甘宁、晋绥两区所发行的货币固定比价,互相通用。并规定办法如左(下):
1.从本年十月十五日开始,冀南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与西北农民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在华北及陕甘宁、晋绥两区准许互相流通。
2.冀南银行与西北农钞比价固定为一比廿,就是冀南钞一元,与西北农钞廿元等价;晋察冀边钞与西北农钞比价固定为一比二,就是晋察冀边钞一元与西北农钞二元等价。以后不再变动。两区任何地方所有纳税交易及一切公私款项往来,一律按比价流通收付。任何人不得变更。
3.不论军民商等,如有私定比价,投机取巧,妄图扰乱金融,垄断物资者,一经查获,决给以严厉处分。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1948年10月)
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华北财经办事处成立,统一领导华北各解放区的财经工作。同时,中共中央批准华北财经会议决定,其中关于各个解放区货币的兑换比价,按照一九四七年五月华北财办筹备处召开的河北邯郸会议决定的货币兑换比价执行。
(一)晋察冀边币与冀南银行币兑换比价10:1(一九四八年四月十五日开始执行)。
(二)晋察冀边币与冀南银行币和北海银行币兑换比价10:1:1(一九四八年十月五日开始执行)。
(三)西北农民银行币与冀南银行币和晋察冀边区银行币兑换比价西北农民银行币与冀南银行币兑换比价20:1;西北农民银行币与晋察冀边区银行币兑换比价2:1(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开始执行)。
(四)冀南银行币与华中银行币兑换比价1:1。
(五)冀南银行币与陕甘宁贸易公司流通券兑换比价1:20。
(六)冀南银行币与陕甘宁边区银行币兑换比价1:400。
按照以上兑换比价,各解放区货币可以互相流通。
(《中共中央批准华北财经会议报请的各解放区货币兑换比价》,1947年10月24日)
华北、华东、西北三区货币统一流通已顺利实现,但关于北币与农币,冀币与陕贸券、华中券的关系问题,过去没有确定,兹补充规定如下:
(一)北币与本农币关系问题,冀币与西农币规定固定比价,互不流通,即北钞不在西北区流通;西农钞不在华东区流通。如西农币流至华东区,或北海币流至西北区,则由当地银行进行兑换,比价固定为北海币一元西农钞二十元。
(二)冀钞与陕甘宁贸易公司流通券关系问题:冀钞与陕贸券(包括陕甘宁边区票),规定固定比价,陕贸券不在华东区流通。如陕贸券流至华东区,则须经过银行兑换。比价规定为冀钞一元等于陕贸券二十元或陕甘宁边区银行票四百元。
(三)冀钞与华中券关系问题:(略)
(华北银行总行:《为规定北币农币、冀币与陕券、华中券的关系的通知》总业货字第七号,1948年11月25日)
(二)晋南地区划归西北后实行统一货币制度
1.根据中央将华北之晋南十九县划归西北区以支援西北战争之精神,在新区划实行以后,必须在此十九县实行以西农币为本位币的统一货币制度。因此,就必须有步骤、有计划地投放西农币,收回冀钞,变冀钞区为农币区。
2.在执行上述任务时,首先必须从两区群众利益出发,不使货币变化影响群众生产与生活。因此:
①为了便于农币之投放,太岳区各公营企业保证不再以任何方法向该地区投放冀钞,并应采取必要之步骤,以尽量减少群众继续向该区投放冀钞之数量。
②同时尽量对冀钞采取就地收回,极力避免将冀钞挤回太岳区导致太岳区物价波动,影响国民经济。但太岳亦应作可能的小量冀钞东流之准备。
③现在晋南某些县份(如芮城永乐平陆等县之一部)蒋币或尚占优势,或仍暗中流行,如在冀钞市场转变为农币市场过程中,对蒋币斗争松懈,将使蒋币复活,故应严加注意。
3.吸收回之冀钞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华北将移交区之银行贸易资财交西北,作为收回冀币之部分物资力量,此项物资价款,西北在收回冀钞后,尽先分期偿还华北。
②西北投放农币,同时兑收冀钞,其所收回之冀钞应作如下处理。
A.偿还华北原移交区银行贸易资金及物资价款。
C.西北可送石庄开付运费。
D.西北可通过华北行署级以上政府至一定之市场采购西北所需之物资。
4.农币之投放与冀钞之收回,必须以经济方法为主,以行政力量为辅,如完全不用行政力量,则难达到在该区内建立农币本位币之目的;但若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则必引起价物波动,冀钞挤回太岳农币更不易投放,与蒋币有趁机侵入之可能。所谓以经济方法为主,是主要依靠物资支持农币,收兑冀钞。所谓以行政力量为辅,即对冀钞在宣布移交区以农币为本位币后,在农币筹码有一定数量时,税款之征收及公营企业出卖化物,可均不收用冀钞,经过一定时期,可停止冀钞行使,此后偶有行使者,即强制兑换,但不能贬价收兑或加处分。如系金融投机者,必须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反之,农币偶有至太岳行使者亦同样处理,这就是对兄弟货币之态度与对蒋币态度之原则的区别。
5.投放农币收兑冀钞,很多具体工作,须作准备,故定七月份为准备时期。在此时间,所应进行之工作:
(1)在移交区及邻区干部与群众中,应进行深入动员、张贴布告,必须明确变晋南冀钞市场为农币市场,对于争取西北战争胜利之意义,任何消极怠工及工作上的观望自流均将妨害西北战争之胜利发展。
(2)西北之晋绥区,应准备足够十九县进行兑换及各经济部门继续工作所必需之农币,并在各重要市场准备一定数量之物资,以便开始发行农币时直接支持农币发行。
(3)华北之太岳区亦应在芮城及绛县之洪水镇准备大量物资出卖,以减少群众之冀钞继续流入移交区。
(4)为适应经济工作之需要,可由两行署(晋绥太岳)合组之六人委员会,协商指定少数市场(如临汾、运城)先行试放农币与冀钞混合行使,以创造经验。
6.投放农币兑收冀钞,依据工作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混合行使及停止冀钞行使,限期收兑二个阶段。(www.xing528.com)
(1)第一阶段为混合行使期。
A.首先应由华北及西北两区政府联合布告,宣布以下四点:
甲 地区转移管辖关系与该地区币制之变换,在移交地区内确定以农币为本位币,冀钞仍暂准按银行所订比价流通。
乙 移交区一切税收及公用事业之自来水,电灯与公营企业出卖货物,盐池出卖食盐,一律均只收农币,无农币者,可先持冀钞向银行兑成农币。
丙 凡冀钞兑换农币或农币兑换冀钞,政府授权银行负责办理。无论公私商贩不准私相兑换,以免奸商捣乱金融。
丁 不论公私工商业交易之价格及账簿、单据、契约之记载,均以农币为本位。
B.农币行使及冀钞收回之步骤、计划,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甲、由混合市场过渡到农币单一市场。乙、农币行使由公家带头支持行使到群众必须行使。丙、冀钞之收回,由自愿兑换到强制兑换。丁、由部分地区停使冀钞到全面停使冀钞。
C.以一定之农币力量,在移交区,沿黄河之冀钞尚未占领阵地蒋市区,以农币展开对蒋币之斗争,使农币占领阵地。
D.移交期间,因两种货币混合行使,极易引起物价波动,六人委员会应与两区邻近县份之经济部门取得密切联系,随时注意物价变化,如有波动,除指导移交区为必要之措施外,并可建议两区注意密切配合。
E.两行(西北银行及冀南银行)联合办事处应即时成立。在两区之毗临地区设立兑换所,具体办法按华北与西北货币协定执行。下这一阶段,乃整个工作之关键,工作绝不能放任自流,党政民各系统干部特别财经部门的干部必须以最大努力创造停使冀钞之条件,提高农币信用,思想上要明确认识这一时期愈长对两区金融贸易群众生活愈不利,待农币在市场上已畅流无阻,银行已有足够农币及物资准备时,即为条件成熟,可以宣布停用冀钞,这一阶段暂定为八九两个月,并尽量使之缩短,如条件不足,准备不充分时,得根据情况进行(此点对外不宣布)。
(2)第二阶段为冀钞停止使用并限期收兑阶段。
A.由晋绥行署布告移交区内之冀钞停止行使,不论公私交易,必先换成农币。
B.移交区之冀钞停止行使,应有计划的分区逐步实施以免一次停止,使用影响物价波动。分区实施时,应先由沿黄河冀钞、筹码不足之地区开始逐步向内推进,达到分散收回之目的。
C.每一地区停止冀钞使用后,暂定于一个月内将该地区之冀钞全部收回,如一月终了,实施上冀钞仍在市场上大量流行时,除一方加紧工作外,应由六人委员会协商延长收兑期限。
7.农币与冀钞之比价由六人委员会根据下列原则适时确定。可每十日研究一次,如货币比价脱离物价比例,即应变更。
比价之确定应依固定市场、固定商品,一定时期两种货币价格来计算,对于计算比价市场之选择,于农币在移交区尚未占优势时,暂以未划区前,两区毗邻之重要相邻的两种货币市场,如新绛县城及南关,临汾县城及金殿镇,洪洞县城及万安镇等地之小麦、棉花、土布、食盐、煤炭五种商品在同旬之平均价格计算,各该地之比价,然后再以三地区之比价计算平均比价,统一使用,统一比价便于商民计算及农币投放。
在西农币已占优势时,可根据当时经济情况,确定两区新毗临县行,经济往来较密切之相邻的两种货币市场物价,作为计算两种货币比价之根据。
8.移交区内,银行贸易及工厂等各种公营企业,统于七月份内办理移交,暂定至七月底交接完毕,财产作价,一般商品各按七月十五日当地市场批发价格为标准,冷残货物得从低估价,以期公平,房地产及各种家具原非购入者,即不作价移交,原系购入在账簿上列为资产者,不折扣、不加价,按原价移交,唯运输牲口得按市价计算。
该外,外该,原则上一律由西北接收,其中外该之欠户,如已无力偿还者,则应列呆账不作移交。在交接中如有争执,由六人委员会解决。
9.各种税款收入,在七月八日以前归华北,以后者归西北。
10.在交接期中应行注意之工作:
(1)对敌经济斗争,不能放松,要严格出口管理,坚决肃清蒋币。
(2)注意物价之指导,以免发生较大之波动。
(3)银元、银块应加紧管理与吸收。
11.移交区今后与华北贸易往来,在华北金融贸易会议决定未发下以前,暂定为:
(1)两区土产互相往来,不得禁止流通,亦不课税。
(2)纸烟及酒暂时互不流通。
(3)进口外货,免税及税率相同者,自由流通,即使税率不同,而一方已征税入口嗜,不论较他方之税率高低,概不补退税款。
(4)甲方禁止入口之货物,在乙方虽已征税进口,甲方仍得禁止输入,但若一方通过甲方地区购入甲方禁止进口货物时,可特许过境,但不得在甲方地区内销售。
(5)甲方之货物,经过乙方输出,乙方应予以便利,不得无故限制;如乙方禁止出口时,应取得甲方之同意。
(6)土产绝对不得在对方内地销售,非经特许不得通过对方地区向外推销,否则应行没收。
12.太岳区在移交区所设立之机关、生产单位,现仍应继续经营,将来是否开设,应遵照华北财办决定及晋绥区之具体规定办理。
(1)委员会有根据上列各条之原则,确定移交工作步骤及工作进程之权。
(2)委员会有向双方询问准备及执行所布置之工作情况之权。
(3)双方各有关地区之银行贸易公司,有供给委员会物价变动及经济情况之义务,以便随时注意物价之波动。
(4)委员会应每半月将工作情况向双方行署分别汇报一次。工作过程中,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分别请示各自上级机关协商解决之。
(中共中央:《关于华北划归西北之晋南地区货币转变,及金融贸易工作处理方案》,194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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