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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贸易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成果解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金融贸易工作人员精于业务、忠于职务、安心工作、廉洁奉公者给予奖励,对贪污腐化、工作渎职、违抗命令者有所惩处,以资赏罚分明。贸易公司与银行特制定本奖惩暂行条例。第五条本年度在金融贸易部门实际工作十个月以上者,其物质奖励按分数所得金额全部发给,八个月以上者发给四分之三,六个月以上者发给四分之二,不满六个月不发奖。

金融贸易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成果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金融贸易工作人员精于业务、忠于职务、安心工作、廉洁奉公者给予奖励,对贪污腐化、工作渎职、违抗命令者有所惩处,以资赏罚分明。贸易公司与银行特制定本奖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干部之奖惩

第二条 凡金融贸易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得受奖。

(一)凡任金融贸易工作三年以上者(自参加革命以来实际财经工作时间计算,中途因学习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者不在此例)。工作一贯积极未犯错误者,但未满三年者不得受奖。

(二)坚决执行业务方针、上级指示、政府法令、工作制度与纪律者。

(三)精于业务,创造新的工作办法经上级采纳实行有效者,或创造新的办法,当时未得上级采纳,事后证明其有效,工作有显著改进者。

(四)安心工作,忠于职务,埋头苦干,服从组织调动,品行端正,能按期确实完成或超过工作任务。

(五)不贪污,不腐化,并见他人贪污腐化能及时报告上级,经事查有实据。

(六)爱护公物不浪费,保管有方,手续清者。

(七)对商人态度和蔼,工作方式灵活,不因小利而害大公,对同志团结互助,能自我批评与互相批评者。

(八)学习积极(业务、政治文化),自己进步,并能帮助他人者。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八项标准定为一百分,按如下比例,予以奖励。

(一)受奖标准第一项为十五分。

(二)受奖标准第二项为十五分。

(三)受奖标准第三项为十五分。

(四)受奖标准第四项为十五分。

(五)受奖标准第五项为十五分。

(六)受奖标准第六项为九分。

(七)受奖标准第七项为八分。

(八)受奖标准第八项为八分。

以上八项的分数可以根据银行或贸易公司的具体情况略予变动。

第四条 奖励办法分为物质奖励、名誉奖励两种:

(一)物质奖励钱,成绩满百分者奖流通券一万五千元(每一分为一百五十元),不满百分者按其所得分数奖给之。雇用职员(等于干部工作者)合格如下奖励标准,其受奖满百分者为流通券七千五百元(每一分为七十五元)。

(二)名誉奖励分口头与书面两种(会上表扬书面嘉奖如登报等)。

第五条 本年度在金融贸易部门实际工作十个月以上者,其物质奖励按分数所得金额全部发给,八个月以上者发给四分之三,六个月以上者发给四分之二,不满六个月不发奖。

第六条 凡在金融贸易部门实际工作五年以上者,按其所得奖金多发给百分之十;七年以上者,按其所得奖金多发给百分之二十;十年以上者,按其所得奖金多发给百分之三十。(www.xing528.com)

第七条 调动人员的奖惩:

(一)凡已调出金融贸易部门者一律不奖,但发现其有特殊成绩或贪污腐化等行为者,应由原来工作单位提出考审,决定奖励或惩处,并将其奖金或惩罚决定转让达其所属机关与本人。

(二)凡本部门内人员调动(分区到延安或相反这公司到那公司等),在八月以前离开运去工作部门者,应属现在工作部门议决奖惩,但其过去工作部门有提供材料的责任。八月以后离开过去工作部门者,应属过去工作部门讨论奖惩,将其讨论结果转达现在工作部门复核执行之。

第八条 凡在一九四五年以前有受惩情事而转变进步,本年度具有受奖条件者得给奖;一九四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受惩情事者则按九、十两条办理之(按情节轻重受惩),并不给奖。

第九条 凡金融贸易工作人员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必须给以一定惩处:

(一)不执行业务方针,违反政府法令,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

(二)贪污腐化浪费者。

(三)由于渎职(如错钱、错账、泄露秘密、破坏工作制度等)使工作业务受到损失者。

第十条 惩处办法按其情节轻重,分为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送法院等。

第三章 事务人员之奖惩

第十一条 事务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得受奖:

(一)凡在财经部门实际工作三年以上,一贯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未犯错误。

(二)不贪污,不浪费,不腐化,勤苦节俭,爱惜公物未发生无故损失者。

(三)安心工作,埋头苦干,对公共生产节约卫生等公益事业上特别努力而有显著成绩者。

(四)遵守政治法令、纪律、制定,品行端正(如不偷东西,没有不良嗜好),爱护群众利益者。

(五)服从组织,能听指挥,团结友爱,不打人骂人,能自我批评与互相批评者。

(六)学习积极(业务、文化、政治),自己进步,能帮助他人者。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之六项标准定为一百分,按如下比例予以奖励:

(一)受奖标准第一项为二十分。

(二)受奖标准第二项为二十分。

(三)受奖标准第三项为二十分。

(四)受奖标准第四项为十四分。

(五)受奖标准第五项为十四分。

(六)受奖标准第六项为十二分。

第十三条 名誉奖励与干部奖励办法相同。物质奖励:凡其成绩满百分者,奖励流通券九千元;其不满百分者,按其所得分数奖给之(每一分券九十元)。雇用事务人员合格受奖标准满百分者,奖流通券四千五百元(每一分为四十五元);其余以上五、六、七、八、九、十条,均适用于事务人员之奖惩。

(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陕甘宁边区金融贸易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194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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